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控告监狱但却招致迫害的法理交流

【明慧网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最近明慧网报道了几起大法弟子家人控告监狱的事例,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一个是被黑龙江佳木斯监狱迫害致死的秦月明,他的家人包括秦月明的妻子、两个女儿、父母、兄弟、姐妹联名控告佳木斯监狱,为被迫害死去的亲人讨公道。另一件就是,河北秦皇岛的李珊珊为营救自己的丈夫周向阳,聘请律师控告天津滨海监狱。

前者,佳木斯法院非但对秦月明家人的控告至今未予立案,秦月明的妻子和小女儿反遭绑架劫持,关入邪恶黑窝—劳教所。

后者的结果是,滨海监狱不仅对律师会见周向阳调查取证进行阻挠,并且串通秦皇岛昌黎恶警绑架了李珊珊和周向阳的哥嫂。周向阳的哥嫂在廊坊邪恶洗脑班被非法拘禁一段时间后被放回,而李珊珊却被劫持到石家庄劳教所迫害。最令人气愤的是,2月份,周向阳被迫害的生命垂危,周年迈的父母自驾手扶拖拉机长途奔波到天津要人。可怜的老人在监狱大门外身穿“状衣”,强烈要求监狱放人。天津滨海监狱非但没有放人,反而勾结秦皇岛昌黎的邪恶之徒在深夜对两位老人下了黑手,把两位老人绑架劫持回昌黎洗脑班。

为什么大法弟子家人对监狱的控告非但没有制止犯罪反而引发了邪恶的迫害?我想就这个问题和大家交流一下自己的认识。

我们先来看秦月明家人的控告。秦的家人主要控告佳木斯监狱对秦月明实施了“虐待”犯罪。

虐待,的确是一种犯罪。关键是我们以“虐待被监管人”提起控告,就等于把我们自己放在了“被监管人”的位置上,承认我们就是“被监管人”。

“被监管人”是什么概念?所谓被监管人,是指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一切已决或未决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他依法拘留、监管的人。这些人包括在监狱、劳教所中服刑的已决犯,在看守所、拘留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被拘留或者其他依法被监管的人。

显然我们大法弟子根本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类人,我们是守法、向善的修炼人,根本就不应“被监管”。我们都知道,中共邪党治下的监狱、劳教所对大法弟子的所谓“监管、关押”,其实是助纣为虐的犯罪。我们根本就不应该成为“被监管人”,又何谈是“被虐待的”“被监管人”呢?

关键的问题是我们以“虐待被监管人”提出控告等于承认了自己是“被监管人”,就是在承认邪恶的迫害。这种在承认迫害中的反迫害(控告也好、申诉也好)没有做到从根本上彻底否定迫害。这是问题的症结。

李珊珊为营救丈夫周向阳聘请律师控告港北监狱对周向阳使用了“地锚”酷刑,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以“酷刑”来控告监狱仍然没有超出“虐待被监管人”的圈子。酷刑,顾名思义就是严酷的刑罚,无非就是更为残酷的“虐待”而已。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对迫害和虐待进行一下概念的澄清。虽然迫害已经延续了这么多年,但相信很多同修对为什么说邪恶江泽民和中共对大法的打压是邪恶的迫害说不清楚。澄清了什么是迫害,也就不会出现把邪恶的迫害说成“虐待、酷刑、欺负、打击报复”等等,陷在人的层面想办法单纯用人的法律来解决问题了。因为讲清真相才能震慑邪恶、抵制迫害。

当代的中国人切身的认识“迫害”这个概念应该是在上个世纪中共邪党毛泽东发动的祸国殃民十年文革浩劫结束之后了。文革浩劫结束后,中共邪党对历次政治运动造成的冤假错案搞了所谓“拨乱反正”和“平反昭雪”,那些蒙受不白之冤的人,得到了中共邪党“蒙受政治迫害”的说法的安慰。也就是在这个时候,当代的中国人知道了“迫害”和“政治迫害”这个概念。

人们懂得了秦桧对岳飞的诬陷就是“迫害”,而不能说成是“虐待”和“欺负”。“虐待”、“欺负”和“迫害”,虽然都是不好的行为,都是邪恶的,但某种不好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邪恶程度,才能称之为“迫害”。

历史上秦桧对岳飞的诬陷是迫害;文革浩劫中,中共邪党对所谓“反革命、右派分子”的欺凌,是邪恶的政治迫害;今天,中共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对大法弟子的打压,同样是迫害而不能说成是“欺负”和“虐待”!

