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阿梅依法追索养老金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开庭

【明慧网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沈阳市70多岁法轮功学员娄阿梅养老金被非法剥夺一案,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2点,在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一楼第二法庭开庭。娄阿梅有理有据,指出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违宪、违法之处,她不卑不亢要求审判长依法判令沈阳市社保服务中心如数支付原告养老金77,984.20元。庭审历经一个半小时左右,目前尚无庭审结果。

审判长是王巽法官,被告是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由养老处处长李鹏 (男)出席,沈阳市社保服务中心辩护律师是辽宁成功律师事务所的王颖(女)。

起因

娄阿梅因二零一五年状告“江泽民迫害法轮功”一事,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被沈阳市中级法院冤判3年,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日回家,目前她正在申诉中。

娄阿梅于一九九三年依法办理退休手续,一直正常领取养老金。但是自二零一七年四月起,沈阳市社保局以非法的理由,未通知娄阿梅,未经任何手续,擅自停发原告养老金,总计欠付养老金36个月,金额共计77,984.20元。

娄阿梅冤狱期满回家后,因无生活来源,她多方奔走,说明她是被冤狱的情况,希望得到各方领导的理解,依法酌情给予解决,然而,都未能如愿。最后,娄阿梅走上法律维权的路。

历经三年的奔波,终于在二零二一年八月,由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定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2时,在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一楼第二法庭开庭审理。

诉求及理由

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所谓的法律依据是:辽政发【2001】24号和人社厅函【2018】287号,其中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

娄阿梅表示,沈阳市社保服务中心依据的辽政发【2001】24号扣发养老金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一)养老金本质上是退休人员的合法财产,扣除服刑人员养老金的行为是违反了《宪法》第四十四条、《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且与上位法(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相抵触而无效。再者,养老金本质上是退休人员的合法财产,社保部门无权要求退休人员返还服刑期间的养老金。

(二)依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政府令第237号),沈阳市社保服务中心提供的法律依据:辽政发【2001】24号和人社厅函【2018】287号属无效,且有效期已超过20年。按辽宁省政府令237号第十款,应归于自动失效;并且没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文件重新公布;因此沈阳市社保服务中心是不能根据应失效的文件扣发娄阿梅的养老金的。而人社厅函【2018】287号是内部文件,没有法律效力,法庭不应采信。

(三)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看,沈阳市社保服务中心剥夺原告养老金,均属师出无名、于法无据。

以上可知,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层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授权社保机构有权剥夺哪些公民的养老金,法律规定的停发养老金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享受养老金的公民死亡。因此,沈阳市社保服务中心等于没有法律依据,非法行政。娄阿梅请求法官依法判令沈阳市社保服务中心如数支付原告养老金。

沈阳市社保服务中心律师王颖宣读答辩状时,只读了几句就干咳、嗓音沙哑,说不出话来,无法进行。审判长于是终止沈阳市社保服务中心读答辩状,要求沈阳市社保服务中心提出事实依据,社福中心代表逐句宣读判决书全文。

剥夺养老金违宪违法

娄阿梅表示,被入牢狱3年,纯属冤假错案。在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说法轮功是邪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说修炼法轮功违法。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是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刑法》的原则是“法无明文不定罪”。中间,娄阿梅一度被法官打断。当审判长问社保服务中心是如何知道娄阿梅被判刑一事?怎么得到判决书?社保服务中心回复是通过大数据,和公安局有联网,从辽宁省女子监狱网上调取的。

当审判长问娄阿梅,沈阳市社保服务中心剥夺养老金的依据,即二零零一年七月六日辽宁省政府印发《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辽政发【2001】24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所述是否属实,对沈阳市社保服务中心的证据质证?

娄阿梅表示,沈阳市社保服务中心的(辽政发【2001】24号)违宪违法,过期失效,人社厅函【2018】号是内部文件没有法律效力。其次,未告知,未经任何手续,擅自扣发公民养老金是行政程序违法。再者,沈阳市社保服务中心提供的证据第二项:“冒领”,违反事实,是侮辱人格。不仅如此,还“计算错误”。

娄阿梅表示,暂且抛开【2001】24文件的有效性不谈,抛开“冒领”的真实性不谈,单从“冒领”时间计算也是错误的。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判决未生效前,都属嫌疑人,嫌疑人尚未被定罪量刑,属公检法机关侦查、审查、调查过程中,也就是判决生效前的羁押,还不能确定当事人有罪的情况下,不能停发养老金。人社部发【2010】104号文件中写道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的第(六)项可知没确定当事人犯罪,为什么停发养老金呢?所以社保局的计算肯定存在问题,说明社保部门做事不严谨,只是盲目执行命令而已。法庭不应采信。

最后,娄阿梅表示,养老金本质上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根据《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公民服刑期间,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沈阳市社保服务中心(社保)缺乏最基本的人道和意识。养老金是老人的唯一生活来源,已七十多岁,无劳动能力,养老金被扣,让人如何活?

娄阿梅再次强调,沈阳市社保服务中心方明显是在违法,拿地方文件当法律,偷换概念、移花接木。希望法官会在道义、良知感召下,能够依法行使法官权力,秉公执法,做出正确的裁判,归还所有属于她的养老金,并按月足额发放,让以人为本、老有所养的传统美德切实得以实现,以维护国家的尊严,法律的神圣!

娄阿梅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原沈阳市社保服务中心在笔录上签字。庭审历经一个半小时左右 ,目前暂无庭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