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法律制止迫害(一)

——被迫害同修如何要求国家赔偿并控告恶人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国家赔偿法》规定凡是受到政府人员迫害的公民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大法弟子在过去十年来遭到中共恶人的凶残迫害,受害者和他们的家属可以理直气壮的依据《国家赔偿法》索赔并控告行凶者。

制止恶党的暴力,就会使恶党凶恶不起来,就会使人们摆脱对它的恐惧。所以,要求国家赔偿并控告恶警恶人是意义非凡之举。我们修炼人是不看重个人得失的,但为了制止邪恶,所有曾受过非法人身伤害的同修都应当毫不犹豫的向国家申请赔偿。

我们整理的以下内容是按中共迫害大法弟子的非法性的明显程度不同排列的,最明显的迫害排在最前面,最隐藏、最难以分辨的迫害排在后面。这个顺序也是我们建议大家运用法律去控告犯罪恶人、恶警的顺序。因为控告他们最明显的非法行为,最容易得到法官、律师、官员、家属的理解和认可,因而最容易取得成效。在运用法律时我们要非常理性,注意先后顺序是必要的。

所以,我们从迫害最严重也是迫害违法性最明显的方面谈起,那就是恶人对学员毒打、酷刑和各种各样的虐待。

毒打和虐待迫害的严重性和普遍性

中共邪党迫害死(包括活摘人体器官致死)很多大法学员,俗话说人命关天,所以,这种迫害是最严重的。学员被迫害致伤、致残的更是不计其数,这也是非常严重、非常恶劣的迫害。还有,几乎所有学员都有被毒打和虐待过的经历,也就是说这种迫害又是最普遍的。我们应当非常重视制止这种迫害。

毒打和虐待迫害的非法性是最明显的

恶警恶人在洗脑班、拘留所、劳教所和监狱中打伤、打死人,这是任何法律都不允许的,是最明显的违法行为。恶人在监禁过程中毒打学员是完全违法的,是要受到追究的。中国是号称没有肉刑的国家,任何人(包括囚犯)的身体都不允许受到任何形式的肉体侵害。这是中国当前的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也就是说,恶人对学员实施毒打和虐待迫害的非法性是最明显不过的,是不用质疑的。因此,被毒打和虐待的学员向国家申请赔偿并控告恶人恶行,最易于取得成功,最容易唤起世人的同情,最容易揭露邪党的邪恶本质,也最容易使恶党的暴力恶行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


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是《国家赔偿法》

所有在洗脑、劳教、监禁或其它绑架、迫害过程中被打伤、致残的学员及被打死的学员的家属,都可以直接运用《国学赔偿法》向迫害单位索取赔偿。

以下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部份: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以下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部份:

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说明:法轮功学员在被绑架或被非法关押过程中被打,除了控告打人的恶警、追究其刑事责任之外,还可向他们所在的单位申请赔偿,因为恶警是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实施迫害的,而不是以私人名义实施迫害的。这一点要注意。

以上第三条和第十五条中所列的五款很适用于法轮功学员的被迫害情形。如被绑架到洗脑班很明显是符合第三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被毒打等情形则符合其它各款。

所以,被毒打迫害过的学员向国家申请赔偿是完全合法的。

申请赔偿是向实施迫害的独立单位提出申请

劳教所、监狱、拘留所、公安局、公安分局等都属于独立单位。派出所不属于独立单位,应向其所属的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申请赔偿。如果实施洗脑迫害的“法制学校”是正式成立的事业单位,则也算是独立单位,如果它是不挂牌成立的洗脑班,则应向其上级主管单位(“综治办”或“610办”等)申请赔偿。

以下是《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九条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由谁提出赔偿申请?

被迫害致死的同修可由其亲属向国家申请赔偿,所有被人体伤害过的同修(包括尚在非法关押中的)都可以由本人向国家申请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赔偿申请书的写法

《国家赔偿法》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说明:多项伤害和多项赔偿要求可以在同一个申请书中写。

《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说明:不必担心赔偿申请书的格式问题,上述内容都写出来即可。也可请人代写,也可直接到赔偿义务机关口头申请,当班的工作人员不得拒绝为你笔录。如果他拒绝笔录,请记下他的姓名、警号、所在部门和当班时间等,到他的上级那里投诉他,并可在媒体上曝光他。如果他有正式的文件拒绝笔录,则可对该单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申请书参考格式:

赔偿请求人:某某某,男,73岁,×族,现住********,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职务:县长

住所地:**县****镇

请求事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县人民政府因违法行政给赔偿请求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依法承担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

××县人民政府

赔偿请求人:×××

二零零五年×月×日

如何计算赔偿金额?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七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份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说明:如不会计算赔偿金额,可请专业律师代写,或不写金额这部份,而直接要求国家依法赔偿即可。

赔偿申请书送出后如何跟踪到底?

