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临澧人社局于二零二零年八月起停发原告吴传英基本养老金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临澧人社局于本判决生效的20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吴传英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撤销被告临澧县政府作出的临政复议决(2021)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临澧县人社局和临澧县政府共同承担。
判决生效已有两个多月,可临澧县人社局有关责任人拒不执行法庭判决。吴传英数次与临澧人社局、社保中心、法规科及李清、张辛春两位副局长咨询(局长刘艳菊已调县人大任职),要求按判决恢复补发她法定养老金。
直到十二月十六日,临澧人社局不仅没有对原告吴传英作出新的行政行为,恢复、补发法定养老金,并要以民事起诉法庭坚持追缴。
年近70岁的吴传英被迫继续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呼吁相关机构、相关人员关注。
临澧县供销社退休女职工吴传英,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向临澧县法院、澧县行政诉讼庭、县法院、县人大、县纪委、县妇联、县人社局等单位依法维权,已发出《刑事申诉状》与《维权信》,力致有关领导要求恢复发放养老金,以维护修炼老人的合法生存权。
吴传英今年已满68岁,二零零五年退休。二零零六年九月因信仰法轮功被冤判8年刑期,已回家近7年。临澧人社局为执行上级错误决策,追缴她14年来已领取的13万多元养老金,已于二零二零年八月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已擅自停发她养老金17个月。
为此,去年十月二十日,她向临澧司法局复议股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临澧人社局没有开出告知书被退回。经几个月数次找多位局长、主办人及经办人员,于二零二一年元月十四日才给开出了追缴停发养老金的通知书。此时,停发养老金已达六个月,司法局在县人大领导的督促下给予了受理。
这期间,吴传英给省巡视组、人社局领导写过信,期盼他们能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还公民老有所养的生存权。县政法委、司法局、单位领导出于关心也与人社局有过多次协商,但人社局执意执行上级部门违宪规章坚持追缴。司法局行政股于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以“不当得利”支持人社局停发追缴她13万多元养老金的错误决定。
依据行政诉讼法十二条第十项规定,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吴传英委托常德中信律师依法行政起诉,澧县行政诉讼法庭立案后于六月十五日开庭审理。吴传英自己在法庭也理直气壮、义正词严地作了依法维权辩护。十月十一日,法庭作出吴传英胜诉判决。
临澧县人社局不执行法庭行政判决,随意剥夺公民养老金,给年近70岁的老年人生存生活带来困难与心身伤害。这违反了宪法、立法法、保险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违反了监狱法和国际人权法。
吴传英认为县人社局这样做是违法的。她不能配合这害人害己的渎职违法行为。为了自己,也为了所有亲人同胞的美好未来,她已向有关单位领导与亲人同胞寄出《刑事申诉状》和补发、恢复养老金的《维权信》。她在维权信中真诚相告:
法轮功学员信仰的是佛法、天法。在末法末劫、大灾大难中救人是她们的使命。再苦再难自有清白、公正的那一天。可我对有关人员的渎职行为深感遗憾和可怜。我真的为亲人同胞无知的对大法犯罪,多次为你们伤心流泪、甚至出声哭泣!因为我担心亲人同胞听信谎言,无知仇视佛法,违宪违法参与剥夺她人的信仰权与生命生存权,会给自己招来急剧消减天赐福份与意想不到的麻烦!为此,我必须申诉维权。
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吴传英服刑期间应照常享受养老金待遇,人社局被告无权扣发原告服刑期间养老金,也无权要求原告返还已领取的服刑期间养老金。《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此条规定明确:其一,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下位法无权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即被告的所谓“法律依据”无权规定停发服刑人员基本养老金。其二,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根本没有“除外”的规定,即退休职工服刑期间也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此条规定明确: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本没有“除外”的规定,即退休职工服刑期间也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综合以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中国公民符合退休条件,即有权享有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只要公民在世,该待遇就不能被剥夺。
二、根据《立法法2015》第八十条规定,在没有国务院依法授权的情况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无权擅自规定剥夺公民养老金。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包含养老金法律条文的有《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这三部法律以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剥夺公民享有养老金的权利。
