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马玲养老金案要求再审 省高院已立案

【明慧网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明慧网通讯员云南报道)云南大学图书馆退休职工马玲起诉省社保局、第三人云南大学养老金给付一案,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底,一审由官渡区法院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理由是认定马玲起诉前向社保局提交的《要求全额发放养老金的意见》不属于履职申请。马玲不服,上诉至昆明市中级法院,二零二一年四月中旬,昆明市中院作出维持一审裁定的决定。马玲继续向云南省高院申请再审,于五月六日递交了再审申请书,云南省高院立案一庭已接受了材料,并已立案。

马玲女士系云南大学图书馆退休职工,二零一二年十月退休,二零一四年四月被绑架后被非法判刑四年,二零一四年十二月接到五华区一审的非法判决后,二零一五年一月起被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停发了养老金。二零一八年四月马玲冤狱刑满,自五月起,每月只有2002.76元养老金。马玲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云南省社会保险局补发并足额支付马玲的养老金。而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却自当月开始停发了马玲每月2002.76元的养老金,由云南大学以生活补助的名义每月继续发放。

昆明中院仍维持一审的错误裁定

本案经过一年多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官渡区法院非法驳回了马玲的起诉,理由是她在起诉前未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事实是马玲女士自刑满回家后,一直以书面、口头等多种方式向第三人单位云南大学提出要求补发并全额发放养老金的申请,并向单位多个部门递交了《关于要求退休金全额发放的意见》,而第三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将马玲女士的申请转交给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同时,马玲也在起诉前亲自将这份申请《关于要求退休金全额发放的意见》交到了云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的信访处,并由信访处转到了云南省社会保险局。而官渡区法院的一审法官朱蓉,却错误的将马玲的这份申请认定为信访主张而非申请,并以此驳回了马玲的起诉。

马玲在接到一审裁定后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三日向昆明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月十九日,昆明市中院立案。

四月十六日,马玲与家属到昆明市中级法院第二办公区,因当时云南瑞丽发生疫情,值班人员要求进入法院者必须扫健康码。但马玲与家属都不用微信,再三向值班人员解释说明,法官与书记员也出面申请,但最终还是不给进入法院。因此只得在法院门口,由法官张锐将中院作出的二审裁定——维持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交由马玲本人。并匆匆告知说此案二审不开庭,作出维持原裁定的理由一是马玲的《关于要求退休金全额发放的意见》递交的部门不对,不是直接递交给省社保局,而是递交给云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信访处;二是《关于要求退休金全额发放的意见》中没有提出明确、具体的履职请求,即没有计算出要求补发多少养老金的金额。

马玲与家属听后,当场表示二审依然是错误裁定,法官张锐所说的两点理由可以说是挑刺。张锐听后就有些不满,但碍于是在法院门口,怕人来人往的围观,因此说不服就去高院申诉,六个月内,如果高院认为他们判错了,那就把一审、二审的裁定都翻过来;要么就让马玲从新去省社保局申请,申请完了从新去起诉,没必要再拖时间。说完后催促马玲签字接收到二审裁定就匆匆进了法院。

马玲向云南省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立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马玲及家人将申请再审的申请及其它相关材料一并递交到了云南省高院立案一庭,经立案庭法官审查后,符合高院要求再审的条件,因此收取了马玲递交的申请书及所附材料,并告知三至六个月内,高院将对此案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对案件进行再审,不管是否再审,都将会以书面裁定的形式告知当事人。

马玲要求对案件进行实体性审理 昆明中院二审裁定系错误裁定

马玲在再审申请书中,要求撤销昆明市中级法院(2021)云01行终33号行政裁定书,此裁定系错误裁定,要求对案件进行实体性审理,并针对昆明市中院维持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提到的两点理由做了反驳:

首先,本案被告云南省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与云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系从属关系,被告省社保局属于省人社厅下属的事业单位,接受人社厅的管理与监督,其住所地都在一处,其并非两个毫无关联的单位。省社保局并未设有单独的信访机构,省人社厅的信访处面向的是对所有包括省社保局在内的下属事业单位提出批评建议及履职请求的一个部门机构,按照递交内容由省人社厅信访处转交给具体管理的部门。