其实,从彻底否定迫害的角度,对于“虐待和酷刑”,我们稍微换一种思维思考,立即就会看到以“虐待被监管人”和“酷刑”之类的罪名控告监狱对大法弟子的迫害所存在的漏洞。

我们控告监狱“虐待”了我们、“酷刑”了我们,假如监狱不“虐待”我们、不“酷刑”我们了,改为“优待”我们、“快乐刑”我们:每天给我们好吃好喝,还叫我们看电影、跳迪斯科、睡席梦思……甚至是允许我们学法炼功发正念,但是就是不放人,就在监狱、劳教所里关着我们。这样行吗?我们回答:肯定不行。

为什么不行?因为我们虽然没有“被虐待、被酷刑”,但“被非法关押”,这就在形式上认定了我们是违法犯罪的罪犯!这是我们决不能认可的。有多少人能有“被关在监狱里的不一定是罪犯,就象岳飞虽然被关在监狱大牢里,但岳飞不是罪犯”的辩证思维呢?

很多人认为:你不违法犯罪,能把你关入监狱吗?邪恶使用非法关押大法弟子这种形式,使一些不明真相的众生错误的认为:修炼大法是违法的、是犯罪的……从而达到邪恶迫害众生的目地。所以我们必须控告监狱,真正从法律角度告倒监狱,让民众明白:修炼大法是合法的,迫害大法弟子、关押大法弟子才是真正的违法犯罪。众生明白了大法好,众生才能得救。

关于以“虐待被监管人”控告邪恶所存在的问题,早在2010年10月明慧网就刊登了相关的交流文章。建议大家在控告迫害时参考一下相关的交流文章。

回过头来,既然用“虐待被监管人、酷刑”控告监狱,对大法弟子而言存在不妥的因素,那么大法弟子及其家人应以什么罪名控告监狱呢?我们来交流一下具体的思路。

大法弟子及其家人对监狱、劳教所彻底否定迫害的控告,就是要从根本上证明监狱、劳教所对大法弟子的关押是完全非法的,而在非法关押的过程中对大法弟子采用各种形式和手段的摧残迫害,纯粹都是犯罪。因此我们可以采用“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提起控告。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它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洗脑班”、“隔离软禁”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很显然,对于守法的法轮功学员的一切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洗脑班”、“隔离软禁”等等形式的迫害,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都可以依法控告犯有非法拘禁罪。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过程中,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牵连甚为普遍,通常表现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加害,或者行为人用非法拘禁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因冻饿等原因而死亡、受伤等。对于在非法拘禁中对被害人加害的情况,法律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里的“伤残”是指重伤,但不仅仅限于肢体残废的情形,而是包括各种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情形在内。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责任,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监狱是执行法院判决、对被法院认定构成刑事犯罪的人执行刑罚的司法机关。对无辜公民的非法关押构成非法拘禁犯罪。无论其执行的是法院的错误判决,还是来自于非法律部门的错误指令。要控告监狱对大法弟子的关押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就必须从法律的角度讲清法院对大法弟子的判决是非法的。

我们从中共邪党治下各级法院对大法弟子的所谓“有罪认定”所适用的《刑法》第300条入手,因为邪恶对大法弟子的判刑基本都是滥用的刑法第300条。

《刑法》第300条的表述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从字面上理解,刑法第300条所规定之犯罪构成份为两个部份。第一部份是说,公民个体或公民群体的行为构成了“利用邪教组织”;第二部份是说,公民个体或公民群体的行为构成了“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只有具备这两部份行为,才有可能被认定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犯罪。