《立法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显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中引用原劳动部2001、2003年的两份函件剥夺公民服刑期间养老金,属于没有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擅自设定减损公民权利,且增加人社部本部门的权力和职能。该人社部发〔2019〕84号涉及剥夺公民养老金、引用原劳动部函件的部份,是明显以打擦边球的方式直接违反《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上位法的规定,竟然把劳动部办公厅的函件摆在了《宪法》之上,应属违法、无效。第二
被告扣发原告的养老金,是没有国务院依法授权的,是超越职权的违法作为。此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2003年向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出两份《函》的时候,国家还没有对个人养老金权益进行保护的统一法律。在2010年制定《社会保险法》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2003年的两份《函》明显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当时就应当予以废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二款,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不包括部门规章。但是,原劳动部的两份函件即《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法院有权对其审查以确认其是否合法。
三、养老金是原告的合法财产,被告无权要求原告返还服刑期间的养老金。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一定比例缴纳,属于职工创造的劳动报酬,是应当归职工所有的合法财产,只不过该财产权的享有需要符合年龄条件。养老金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调整的个人财产权范畴,凡属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都要按法定比例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属于个人的工资以外的法定福利。对于离退休人员,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完全履行完毕,其已经完全履行了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所有义务,其在工作期间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到社保部门的养老保险金就属于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范畴,是受宪法保护的一项绝对公民权利,非经司法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
用人单位必须明确的是,其为个人缴纳了部份养老保险金后,该保险金就属于个人而不是单位了。而社保部门必须明确的是,个人的养老保险金到了社保部门的账上,并不意味着个人的养老保险金就是社保部门保管的国家财产了,而是为个人提供保管服务。也就是说,在养老保险金问题上,政府只不过是扮演着保管者的角色。
发放个人养老保险金不是社保部门对个人的施舍,而是社保部门对个人的法定义务。因此,原告的养老金本质上是应当归其所有的合法财产,被告无权扣发,无权停发,也无权要求返还。非但如此,根据《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其它家庭关系相关法律规定,养老金对于家庭而言,它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还可能兼具赡养老人和抚育幼小、完成子女教育的作用,因此,对公民养老金的剥夺是对整个甚至多个家庭生存和生活来源的剥夺,是不人性和不人道的行为。
四、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看,县人社局剥夺原告养老金,均属师出无名、于法无据。从民事责任角度看,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纠纷,原告对于被告没有任何债务,被告当然无权扣发原告养老金。在网上搜索“服刑人员养老金”会发现,个别地方的社保中心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服刑人员返回服刑期间已领取的养老金。这样的案件能够被立案本身就是对《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嘲弄。“不当得利”作为案由,只能是民事诉讼案由。国家行政机关以“不当得利”为由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从行政责任角度看,人社局虽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但其行政权力仅在于代个人保管养老保险金,其只有向用人单位和个人强制为个人征收养老保险金的权力,而没有对属于个人的养老保险金占有和处分的任何权力。人社局无权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事实上也没有可行政处罚的情形和法律文书,人社局扣发原告养老金也没有遵从《行政处罚法》的基本程序。简言之,原告陷入冤狱,从法律形式上说是刑事处罚,而非行政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和实施处罚行为的主体更不是人社局。
从刑事责任角度看,我国刑罚体系中没有取消养老保险金的规定。我国刑罚体系中,人身自由权利方面的刑罚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政治权利方面的刑罚是剥夺政治权利;财产刑罚是罚金、没收个人财产。这些刑罚必须由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定,并由法定部门依法定程序才能执行。被告取消原告养老保险金的做法既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没有法院判决书确定。而且,假设有取消养老保险金的法律依据,法院在判处罪犯罚金刑罚的同时,也不能同时判决取消其养老保险金,因为违反了刑法上“一罪不再罚”的原则。另外,养老保险金也并不是个人的非法所得,不存在收缴问题
