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今年71岁的辛林原因为修炼法轮大法做好人,被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以(2024)宁0202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枉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勒索罚金一万元。参与的人员:审判长王珏,审判员梁宗权、宋翠平,书记员周海斌,公诉人张招娃。
辛林原不服冤判,提出上诉。宁夏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受理她的上诉,并于二零二四年九月六日,二审开庭,审理了该上诉案。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以(2024)宁02刑终47号《刑事裁决书》,枉法维持原判。参与的人员:审判长王华,审判员吕晓芳、魏娟娟,书记员董春祥,公诉人何清。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辛林原的丈夫收到石嘴山市中级法院邮寄的枉法的《刑事裁决书》,此时辛林原被非法关押在石嘴山市看守所。
修大法做好人 被石嘴山市国保构陷
辛林原,山西人,一九五三年出生,原宁夏宁光电工有限公司会计师,家住银川市兴庆区。一九九六年,她幸遇法轮大法,得到了身体的健康、道德的升华,是工作单位、邻居、家人公认的好人。
辛林原因不放弃修炼法轮大法,屡遭中共抄家、绑架、非法关押等迫害,一到所谓的中共“敏感时期”,都是被骚扰的对象,电话长期被监听,出门就会被跟踪、盯梢,住所被监控。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五日中午,一自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国保大队姓刘的公安人员带了四、五个人强行搜查了辛林原的家,搜查证是现填的。大约一小时后,银川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王满也带了一个人来到辛林原家。非法搜查后的清单既没让辛林原和家人签字,也没给他们留一份。之后,辛林原被绑架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因疫情原因,送看守所不收,改为非法“取保候审”。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国保大队一直在继续构陷辛林原。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国保大队警察通知辛林原的家人,让他们去配合调查。第二天,辛林原和家人在去大武口的路上,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辛林原家的二十几万的车被撞报废,辛林原的丈夫断了两根肋骨。
辛林原和家人将发生的事故告诉了国保大队警察,希望他们能派人到事故现场协助处理事故,毕竟辛林原和家人都是七旬老人。国保大队人员只是说,你们自己处理事故吧,过几天你们再来。在此种情形下,辛林原不得不离家出走,躲避迫害。
再被绑架 遭石嘴山市公检法陷害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已71岁的辛林原又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分局警察刘鹏飞等非法抄家,并绑架构陷,被劫持到石嘴山市看守所。
此后,辛林原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检察院非法起诉,于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律师为辛林原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提出本案指控事实与《刑法》第三百条不符合,法庭有权力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司法解释违背了《宪法》等法律规定,不应该适用司法解释;宗教信仰不应构罪;当事人被指控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没有明确具体;本案不存在社会危害性,被视为同案犯的法轮功学员李芝香的辩护人也提出其修炼动机,均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等等。律师希望检察机关能够依法维护善良良知,保护正义,撤回起诉。
庭审中,亲友辩护人,辛林原的丈夫陈建国,提出的辩护意见也指出公诉机关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种种事实等。最后,陈建国提出:自己现年77岁了,二零一八年查出患有肺气肿,46%的肺黑了,身体每况愈下,自知来日无多,希望老伴辛林原能陪伴其走完最后一程。
辛林原在陈述中坚信:修炼法轮功无罪,做好人无罪!法庭应无罪释放本人。
面对律师、亲友辩护人和辛林原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和陈述,大武口区法院还是枉法判处辛林原有期徒刑两年,并勒索罚金一万元。
辛林原上诉冤案 石嘴山市中级法院枉法判决
辛林原不服冤判,提出上诉。二零二四年九月六日,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该上诉案(二审)。
法庭审理中,二审辩护律师重复了一审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针对《刑事判决书》,请求法庭对四个问题组织法庭质证澄清。本案没有证据证实辛林原施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二审法院改判辛林原无罪。庭审中,亲友辩护人在重申一审辩护词有效前提下,针对《刑事判决书》的谬误做出了说明与辩解。
然而,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辛林原的丈夫收到石嘴山市中级法院邮寄的枉法的《刑事裁决书》,辛林原被嘴山市中级法院枉法维持冤判两年及勒索罚金一万元。
中共残酷迫害修心向善的法轮功学员已经二十五年了,颠倒是非善恶,警察非法抓捕、入室抢劫,给众多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庭造成了重大伤害,而且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灾难。
法轮功学员坚持正信和使众生明白真相,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社会良知。在未来法制昌明之时,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人都面临未来正义法庭审判和终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