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经济上截断”的邪恶迫害

更新: 2020年11月13日
【明慧网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二零二零年八月,我的工资被非法停发。我到人社局稽查科咨询,科长对我说,因为我被非法判刑,所以工资被暂时停发。按“上面”的所谓“文件”,要我把以前领取的所有工资返回给人社局。因为我是冤狱以后退休的,他们根据我的非法判决,扣掉我被非法判刑期间的工龄,从新办理退休。

我认真向内找,解体人心,正念否定邪党强加的迫害,清理稽查科所有工作人员背后的邪恶因素,让他们的本性出来,清除人社局所有局长及其所有操控人社部门负责人背后的所有邪恶因素。彻底否定“经济上截断”这一邪恶迫害。

一个星期后,我带着自己整理的信和锦州一位法轮功学员关于养老金的胜诉案件的材料,与一位同修再次来到了人社局稽查科。该科长一改上次的态度,乐呵呵的接待了我们,并给我们看了省里和上面下达的4、5份所谓的“文件”。我告诉他:“我咨询了专业律师,这些文件都违反了宪法和法律,都是不对的。”并把信中的法律条文指给他看。科长讲了一些他的所谓理由。

对他的工作,我表示理解,但是我也向他表明了我的观点:“作为当事人,我已经知道法律保护了我的合法权益,我怎么能去交这个钱呢?”后来,他说上面正在研究没有钱返还这件事和农村户口服刑人员扣完工龄不够15年该怎么办等等。我请他看看我的信,因为这是我好几天才整理出来的,也请他给往上反映我的情况,过几天我再来。他答应了。

虽然这件事情还在办理当中,但我认为如果被扣发工资的同修都能严格向内找,加强正念,都理智的去讲真相,理智的利用法律条文去找相关部门,相信“经济上截断”的这个邪恶的迫害就彻底解体了,这也是我们反迫害的内容之一。

下面是我根据同修提供的法律条文和自己的一些具体情况整理的信,希望对被非法暂停工资的同修能有所帮助。

尊敬的某科长您好;

很冒昧给您写了这封信,恳请您在百忙之中,能抽出一点时间,来了解一下一位被停发工资的退休职工的心声。

我是从2020年8月份被停发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早年我在单位上班的时候,连年被评为先進。为了带单位的新员工,我因公负了伤,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当时我才20多岁,心灵和身体上都遭到了极大的摧残,经济上也遭受了很大的损失。

后来我修炼了法轮功,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我的身体很快恢复了健康,心胸也开阔了,对未来生活又充满了向往。无论在家庭还是在单位,我都能按照“真善忍”做好人,善待他人,得到家人和同事的好评。我不但找回了生活的信心,而且我在单位里,从一个工人到质量检查员、车间主任一直到科长,都是自己扎扎实实干上去的,我年年被单位评为先進。后来婆婆来我家,我们生活在一起,家庭非常和睦、快乐。

2002年4月,我因为坚持修炼法轮功,被非法抓捕,被非法判十三年的重刑。我和家人原本安宁平静的生活被彻底打破了。我在监狱里遭受了十三年的冤狱生活。到2007年底,我的身体已经被迫害的越来越不好了:高血压、心脏病。犯病时,身体一动也动不了,连动一下小手指、眨一下眼睛的力气都没有;肺结核空洞,天天吐血;内分泌紊乱;胃肿的比胸还高,便脓、便血;小脑萎缩,上厕所都需要人扶;眼球萎缩、塌陷,视力模糊,只能看到字典上最大的那个字;脸一半涨红,一半萎缩,萎缩这面的这只耳朵薄的像一层纸;双脚脚背烂的袜子都粘在脓血上;两条腿肿成四楞型;无论黑夜白天,脑袋象镇流器一样铮铮响,脑袋里面就象一个训兽场,总感到里面有无数个生命在里面乱跑乱叫;脖子左侧动脉处烂的每天都在冒脓、淌血,脖子异常难受,有时就象被谁掐住脖子一样喘不过气来;人瘦的只有七、八十斤(正常体重120斤)。其痛苦的过程是平常人无法想象的。

监狱如同人间地狱,在那样恶劣的环境下,我没有用一粒药,没有任何营养品。我凭着对法轮大法的坚定信念,诚念“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九字真言,几个月的时间,我的身体就奇迹般的恢复了。到2015年出狱的时候,我已经完全是一个健康人。

十三年的黄金时光一去不复返,十三年的迫害,对我本人和家庭造成的损失那真是无法计算!回家后,我一无所有,好不容易借了钱,把退休办下来了,生活刚刚稳定。可是,今年八月,又突然遭到了退休金的停发,对我这个居无定所的家庭来说,这真是重重的一击啊!