五、《监狱法》38条明文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享有与其他公民的同等权利。”
临澧县社保局无文字无电话通知,非法擅自停发我17个月社保养老金。停发、扣发服刑人员和刑释人员养老金的行为是违反《宪法》、违反《监狱法》的违法行为。劳社部、劳社厅的部门文件因违宪、违法而无效。社保部门应该依法停止追缴,同时补发、恢复每年物价因素的社保金调级,按月及时足额补发原告已停发的养老金。
六、劳社部、劳社厅及一些地方政府规章违反了《宪法》、《立法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从法律效力角度讲,劳社部、劳社厅的复函及一些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只是政府规章,其法律效力远远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劳社厅等文件因为与上位法(地方法规与国务院)的规定相抵触而无效。
养老金,不是退休人员的‘生活费’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其性质本属原告家人的共同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一般的家庭,可能养老金同时承担了对老人赡养和对子女抚养的功能,社保部门以服刑为理由剥夺停发追缴养老金,显然是剥夺、限制了整个家庭的基本生活、生存、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条件,既严重违反,又缺乏基本人道甚至人性。”
七、相关部门擅自停发服刑人员的养老金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一)规定: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三)规定: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而在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施行的新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位领导:您看了以上的一些法律法规也应该知道停发、追缴养老金都是违法的。
八、法轮大法千古奇冤。
而我修炼法轮功,是为了做一个好人,使自己道德提升有了一个健康的好身体,不仅减轻了家庭的负担,也节省了国家的医药费。我与他人一样修炼法轮功于人于己、于国于民有利无害。
李洪志师父在《转法轮》中说:“真、善、忍是衡量好坏人的唯一标准”。我以前觉的自己是个好人,觉得自己比别人好,可是用真、善、忍的标准来衡量自己就觉得自己太差了。通过修炼法轮功使我从一个委屈、气恨、自私自利的人,变成了一个无怨无恨、处处为别人着想、先他后我的人。修炼法轮功后,我知道了人生的意义,知道了人为什么活着。从此我的人生有了一个明确的目标,那就是努力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自己的心性,修去自己一切不好的心,不好的思想,不断的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平,做一个返本归真更高境界的人。
可我8年的冤狱折磨、2年多的非法拘留关押的阴影还没退去,另一种迫害——经济迫害加害。这种经济迫害与被关入监狱的肉体、精神折磨并行,给本人及家庭带来了家破人亡的巨大伤害。而今又非法剥夺追缴法定养老金13万多元。这是中共江泽民集团对法轮功学员“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的群体灭绝政策的产物。
九、执行错令也将追究责任。
那些盲目执行江泽民“经济上截断”灭绝政策的人员,自以为是在执行上级的规定,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错。这是因为他们错误的高估了违宪和违法的劳社部文件及一些类似的地方性文件的分量。他们没有理智的考虑《公务员法》第九章第六十条的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习近平在18大报告也有过指示:“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现象,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以权代法,徇私枉法问题,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劳社部门以部门规章代替法律,是以权压法,以言代法,超权越法,剥夺公民养老金,迟早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官只有及早判决撤销错误决定,及早纠正违法侵权行为,才是对法律与人权的尊重,也是对自我人格的尊重与保护。
十、正义维权,天赐平安。
在这里,我真诚的希望,在这场经济迫害中,被裹挟其中的各位法官与各级领导,希望你们树立起应有的道德良知和正义果敢,真正按法律办事,这样才能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才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才能使自己的人生立于不败之地。而这也正是为了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也是在为自己与家人选择美好的未来。
我们相信很多人的内心是善良的,但党性和盲目执行上级命令让他迷失和埋没了良知。很多人都知道:害人就是害己,帮人就是帮己。现在不是有很多人到处烧香拜庙,祈求平安富贵吗。然而,有一句话叫:“公门里面好修行”,其实根本不用花钱上香。人都会老,看见这些修炼老人的难处,是否应该有一些同情的心呢?“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我们自己在过着富足、舒适的生活时,让自己家的老人幸福安康时,是否也能让别人家的老人有一口饭吃,能维持基本的生活呢?举手之劳就可以行善积德,胜过烧多少香啊。
还有一句话叫:“德不配位必有灾殃”。按江泽民的灭绝政策行事,昧着良心给善良的法轮佛法的修炼者制造痛苦和苦难,那就是在急剧消减自己的福份,那会给自己的将来带来意想不到的灾难,在停发、追缴养老金一事上能依法公正行事,做出经得起法律、历史和良知的检验的决定,也是给你们自己带来幸福美好的明天!
