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七日,身体刚刚恢复的朱纯荣在家人的陪同下到社保局,要求工作人员出示返还养老金的法律依据,她们复印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44号复函)。朱纯荣看后说:我最近看了相关的几部法律条文,余下的两万七千元不返还了,而且已经返还的还要归还给我。因为44号文件是给本省的一个函件,和多部法律是相背离的。
当时发放科的两位科长都说:我们就是执行这个文件,如果你不把余下的两万多返还的话,我们从七月份就停发你的养老金。并且把你这个问题交到检察院和纪检委,正好他们还追这个事呢。你不返还我们还要告你诈骗罪,诈骗养老保险金。
朱纯荣说不会有这个事的。我的养老金就是我的,你们不发给我,怎么还要告我诈骗?我要回自己的养老金,与检察院和纪检委有什么关系?
七月二十五日朱纯荣的养老金真的被停发了。下面是负债之人朱纯荣于七月二十九日提交给人社局、社保局的致信。从三个方面对相关法律的分析、诉求及对违法者的善劝。
一、“44号复函”违反了《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
“44号复函”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这个涉及剥夺养老金的规定,在法律法规中均找不到依据,而反证其违法的依据是:
(一)、《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二)、《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已经明确规定了以下两点:第一,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下位法无权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第二,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文件根本没有“除外”的规定,即退休职工服刑期间也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
(三)、《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此条规定明确: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本没有“除外”的规定,即服刑期间也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
所以,公民的养老金是由《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诸多法律共同规定予以保障的。按照基本的法律常识,与宪法及法律抵触或冲突的下位法文件无效。上述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规定“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所以“44号复函“随意增添“返还、停发养老金”的规定在《社会保险法》中找不到依据而违宪、违法。
(四)、《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根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利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根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就说明,中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就是说“44号复函”无权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违法规定与《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等规定的“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的规定相抵触,根据《立法法》之规定 “44号复函”应属无效。
二、养老金是公民的合法财产,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要求返还或停发。
中国公民的养老保险基金是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本质上是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社保部门无权停发,也无权要求返还。
从公民权利角度讲,养老金是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个人都无权剥夺、停发、少发。个人合法财产归个人所有,与个人身在何地没有关系。因为国家法律并没有“判刑就停发养老金”、“家人领取了养老金就必须受到追缴而返还。”、“不返还就停发以后的养老金”的规定。因此任何改变公民养老金的享用权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行为。社保局擅自要求返还、停发养老金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为了防范滥用职权,法律限定了社保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范围:
(一)《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1规定: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3规定: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在非法停发服刑人员养老金这个问题上,牵涉到的检察、法院、公安、纪检、司法、人社等部门的公职人员,不管主动还是被动,都涉嫌了滥用职权。
从民事、行政、刑事三大领域的立法情况看,社保行政管理部门扣发监狱老年服刑人员的退休金,皆师出无名、无法律依据。法无授权即禁止。
养老金不是国家拨款,也不是社保的资金,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应当依法返还给我本人。
三、信仰法轮功无罪,切记不要成为群体灭绝政策的帮衬。
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炼功前我曾被风湿性关节炎、妇科病、颈椎痛等多种疾病困扰,犯某种病时必须卧床,说休克就会几分钟没脉。真是苦不堪言。被疾病折磨的几近崩塌的我,无数次的问着自己:人活着难道就是男人娶妻生子,女人就是相夫教子?那时悲观厌世成了我的常态。
天无绝人之路。一九九六年,我幸遇了法轮大法,李洪志先生的一部《转法轮》开启了我的智慧:“你要返本归真,你要想修炼上来,你就得按照这个标准去做。作为一个人,能够顺应宇宙真、善、忍这个特性 ,那才是个好人;背离这个特性而行的人,那是真正的坏人。”人生的目的、做人的标准一下子豁然开朗。我坚信这个功法是福益满天下的功法。我努力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人。很快就达到了无病一身轻的状态,思想境界有了意想不到的回升。所有科学无法阐释的生命奥秘,诸如疾病、灾难等每个人都能遇到的天灾人祸,困苦不幸,《转法轮》里讲的明明白白。原来什么都是有定数的。我亲眼所见修炼人中出现过这样的人:为官的清正廉洁、不贪不腐;经商的童叟无欺、诚信待人;真修者遇事向内找,重德行善。好多人很快就能达到 “将军额上能跑马,宰相肚里能撑船”的高深境界。那时真是有种“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之感慨。那是我初始的心境,其实法轮功师父给予我们的,用怎样的方式都是无以回报的。
这部高德大法,他迅速改变所学者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大法出生在中国,传向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亿众修炼者以自身的修为给整个人类平添了一大批道德精英。当时的中共头目江泽民看到修炼法轮功的人越来越多,出于妒嫉,一九九九年七月亲自下达了“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等群体灭绝性的迫害指令。本人曾被两次非法劳教,长达四年之久。遭到的酷刑折磨差点弄残我的身体;这次两年半冤狱,为逼迫我放弃信仰,被强行码坐塑料凳数月,直到患上了心绞痛等六种疾病,直到现在走路还很困难……
当我从精神到肉体被摧残折磨的阴影尚未逝去,紧接着又是如影随形的养老金被“追缴、停发”。给本人及家庭造成了精神上的巨大伤害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从中也裹挟了社保局的管理者们,你们今天的行为无意间已成为江泽民集团对法轮功学员“经济上截断”的群体灭绝政策的帮衬。应该从新审视这一切,对法轮功一定要有个正确的了解,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老有所养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国人应有的基本素质。你们中的很多人也是尊老爱幼的善良人。当你们在家里和亲朋聚餐享用美味佳肴时,会想到有一位步入高龄的老人,背负着巨债又失去了维一的生活保障而陷入极其痛苦的窘境时,你们作何感想呢?三尺头上有神灵。人在做天在看。奉劝各位一定要依法行政,摆放好自己的位置,千万不要加入迫害者的行列。
有世人言:盛世古董、乱世黄金、末世修炼。如今我们正处末世。法轮功修炼人始终秉持着人性良知,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现今,天灾人祸无时无刻不在惊骇着每个人的心,险恶的红尘中如何保障生命安全,生死攸关中每个人都得作出最后的抉择。你选择良善,你就会被神佛护佑;反之就会被邪魔拖向自毁的深渊。
如孔子所言,“德不孤,必有邻。” 重德行善必有护持者伴行,你永远都不会孤独,因为正义和良知是永存的。通过我们共同的互动,一个公平公正的结局迟早会到来的。果然如此,你会逢凶化吉、遇难呈祥,当然也会官运亨通。正所谓:你若盛开,清风自来。
真心希望各位及你们的家人都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此次事件涉及的单位及个人
鸡西市人社局:
局长许春波
办公电话:2386600、2386611
接待室刘××:2386640
养老科王科长:2188125
鸡西市社保局
局 长纪登科:6186001、
副局长(主管):王鹏6186003
书记台宝堂:6186017
发放科马科长、副科长藏丽杰:6186012
鸡西市民政局
副局长李玉忠:手机15545707188 办公电话:2646566
城市低保管理科许荣:2661499
鸡西市信访局
副局长徐维胜:13946879988
鸡西市鸡冠区东风办事处:
书记周景文:13945838388
张秀艳:手机:13089798333、办公电话:2641797
刘 杉:13846018848
中山社区:
书记柳玉花8161908
鸡西市政法委
书记:吕建辉
科室:李建军
鸡西市鸡冠区政法委
书记张鹏威、
副书记朱长波、
副书记刘冬梅:13903677612
鸡西市(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谭 律:13766692220
办公电话:2637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