X科长,我不知道您是否了解,法轮功是佛家上乘修炼大法,是以真、善、忍为原则修炼的,让人做好人,做更好的人。我们每个修炼者都是按真、善、忍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身体健康,道德升华。

可是1999年“7·20”江泽民因为修炼法轮功的人数众多,小人妒嫉,把自己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不顾其他常委的反对,一意孤行,与中共相互勾结利用,不惜动用国家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对法轮功学员肆意疯狂镇压。把修炼“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抓進监狱迫害。置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于不顾,视国家宪法与法律为儿戏。

其实,直到今天为止,国家指定的十四种邪教中根本就没有法轮功。201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新闻总署署长柳斌杰签字公布生效,废止了161件规范性文件,其中第99和第100分别废除了1999-7-22和1999-8-5关于法轮功出版物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网上可以搜索到)。宪法赋予了公民信仰自由,也就是说到今天为止,在中国修炼法轮功依然是完全合法的!现在虽然还有少数人还在继续参与迫害法轮功,实质上根本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都是为了眼前利益,追随江泽民的脚步,执法犯法,未来等待他们的一定是法律的严惩。

凡是跟随中共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所有国家工作人员也全部被带到真、善、忍的对立面,也完全站到恶的一面。中国有句古训:顺天者昌,逆天者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将来若真到了因果报应之时,那是非常可怕的,悔之晚矣啊!薄熙来、李东生、周永康等等高官都是前车之鉴,表面名义上他们是贪腐,实质上都是因为作恶多端,迫害修心向善的法轮功学员遭到了报应。我们当地公检法人员中也不乏其人。现在已经有更多的公检法人员选择枪口抬高一厘米,或不再参与迫害法轮功,给自己和家人留一个美好的未来。

某科长,我知道您很忙,但不知道您对有关停发退休金的不合法性是否有更多的了解。这几年,在我们省内有多起法轮功学员因为被非法判刑而被非法扣发养老金的事件和案例,也有多名律师为我们提供法律援助和出庭辩护,也有多个法轮功学员已经合法领到了养老金,也有多个法院已经受理此类案件,而且也有多个胜诉案例(有附注)。

下面是律师提供的关于停发退休金不合法定的部份法律条文,恳请您在百忙中认真看一下,因为这对于平常百姓,尤其是对我和我的家庭真的是非常重要。

退休金,又称养老金,虽然不是直接的劳动报酬,但是它属于一个人退休前付出劳动在晚年所应获得的回报。在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下,就其来源而言,它是退休前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按比例扣缴的部份,加上所在单位按比例缴纳之和,多年累积而成。就其实质而言,养老金并非政府对个人的福利和施舍,政府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不过是代为保存和整体上的筹划安排而已。

由于每个人的寿命不同,享受养老金的时间长短不一,带有一定的风险性,故称为社会保险。应该说,养老金绝不仅仅是本人的生活费,而是属于家庭共同的工资性收入,是退休者本人及其抚养、赡养、扶养的家人主要生活、生存的保障。一旦被非法恶意扣发、追回,往往相当于断了一家人的部份或全部生活来源,是不人道、非人性、悖人伦的。宪法保障公民信仰自由,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被扣发冤狱期间的养老金,或者在事后被追讨都是不符合国家法律的。无论是对法轮功学员还是对于常人刑事犯,扣发(追讨)养老金都是非法的,其法律依据:

一、扣发(追讨)退休金的非法性

各地扣发(追讨)退休金的所谓“法律依据”主要有:

1、劳社厅(2001)44号复函(以下简称《复函》);

2、中央综治委、司法部、公安部、劳动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八部委2004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進一步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促進就业和社会保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3、人社部(2012)69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4、地方政府规章,如辽政发(2001)24号文件(以下简称《文件》);

5、地方政府部门规章,如辽宁省人社厅的[2016]302号文件(据说在辽宁省各地该文件被秘密掌握,轻易不向当事人出示);

