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律师辩护问题与同修再交流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七日】我们地区在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七年有多位同修被绑架冤判,在聘请律师,营救同修的项目上虽然有几位同修很努力了,可是还是不尽人意。

今天有一个同修说了一句,“我们地区聘请的律师基本做的都是有罪辩护”提醒了我。有的律师还是在“高法”的非法的司法解释中去辩护,如:法轮功书籍和真相资料没超过一百五十本,真相币没超过五百张,抄家时抄出来的真相资料没发放是未遂等等来辩护。同修聘请的律师知道修炼法轮功不违法,拥有法轮功资料不违法,而且给其它地区同修做过很多场辩护的。但是他们毕竟是常人,不会象我们大法弟子能在法中认识问题。所以我觉得帮助聘请律师的同修还是要和律师交流一下,讲清真相,看看律师的辩护词是否有不妥的地方,不要在被绑架的同修有多少真相资料中去辩护,那是有罪辩护,既然修炼法轮功不违法,拥有法轮功资料不违法,那么和拥有多少数量有什么关系?而是要告诉法官和公诉人,“我的当事人,修炼法轮功不违法,拥有法轮功资料不违法,警察绑架我的当事人是违法,抄家违法,检察院起诉我的当事人违法,如果法官要枉法冤判是违法,如果你们敢于枉法冤判我的当事人,我就依法控告你们,你们立即无条件释放我的当事人”。

还要说明一点,国内各个地区聘请的律师都是做无罪辩护的,为什么很多同修被枉法冤判了,讲真相迫害就停止了,就无奈的接受了,去忙下一个营救工作了。既然我们做的是无罪辩护,那么公检法就是枉法,让律师配合我们控告公检法的违法行为,不是对他们有报复心和怨恨心,有的时候给他们讲真相,他们不以为然或不听,那么控告他们是为了对参与迫害者的震慑,让他们明白真相,制止他们迫害法轮功的行为,不让他们对大法犯罪,是大法弟子慈悲的表现,我们运用法律反迫害,也是符合师父讲的法的。控告他们也是不放过一切讲真相的机会。

以上是我看到的一点现象和一点个人认识,还请同修以法为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