本案中,申请人将履职申请《关于要求退休金全额发放的意见》交由省人社厅信访处,由其转交给被告省社保局处理,渠道合理合法,对象明确无误。根据官渡区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定中明确写到的:“被告质证并提交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件转办单,欲证实原告马玲于2019年11月12日将马玲的来信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交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处理。”再次证实,申请人即原告马玲的《关于要求退休金全额发放的意见》已经交由被告省社保局。因此,二审裁定中提到申请人马玲递交履职申请的对象错误,与事实不符。

同时,二审裁定中还遗漏了一项重要事实:申请人马玲出冤狱后随即就于2018年5月底、6月间将此《关于要求退休金全额发放的意见》递交到了第三人即单位云南大学的校长办公室、校信访处、离退休办、人事处、人事科、图书馆、组织部、校工会、公安处、省委驻云大巡视组等多个部门。其中,离退休办是直接负责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承办工作的部门,其直接对接省社保局。这同样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行为。

然而,第三人对申请人马玲的申请置之不理,没有给予任何答复,也没有将这份申请转交被给本案被告省社保局,更没有实质性解决申请人马玲的养老金问题。

第三人作为申请人马玲的单位,其负有向真正具有权利处理申请人所反映问题的行政机关即本案被告省社保局递交申请人申请的法定义务,尤其是涉及到关乎民生生计的养老金发放问题,更应及时向本案被告省社保局转交,而其没有履行,造成了对申请人马玲合法权益的侵害,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审裁定中回避了这一重要事实。

其次,申请人马玲《关于要求退休金全额发放的意见》有明确、具体的履职请求:1、补发服刑期间(2015年1月至2018年4月)被扣发的养老金;2、刑满(2018年4月)后足额发放养老金。同时马玲也陈述了相应的事实与理由。在《关于要求退休金全额发放的意见》文中的倒数第二行,马玲明确写道:“综上所述(事实与理由),这两份复印件(即扣发、少发养老金的文件)不能作为停发我服刑期间退休金以及扣发我刑满后退休金的依据,退休金本质上是我的合法财产,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我服刑期间照样享受退休金待遇,并且参加每年的退休金调整,刑满后足额发放退休金。”最后一段的最后一句也再次重申了要求:“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秉持公平、公正,保障我的合法权益,全额发放并补发我的退休金。”

这里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作为一个依法享有养老金的公民而言,每月领取的养老金金额是根据退休时单位上报的个人实际养老保险缴纳等的情况、按照国家当地统一的养老金调整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统一计算得出,并按月足额支付的。申请人马玲领取养老金同样是依据统一的标准由被告省社保局依法核准和计发的。因此,作为公民个人而言,甚至说是没有必要自己去计算该领多少养老金的,也不是依据个人主观的想法来决定自己领取多少养老金。本案中申请人马玲提交的履职申请《关于要求退休金全额发放的意见》,要求的是补发及全额发放养老金的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马玲的养老金该不该扣,扣发是否合法的问题。如果扣发合法,都谈不上补发及补发多少养老金的问题;如果不该扣发,自然涉及到补发事宜,而具体补发多少金额,也不是由申请人马玲单方面计算得出,而是如上所述,按照统一的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本案的被告依法核准金额并予以补发,并自补发后足额支付养老金。因此,作为申请人的这份履职申请《关于要求退休金全额发放的意见》并不需要申请人马玲本人必须计算出补发的金额。申请人在这份履职申请中已经明确提出了要求补发服刑期间的养老金以及自补发完毕后全额发放养老金的两点要求,具体、明确。二审裁定称履职申请内容不具体、不明确,不属于有效申请,与事实不符。

因卷宗移送问题 裁定结果或将推迟

近日,马玲及家属通过电话询问六个月期限将近,案件的进展情况。立案一庭人员回复说因中院到高院申诉及申请再审的案件太多,已由原来的纸质卷宗改为电子卷宗移送,还需要再等待一段时间。但是再三说明案子是符合再审的条件,因此当时才会收取马玲递交的再审申请书及其它材料。因此,裁定结果可能会推迟。


关于马玲养老金案情况,请看明慧网报道《马玲养老金案开庭在即 云南省社保局向法官施压》、《云南大学马玲养老金案起诉被驳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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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650299
官渡区法院院长:晏晖
电话:0871-67275813(综合审判庭)
以下为本案一审人员:
本案审判长:朱蓉 13708423033
审判员:陈玉飞 13708762719,吴云益 13759533686
书记员:于晶。

昆明市中级法院(第二办公区)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昆明市中级法院第二办公区
邮编:6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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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赵鸿章、曾蕙菁
书记员:保卓成、叶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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