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法律 掌控法庭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十八年来,邪灵操控中共、操控公检法司打着法律的旗号,利用邪法、恶法迫害大法弟子。由于多数同修不懂法律,无法在法律层面破解邪法,使我们长期处于被动地位。更为严重的是,邪法、恶法毒害了广大的公检法人员,加大了救度他们的难度。

如何善用法律讲清真相,如何破解被强加的罪名,如何运用法律反制邪恶,如何在法庭上掌握主动,把法庭变成揭露邪恶、审判邪恶、救度警察的平台,本文从一个角度進行探讨,使不太懂法律的同修也能参考。

在法庭的质证阶段,检察院的公诉人在宣读所谓的“起诉书”之后,往往这样询问同修:

你现在还炼法轮功吗?
你在大街上发了法轮功资料了吗?
你在电线杆上贴了粘贴了吗?
从你家里搜出的法轮功书籍有多少本,数量对吗?
你家的打印机是做法轮功资料的吗?
还有许多类似的问话。

许多同修并不知道这是“陷阱”,而认为大法弟子应该说真话,所以有问必答,承认了这一切,殊不知,这正中了邪恶的圈套,配合了邪恶,而这种被动的配合,我们同修自己却不知道。从而使自己成为“被告人”、陷入被“审判”之中。

如何跳出“陷阱”、如何变被动为主动,变“被告”为“原告”?

“公诉人”构陷同修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我们必须严肃的质问,第一,公诉人必须详细论述什么是“邪教”,怎么“邪”的,有什么样的“组织”,又是如何“利用”的。最关键的是:国家哪部法律定性为其“邪教组织”的;第二,公诉人必须出示:究竟国家的哪部具体的法律被破坏到不能“实施”?以及由此产生的严重后果等。否则这条罪名就是强加的(也可以运用“刑法四要素”破解之)。

在中共邪教操控的国家是从来不讲法律的,假法律只是镇压民众的工具,只是政治运动的帮凶。一切都是“党”说了算。党说“是”就“是”,不“是”也“是”;党说“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文革中,党说刘少奇是叛徒刘少奇就是叛徒,不是也是。特别在这场对法轮功迫害的政治运动中,邪党对公检法司的指令是:不能对法轮功学员作出“无罪”的判决。可是,按照法律规定,公检法人员无论如何也无法用法律给大法弟子定罪,那么在高压下,他们或主动、或被动的在与本罪名毫无关系的其它方面做文章,千方百计的给大法弟子定罪。无论使用什么办法,只要给大法弟子定了罪,送進监狱,他们就完成了党下达的“任务。”

因此,只要同修承认了自己还炼法轮功;只要承认了拥有法轮功书籍、资料;承认了发放过传单;承认了粘贴等等,那么他们就可以强加之罪了。他们不会再问:电线杆上贴了“法轮大法好”是否会造成停电,工厂是否会停产,学校是否会停课,是否会造成交通堵塞、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如果是这样问下去,他们就无法给同修定罪了。

我们以模仿法庭答辩的方式探讨大法弟子如何揭露、破解邪恶的指控,掌控法庭,由“被告”变为原告:

公诉人:你现在还炼法轮功吗?
同修: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拒绝回答。
公诉人:你家里的打印机是用来做法轮功资料的吗?
同修: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拒绝回答。
公诉人:你经常去发放法轮功资料吗?
同修:这个问题与本案毫无关系,拒绝回答。

公诉人给我构陷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第一、公诉人必须出示法轮功是“×教”的法律依据;第二、必须出示我究竟破坏了哪部具体的法律的“实施”,以及因此而造成的社会危害性。

但是查遍所有法律,中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把法轮功定为“×教”的。公通字(2000)第39号文件中定性的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这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三家最高权力机构的认定;而且,公诉人永远也拿不出我究竟破坏了哪部具体的法律的“实施”。

因此,公诉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公诉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公诉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我现在就以“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和“徇私枉法”罪控告公诉人。

公诉人在法庭上几次提出与本案毫无关系的问题,说明公诉人连起码的法律常识都不懂。因此我要求:

第一、请公诉人信息公开,出示检察官的资格证书;

第二、要求公诉人撤诉,这是给公诉人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如果公诉人能够清醒的认识自己的责任,撤销不合法的起诉,我也将撤销控告。

由此,法庭的主动权掌握在我们手里,我们由“被告”转为原告。

而且要紧紧抓住这些关键的问题,深刻的指出他们的违法行为和即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警醒他们,救度他们。

亲友辩护人也可以参考这个思路参与庭辩。如果公诉人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辩护人就可以向法官举手抗议:审判长,我抗议:公诉人提出的问题与本案无关。辩护人也可以要求公诉人撤诉,也可以当庭控告公诉人。

还可以出示我们的大量的证据:第一方面,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罪证,如:国内外的诉江潮,自焚事件、一千四百例、活摘器官等。第二、出示法轮功基本真相。

以上这些思路,同样可以用在派出所警察询问、公安局、检察院提审时运用。特别是我们不应该被动的接受所谓的“询问”、“审讯”,而是应该以主人的身份、主角的角度询问他们、审讯他们,从而达到惊醒他们的目地。

除此之外,我们都应该学习一些简单的法律常识:

警察進门:身穿警服、出示警察证、立案决定书、拘留通知书、搜查清单、打开执法录像仪器。

1、警察证上的五个信息:姓名、职务、警号、电话、单位(分局)
2、立案决定书:分局公章、局长签字;
3、拘留通知书上面:公章、局长签字、案由。人被关在哪里。最迟在24小时内送达家属或单位。
4、警察搜查填写清单时,还需要两个方面人在场共同监督:主人、街道负责人(或邻居)。清单交给主人一份。
5、录像仪记录搜查全过程。

如果主人不在现场(警察把同修带走后,又来搜家),他们把东西拿走,可以以“盗窃罪”起诉他们(《刑法》第264条);如果主人在场他们拿走东西,可以以“抢劫罪”控告他们(《刑法》第263条)。

控告违法警察、打赢官司不是我们的目地。掌握主动、当好主角,走出“被告、被审讯”的阴影,讲清真相,破解邪法、恶法、归正人间法律、正一切不正的、救度他们才是目地。相信在大法的指导下,同修们在运用法律讲清真相方面也能走出自己的路来。

个人认识,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