《国家赔偿法》有以下规定: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说明:存在着法定的处理限期,对于行政赔偿,超期不处理就到法院起诉那个实施迫害又不赔偿的单位。对于刑事赔偿,超期不处理就向那个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复议;如果恶党的机构继续耍赖,则继续往下走诉讼程序,直到得到合法的处理为止。

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问题

《国家赔偿法》有以下规定:

第三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说明:因中共仍在迫害法轮大法,甚至连律师参与辩护都受到迫害,这种情况可视为在申请国家赔偿方面存在“其它障碍”,所以,受毒打的学员申请国家赔偿不存在超过时效的问题。

在申请国家赔偿的同时控告实施迫害者个人

《国家赔偿法》有以下规定: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份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在向实施迫害的单位申请赔偿的同时,还可以同时向检察院控告恶警,追究其法律责任。

控告书的参考格式

控告人:……,住所地:……。 电话:××××××××

被控告人:×××,××市某某区……主任。

被控告人:××,××市某某区……科长经理。

案由和控告目的:

被控告人涉嫌渎职、故意伤害,要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1999年7月22日……要求对××和×××的……行为立案侦查,依法惩处。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和来源

1.……1份;

2.……1份。

此致

……检察院

控告人:……

2010年×月×日

* * * * *

申请赔偿和控告恶人时,可考虑如下建议:

一、在申请赔偿和控告恶人时不妨斟酌是否在文书中直接提法轮功,抑或是智慧的采取非文书的方式去对相关人士讲真相。因为无论如何,恶警打人和伤人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所以,我们可以直接就说自己“作为一个公民”在劳教所、监狱或其它场所受到毒打、酷刑等遭遇,直接要求国家赔偿和控告恶人。

在当前中共的高压之下,很多官员一见到敏感字就不敢接手了,而我们又不能一下子完全鼓起他们足够的勇气。如果我们在信中不提敏感词,有良知的官员处理起这些申请赔偿案件来就会放开手脚、理直气壮。

还有,我们在信中比较含蓄,也避免那些邪恶的坏人利用这些信作为迫害写信人的借口。我们可以在另外的场合对有关的官员和人士讲真相。

二、最好同时向多家机构检举和控告,采取多管齐下的方式更能震慑邪恶、制止迫害。向国家申请赔偿的申请书递出去的同时,应向与实施迫害单位同级的检察院、政府信访办、人大信访办和实施迫害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发出控告、检举信,并向地方媒体、全国媒体发出控告、检举信。在向国家申请赔偿的申请书中写明一式多少份,写明其它各份分别投递于哪个单位,并说明如不能合理解决将进一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充份利用国内的媒体(特别是网络)反迫害,把赔偿申请书和控告、检举信改编成适合于网络传播的文章或帖子,在国内(特别是当地)的网站、论坛、QQ空间等处发表和传播。注意,所发文章或帖子是没有敏感词的啊。虽然没有敏感词,也同样能让人们认识到中共的残酷,能唤起人们的同情。因为没有敏感词,只是申诉作为一个公民被毒打的遭遇,所以会不受障碍的传播,如果写的好还会传播的很快。在传播的过程中,也会有人通过其它途径告诉世人——其实这些受害者是修炼法轮大法的。迫害真相只要传播开去,一定能起到非常强大的震慑邪恶的作用。如果迫害的真相只是在国外的网站上传播,还不足以震慑邪恶在大陆的主体。目前很重要的一步是如果使真相在大陆的网络、媒体中广泛传播。近年来,很多常人被迫害的消息在国内的网络媒体中曝光后,引起民众的广泛支持和民众对恶党的声讨。我们为什么不能善用呢?我们是最大限度的符合常人状态修炼的,我们在形式上就是常人社会中的普通一员,我们受到不公和迫害,也是公民受到迫害,所以我们就以公民的名义写出我们受迫害的遭遇,唤起社会的同情和支持,这同样是正当的。

四、可聘请律师写出律师意见,在赔偿申请书和控告、检举信后附上律师函。这样做会加强申请赔偿和控告坏人的力度。

五、在实施法律行动时,学员全方位配合也是相当重要的。如当地学员整体配合揭露、曝光有关迫害事件中的当地恶人,当地学员整体配合发正念,海外学员和媒体配合声援等,整体协调起来,一定能发挥强大的震慑邪恶的作用。

六、学员家属如能出面支持或代理法律事宜,将会非常有力。所以,在运用法律之前,最好充份与家属交流,让他们明白真相、充满正气并自愿站出来维护正义。

七、始终把学员的安全放在第一位。虽然环境有所缓和,虽然我们是完全合法的,但中共邪党毕竟是十恶俱全的,所以我们在开展法律行动时,始终要非常注重安全。要学员本人自己悟到了、正念强大了再行动,不能勉强谁去做这件事,建议学员不要随大流、看榜样、跟风上,那样做很可能会被邪恶钻空子。在开展法律行动的整个过程中,时刻要用正念对待,不可陷于追求结果的盲目之中去,不可忽略理智的讲真相,不可忽略自己的修炼。稳健推进是最好的,不能在这个过程中受到任何损失。哪怕是取得一点点进展,对世人都是一种莫大的鼓舞,对邪恶都是莫大的震慑。

以上所写,仅是个人所悟。直接运用法律制止迫害,这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也涉及到学员的安全问题。本人层次所限,恐有不当之处,请同修明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