一个法律条款的公正适用,首先就是对法律条款涉及基本法律概念的正确界定。其实,基本法律概念的界定自身就是法律条款的重要组成部份。比如,法院对一个公民作出盗窃罪的认定,就必须给出什么是“盗窃”的公允界定。没有这样的界定基础,就谈不上以盗窃罪去公正执法。

同样道理,在刑法第300条的第一部份,我们必须对什么是邪教和邪教组织作出客观公允的界定。否则,我们就无从衡量一个公民个体或公民群体的行为是否构成利用邪教组织。

在刑法第300条的第二部份,我们必须对什么是国家法律和国家法律实施作出客观公允的界定。否则,我们无从衡量一个公民个体或公民群体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国家法律实施。

这应该是法制社会下,一个法律工作者、一个执法者、和一个社会公民正确适用《刑法》第300条,公正执法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应具备的基本理性思维。

第一部份,关于“利用邪教组织”

让我们先对什么是邪教和邪教组织作公允的界定。什么是让人行邪作恶的邪教?比如,过去有一个人继承祖辈三代人的产业,自己辛苦经营大半生,为子孙后代积累了大笔的家业,在城里有着几十家的买卖铺户,在家乡置办百亩庄园,兴办私学,用中国传统正善文化教化乡里。此人乐善好施,周济穷苦。十里八乡都称此人是德高望重的好人、善人。

可是1949年前后,来了一个组织,带着一帮穷人,这个组织的头目对他带来的穷人挑唆蛊惑说:我们穷人之所以穷,不是因为我们不学无术,游手好闲,是因为这个世界上有富人的存在,是因为富人“剥削”了我们穷人。穷人要想富起来,摆脱“受压迫、受剥削”的命运,我们就拿起枪来,把“剥削”我们的富人整死、打倒,把富人“剥削”我们穷人的东西抢过来分掉。

人皆有善恶是非观念,就是这个组织带来的穷人,也说:“人家富人的日子是辛辛苦苦过来的。我们把人家杀死,把人家的东西抢过来,这不是杀人抢劫吗?”这个组织的头目立即说:“我们这不叫‘杀人抢劫’,我们这叫‘正义革命’!”并威胁说:“今后,谁再说我们是‘杀人抢劫’,我就代表人民(其实它代表不了人民)、代表党,定他个‘反革命’,要了他的命!”

于是,多少人受着这个组织荒谬理论的蒙蔽和胁迫,打着“正义革命”的旗号明目张胆的杀人抢劫、行邪作恶。

我们中华民族赖以存续发展的是以儒释道为基本内容的中国传统道德文化。儒释道文化的教化,使得我们的先人相信有神佛、有报应。古人讲,离地三尺有神灵。古人信奉:人心生一念,天地尽皆知。善恶若无报,乾坤必有私。一个人除了“一日三省”,还要“夜惕四知”——你知、我知、天知、地知。善恶报应的天理,如影随形约束着我们的先人不敢肆无忌惮、心存侥幸的行一点邪,做一点恶。

可是,到了上个世纪中叶,还是前面提到的这个组织:中共邪党,在中国大陆篡政后,在对我们中华民族赖以存续发展的传统道德文化大加诋毁、批判的同时,强力推行其“无产阶级”的“唯物主义”的“无神论”,蒙蔽中国人不要相信有神佛、有天理报应。这个组织几十年无神论的蒙蔽和灌输,使得大多的中国人现在已不再相信有神、有佛、有天理报应。

无神论的危害,不仅在其本身对神有无的错误认识,其罪恶在于:它使人类社会千百年来,约束人不能行邪作恶的一切道德规范,都失去了约束力。人们不再相信神佛的存在,不再敬畏神明,不再相信天理报应,于是人心存侥幸、肆无忌惮的行邪作恶!

说到让人变的六亲不认和成为政治流氓小人,还是这个邪党。中共这个邪教组织,篡政后大搞政治“整人”运动。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有多少人为了“先进、革命、积极、进步”等等一类的政治虚名,变的六亲不认,与自己的父母亲友划清所谓的“政治界限、阶级界限”。用这个邪教的标准看,你不当众羞辱自己的父母,你“革命立场”就不坚定;你不批斗自己的老师,你“党性”就不强……有多少人沦落的六亲不认、良知泯灭、人伦尽失!

