聂晶现年50岁。她于一九九七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她修炼了一个月后,体质明显好转,胃病、先天肾虚都好了身心健康,每天以祥和的心态面对每一个人。但自中共开始疯狂迫害法轮功后,聂晶因坚守信仰,曾被非法劳教三年,非法判刑两年半,遭受了惨无人道的迫害。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晚上六点多钟,聂晶女士在家中被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国保大队和紫荆派出所警察绑架。四月三十日,聂晶被凌海市检察院非法批捕。
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上午九点,聂晶被凌海市法院非法开庭。律师当庭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依法进行了理性分析,强调起诉书中所指控的“事实”证据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和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人没有出庭作证,无法达到指控的证据标准。当事人也不存在累犯的问题。凌海市检察院对当事人聂晶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辩护人认为聂晶依法不构成犯罪。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杨勇无理要求聂晶回答问题只能说“是”或“不是”,当聂晶依法陈述自己通过炼功身体变得健康了的事实时,遭到杨勇的讥讽:“你是中国人吗?你能听懂中国话吗?”
非法庭审持续了一个多小时。仅隔一天,凌海市法院杨勇等合议庭人员以控方诬陷聂晶一年多前在一法轮功学员(已被非法判刑)家制作小葫芦挂件的“事实”和在医院检查身体时喊“法轮大法好”判聂晶四年半刑期。需要指出的是,此案原定审判长是许冰(现已调离),开庭时才知道更换为杨勇,未提前通知代理律师。
曾遭冤狱五年半
1、被非法劳教三年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开始疯狂迫害法轮功后,聂晶被非法劳教三年,被非法关押在臭名昭著的辽宁马三家女子劳教所迫害。
二零零零年八月,为强迫“转化”聂晶,警察董彬和张姓狱警指导员把她带到办公室,问:你转不“转化”?聂晶说:修炼法轮功,没犯罪,“转化”什么?”两个警察气急败坏,将她打倒在地,然后用绳子把她的两脚腕捆在一起,再把两手腕捆在身后;两个警察从抽屉里拿出两根电棍,开始电击她,先电前胸,再从脖子电到后背,一直到脚心,皮肤被电糊,起了大水泡。警察见聂晶还不“转化”,说:“以后天天电你,看你转不转化。”因聂晶一直拒绝“转化”,几个警察和狱警队长一边电一边说:你就是我们“转化”路上的绊脚石。
2、被非法判刑两年半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聂晶下班途中,被便衣警察蓄意构陷,遭锦州市太和派出所及太和分局国保警察绑架、抄家,被劫持到锦州市女子看守所非法关押,之后被进一步构陷到检察院、法院。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锦州市太和区法院非法开庭审理聂晶被构陷一案。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和家属辩护人都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律师要求当庭播放抓捕现场的执法记录仪、搜查现场的执法记录仪和所谓的“物证”时,法官问公诉人有没有记录仪?公诉人竟称这些证据都是违禁物品,不能拿到法庭,被律师严厉驳斥。律师指出,没有证人出庭作证,也没有执法记录仪,侦查机关的所谓证据视为无效证据。家属辩护人也从信仰合法、两高司法解释违法违宪,以及刑法第三百条不适合此案等多个角度作了有力的剖析,指出聂晶的行为完全符合现行法律。最后,律师朗声说道:我的当事人无罪,应该当庭释放!
太和区法院罔顾事实和法律,仍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枉判聂晶二年六个月,勒索罚金二万元。随后,聂晶的母亲以家属辩护人的身份向太和区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但后来得知,该法院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七日才将上诉状转到锦州市中级法院。三月二十五日,二审法院在未经开庭审理、辩护人未提交辩护意见的情况下,就匆匆下达了维持原判的非法判决。
关于聂晶以前遭受的迫害,详见明慧网报道《曾遭三年冤狱摧残 辽宁聂晶又被非法判刑二年半》、《锦州聂晶遭枉判后上诉 二审法院非法维持原判》、《在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遭迫害事实》等等 。
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信息:
1、辽宁省凌海市法院
地址:辽宁省凌海市商业路41号,邮编:121200
新任副院长(主管迫害) 黄艳春 18941603418(原刑庭庭长)
审判长:杨勇
陪审员:马长才,李利(女)
2、辽宁省凌海市检察院
地址:辽宁省凌海市商业路56号,邮编:121200
公诉人:李峰13314160001、办0416—8107161;李东宇
3、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公安分局
地址: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路50号,邮编:121000
局长 王俊岭 0416-2133135
政委 杨光 15698704900、13840624877
凌河分局国保大队:办0416-7101648
教导员 刘亚男 15841649889
副大队长 王军 15940676067
副大队长 龚必成 13840636625
4、凌河公安分局紫荆派出所:
地址:锦州市凌河区旭东花苑附近,邮编:121000
电话:0416-2868110
所长:晏生斌13841637638
副所长:闫晶博17641600294,张晓欧 18841607812,高峰
警察:李国庆18704222307,苏奇18524548110,裴风义17641600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