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告劳教所的一些建议

【明慧网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三日】二零一三年四月七日晚,中国大陆多家媒体登载了一篇题为“走出马三家”的文章后,在马三家遭遇了比文章中指出的各种酷刑更惨烈遭遇的法轮功学员的情况,再一次引起海外媒体关注。但是,在中国大陆,媒体对法轮功学员被劳教所迫害的黑幕依然遮蔽、不提。

据悉,辽宁省成立了以辽宁省司法厅、劳教管理局、驻地检察院为班底的所谓“调查机构”,开始对“马三家”進行调查。可以想见的这种所谓的“调查”只不过是寻找几个替罪羊而已,因为劳教管理局、驻地检察院都基本上直接参与了迫害。

建议那些曾经在“马三家”或者其它劳教所被非法劳教关押、酷刑折磨的大法弟子,尤其那些被劳教所迫害致死致残的大法弟子家属,应当借此“机会”,控告劳教所。

一、控告直接迫害大法弟子的劳教所恶警、恶人的以下罪行

1、滥用职权罪,控告的对象是非法拘捕大法弟子的警察、国安、街道办事处,非法做出劳教决定的各劳动教育委员会的直接责任人。

2、故意杀人罪,控告将大法弟子迫害致死的责任人,同时应当关注有没有涉及活体摘取器官的罪行。

3、故意伤害罪,控告直接伤害大法弟子的狱警、负责人、牢头狱霸,包夹等参与人员。

4、强奸罪,控告强奸、轮奸大法弟子的禽兽不如的人渣败类。

5、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及猥亵儿童罪。

6、侮辱罪及诽谤罪,控告那些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大法弟子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大法弟子的人。

7、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可以提出控告的机构包括:地方检察院、最高检察院、中纪委、司法部(含司法厅及劳教局),各级人大、政府部门。

二、控告司法厅,尤其是劳教管理局的渎职犯罪。

马三家劳教所这个魔窟自1999年中共邪党迫害大法弟子以后,一直处于犯罪状态。作为“马三家”的监管部门,辽宁省司法厅,尤其是劳教管理局不可能不知道这个魔窟里发生的一切。他们也不断的接到被酷刑折磨的大法弟子的控告,但是置之不理,已经构成渎职犯罪。

三、控告劳教所内负责监督的地方检察院渎职

根据《最高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检察院派驻检察官监督劳教所国家工作人员出现的一切职务犯罪行为,而且检察院和司法局、劳教所实习联席办公会制度。派驻到“马三家”的监察机构对于眼皮下的罪行,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一直放任不管,已经构成犯罪。

四、控告劳教委员会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劳教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剥夺了被劳教人员上诉的权利,仅由劳教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610”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三年,还可延长为四年,明显违宪违法。

五、对劳教所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重庆市西山坪劳教管理所未尽监管职责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刘元林在劳教期间被同监室人员殴打致死,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那么,无论大法弟子是被劳教所的恶警迫害死、伤残,还是被劳教犯人打伤、打死,劳教所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六、以各种方式揭露当地劳教所的罪恶

以寄送控告信、申诉信、语音电话、彩信等各种方式揭露大法弟子被劳教迫害的事实,要求调查,使邪党准备做表面文章的想法破灭。

当然,我们不是求得常人为我们做什么,更不是对中共邪党抱有什么希望,但是对于有利于广传真相、解体(震慑)邪恶、救度更多世人的机会不要错过,同时各地大法弟子也可以对本地的邪恶的劳教所(比如万家劳教所、石家庄女子劳教所)提出上述各种方式的控告。

以上不成熟的几点想法,望同修慈悲指正、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