试想,一种理论可以使人或明目张胆、或心存侥幸的行邪作恶;一种理论、一个组织,可以使整个社会沦落成为六亲不认、人伦尽失,政治流氓小人得势的社会!这种歪理邪说还不是邪教吗?这样的组织还不是不折不扣的邪教组织吗?

法轮大法奉行真、善、忍的修炼理念,教育信仰者、修炼者时时处处按照真、善、忍的要求,堂堂正正做好人。通读过法轮大法主要著作《转法轮》的人都会说,法轮大法是佛法修炼的高德大法,要求修炼者修去常人一切的执著心,一思一念都要修正,同化真、善、忍。法轮大法教人修心向善从常人中的好人做起,做更好、更好的人,一直修成无私无我的觉者----觉悟了的人,佛家叫作佛或佛陀。法轮大法是教人向善的宇宙真理和正法。因此与什么“×教”根本就毫不相干。

第二部份,关于破坏国家法律实施

什么国家法律和国家法律的实施?人类创设法律的初衷是为了惩恶扬善,驱邪扶正。简言之,国家法律就是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保护善良好人,惩治邪恶坏人的道德和行为规范。

既然惩恶扬善是人类法律的本质特征,那么国家法律的实施也就是惩恶扬善的过程。那么“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也就是破坏惩恶扬善的过程,也就是包庇邪恶、纵容邪恶的过程。说到底就是行邪作恶、违法犯罪的过程。

而法轮大法真、善、忍的理念教人依照真、善、忍做好人,诚实、善良、宽容,为他人着想,遇事找自己的原因,用法轮大法正己正心,这本身就是在维护惩恶扬善的国家法律及其实施,与“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毫无关系。

相反,中共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对法轮大法的迫害,对大法弟子的迫害,才是对善良的残害,才是对好人的迫害,才是真正“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犯罪。十几年来对大法弟子的迫害犯罪,是仰仗中共邪教组织自上而下的实施开来。可以说,没有中共邪党这个邪教组织,就没有几十年党文化的毒害,邪恶江氏对大法的迫害就难以发动和维持。所以,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对大法、对大法弟子的迫害,才是利用中共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真正犯罪。

至此,我们已经对法院以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对大法弟子做所谓“有罪”认定的违法性、非法性作出了证明。其实,《刑法》第300条,才正是为解体真正的邪教组织中共邪党和惩治迫害法轮功的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而量身定做的法律条款。

法院以刑法第300条对大法弟子做所谓“有罪”认定是非法的,也同时违法,也就是说,监狱对大法弟子的关押是违法的,监狱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的犯罪。

写到这里,我们对监狱的控告,并没有完成。我们还必须对参与迫害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及国保、六一零,以及其他所有参与迫害犯罪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控告,因为所有参与迫害的组织和个人,都应该受到正义的审判。

作为执掌国家法律的检察官和法官,本应秉持公正之心,公正适用国家法律,对真正“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及其犯罪帮凶进行公正的审判和制裁。

的确,发动这场迫害的是江泽民、罗干等元凶首恶。这些元凶首恶,必然要受到,并且已经正在受到历史的审判和法律的制裁。君不见,包括这些元凶首恶在内的几十名中共邪党高官,已经在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被以“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告上法庭吗?人类正义对邪恶帮凶的审判还会远吗?

历史是公正的,天理是公正的。任何人、任何生命都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是任何生命不可违逆的天理。任何人、任何生命,无论是出于本心还是受到胁迫指使,只要是行了邪、作了恶,就必须受到天理的报应和法律的审判。

这才是一个完整的对邪恶迫害的控告。

这样的控告过程,其实是我们大法弟子整体证实法、揭露邪恶、讲清真相、慈悲救度众生的过程。我想,这也是师尊要求我们大法弟子所必须做到的。

由于时间关系,就写这么多。不当之处,请同修慈悲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