十一、人心生一念,天地尽皆知。
古罗马帝国国王尼禄纵火烧城,嫁祸迫害耶稣与基督徒,招来四次大瘟疫,使强大罗马帝国付出了惨重的生命代价。现在,全球天灾人祸大疫不断,就是末法末劫人类道德败坏,在迫害救人的大法与大法徒时沉默不语,视而不见,甚至为了名利权位,不分是非善恶助纣为虐,更有甚者颠倒黑白、恩将仇报,这样的人不醒悟、不改错已在最危险中!如果每一个人都能反省自己,诚心向善,敬天信神,善待救人的佛法与法轮功学员,瘟疫就会转向走开、以至消失。
大家知道,东德守卫柏林墙的士兵,开枪打死偷偷翻墙逃向西德的人,当柏林墙推倒后,这个士兵也被判刑。在法庭上,他为自己辩护时说:他是在执行命令。可法官说:在面对这些无辜的逃亡者时,你可把枪口抬高一厘米,这也是一个有人性,有良知的人应尽的义务。
我们再看看文化大革命后的北京公安局长刘传新,因紧跟四人帮,杀害了很多北京的老干部和市民。当四人帮倒台后,虽然他畏罪自杀了。可是追随他的那些曾经的手下,也都一个个的遭了清算,其中多人被处决。人要站的高,看得远。走跟风害人的老路也是在害自己。
是啊,有诗云:善恶终有报,天道好轮回,不信抬头看,苍天饶过谁?请看一人之下,亿万人之上的江青,文革中,她骄傲自大,狂妄至极,她制造了多少冤案,结果怎样?判死缓!十年后上吊自杀!现实中,大家也看到了,曾经追随江氏参与打压迫害法轮功修炼者的周永康、薄熙来、李东生、孙力军、苏宏章、傅正华等人先后都遭了恶报。
多年来,临澧县公安局参与迫害法轮功的局长赵传俊、朱祖峰、他俩早已不在人世,毛世秋因违规违纪于2018年被撤除职务,主管迫害法轮功的副局长刘宏模早已得了脑溢血成了半身不遂。原公安局副局长杨华在患绝症偷偷住院换肾脏求保职保命中,2017年8月却东窗事发,因违规入股涉爆违法犯罪锒铛入狱。原柏枝乡政法委书记郭卫东因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在某年冬夜因电烤炉起火与妻儿三口全家烧死在家中。临澧县2012年给六位法轮功学员,判冤刑的审判长苏基银也因犯事,已于2021年停职受审,临澧县政法委正副书记毕金生、何柏林也于2020年、2021年先后隔离审查。这不就是参与迫害佛法与大法学员的现实报应吗?
其是,对法轮功有意无意参与心身迫害与经济迫害的各级官员,也是受谎言毒害的可怜的受害者,替罪羊。我不愿看到任何亲人同胞再走他们害人害己的老路,期望能从中吸取教训,不再仇恨救人的法轮佛法与法轮功学员,诚心敬重佛法,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尊严,以免成为受害的替罪羊,牺牲品。
为了让更多的有缘人明真相,得福报,我在维护养老金的同时,也给县法院递交了无罪《刑事申诉状》。愿善良的各位领导以自己的天赋使命与智慧,为冤屈者做主,为正义发声。敬请捍卫宪法、立法法、国际人权公约,督促临澧县社保局停止追缴、停发我社保金的非法行为,同时补发、恢复我被停发17个月的所有法定养老金。以显司法、社会的公平正义,确保佛法修炼人与其她老人一样老有所养的生存权利,这是你们福报千秋、福报子孙,功德无量的正义之举!
各位善良有缘:
世上有大冤,人类有大难,不可视不见。
心中存善念,正义维人权,终生无遗憾。
祝善良有缘:家家都幸福 人人得平安!
养老金维权人:吴传英
202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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