6、契约形式:在“追讨”已发养老金时,以继续扣发养老金相要挟,社保中心逼迫当事人“自愿”与其签订《退还养老金协议书》,称:本人根据某某文件规定自愿将服刑期间的养老金若干元返还给社保中心等等。这是社保中心明知其无权扣发(追讨)养老金而采取签协议的方式掩盖,其实是越描越黑的。

上述各项中提到的文件都有服刑期间停发退休金的规定。这些文件为什么不足为据呢?因为它们都是基于“养老金是政府给的”这样一种错误观念,且所有涉及该问题的文件都违反了上位法。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危害公民的生存权。生存权是宪法确立、保障的基本人权。扣发(追讨)退休金,退休人员及靠其生活的家人断了养命钱,直接危害一家人的生存权利。

破坏退休制度。宪法规定国家实行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国家和社会保障。扣了退休金,没了生活费,谈什么国家、社会保障?

侵犯老人的受保护权。宪法规定保护老人的合法权利,禁止虐待老人。扣发退休金,不给生活费,没饭吃,这不是采取最极端、最恐怖的方式虐待老人吗?

损害公民的经济权利。财产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是公民主要的经济权利。扣发(追讨)退休金,直接损害这两项权利。人为的造成退休人员及家庭生活、生存困难,这是负责任的政府、政党该有的行为吗?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8年底修订的该法,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为宗旨,倡导全社会优待老人,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医疗及其它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挪用。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退休”是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定情形之一;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扣了、停了还怎么叫“按时”、“足额”?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该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积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这一扣,把劳动者个人累积缴纳的也给剥夺了。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没有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根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前述《意见》、《通知》都是《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的部门规章,《立法法》里明确规定它们根本就没有这个权利,停扣退休金的规定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禁止性规定,完全是违法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家对于违法包括犯罪行为的处罚方式,只能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立法权限、程序设定,不能滥设,否则会侵犯相对方合法权利,也会破坏一国法制的统一。“处罚法定”是铁律。中国的《行政处罚法》设定的财产罚,只有罚款和没收非法财物,绝无扣发退休金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部门规章这种法律形式无权设定行政处罚。这种法外之罚破坏法制,侵犯人权。

那么,违反上位法的《意见》、《通知》等规章的性质、命运是怎样的呢?从道理上讲,一国(尤其单一制的中国)现行法律规范应当是协调一致的,不应该有冲突。因为下位法制定机关负有不制定与上位法抵触的规范的责任。中国《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表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领取退休金的条件只有一个:达到退休年龄;企业人员除了达到退休年龄,还要累积缴纳保险费满十五年。而停发退休金的条件只有一个:退休人员死亡。与是否劳教、服刑无关,更与信仰无关。法律无“除外”规定,没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但书”规定,没说“但是如有……情形不发退休金”。这就意味着不允许下位法另作规定或附加条件。这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应视为无效。

《立法法》规定,违反上位法的规定由上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撤销。作为享有“建议权”的公民,我们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意见》《通知》中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并建议国务院纠正《复函》的错误。

在人大或常委会尚未撤销时怎么办呢?从法律效力等级和法律适用原则上看,毫无疑问,上位法高于并优于下位法。因为上位法制定机关有着高于下位法制定机关的立法权威。法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上下位法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选择上位法加以适用。在法治国家行政必须遵从“法律优先”原则,不允许把行政规范和行政惯例置于法律之上。不能因为有《意见》、《通知》等行政规范,不能因为这个地方、那个地方有扣发、追回劳教、服刑期间退休金的先例,就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去适用下位的部门规章,效仿其它地方的违法作法。

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从公民权利角度讲,养老金是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个人都无权剥夺、停发、少发。个人合法财产归个人所有,与个人身在何地没有关系、与个人当月是否使用养老金也没有关系。因此任何停发公民养老金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行为。

2020年9月2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的一个工作会议上,强调地方政府要想办法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尊敬的某科长,请您原谅,我不是有意给您增加工作负担,我只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能及时领取自己的养老金,同时也提醒您工作的合法化。因为国家对公务员执行上级政策也是要终身负责制的,我真诚的希望您工作顺利,能平安一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永远的吉祥和幸福!给您添麻烦了,谢谢!

我等待您的好消息!

此致

退休人员:某某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