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市韩立萍依法追讨养老金 法院有法不依

【明慧网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河北省承德市72岁的法轮功学员韩立萍,系锅炉厂退休职工,工作期间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二零零二年八月退休,一直按月领取养老金。自二零二零年八月起,被社保无故停止发放养老金,持续扣发至今,直到二零二零年十二月才向本人发出《退还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通知书》,停发养老金,退还已发的养老金,依据的就是劳动厅(2001)44号文件。

社保扣发韩立萍养老金的所谓“理由”是有四年坐牢的经历,判决后其直系亲属未按规定期限向社保机构报告,导致养老金一直发放。众所周知,养老金是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是《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障》等众多法律等同规定予以保障的,凭什么人社局一份内部文件就可以规定什么情况下剥夺公民的养老金?

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是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一定比例缴纳的,属于职工创造的劳动报酬,属于个人工资以外的法定福利。养老金是退休人员劳动的剩余价值,退休人员在退休前所得报酬只得到劳动价值的少部份,多余劳动的剩余价值交给了国家,然后由国家统一用于建设管理等,现在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只是返还劳动的剩余价值及其剩余价值增值的少部份。

韩立萍老人早年百病缠身,受尽病痛折磨,修炼大法才一个月,所有的疾病一扫而光,一个将要破碎的家庭充满了欢乐,身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修炼“真、善、忍”,重注行善,处处为别人着想。因坚持修炼法轮功,韩立萍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日晚八点左右被兴隆县国保大队的陆少华和张玉海等人绑架、构陷,十一月四日被非法开庭,律师为韩立萍作了无罪辩护,韩立萍也阐明自己无罪。十二月九日,韩立萍被非法判刑四年,在监狱遭受了极大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折磨。

韩立萍先后收到《退还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于非法剥夺养老金行为是不能承认的,社保局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1、 韩立萍符合退休条件,按法律规定已经缴满15年养老保险金,劳社厅(2001)44号复函,不属于法律法规,无权规定停发、退还服刑人员养老金;

2、在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仗义依据擅自减损公民权利,增加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职能,扣发公民养老金,要求退还养老金,纯属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3、养老金是退休人员的合法财产,社保无权扣发,无权要求返还,其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严重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

此外,根据《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的规定,养老金属于共同财产,也属于遗产,因此对公民养老金的剥夺也是对家属财产的剥夺,严重违法。韩立萍已七十多岁的高龄,完全靠仅有的养老金生存,社保全额扣发养老金,并要求返还养老金的行为,几乎剥夺了公民的生存权利,因此提起诉讼。

要求依法确认《退还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通知书》违法并撤销,并判令被告补发韩立萍二零二零年八月至二零二一年四月养老金,并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以后继续按标准向韩立萍发放养老金。

韩立萍起诉社保局、人社局扣发养老金案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开庭,当日对社保局、人社局上下午分别开庭。

承德市双桥区法院开庭审理,审理终结:

一、驳回韩立萍请求确认被告社保局作出的《退还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通知书》违法,并撤销诉讼请求;

二、撤销被告社保局自二零二零年八月起全额扣发原告韩立萍养老金的行政行为,责令被告承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该事项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对于第二点,被告不服,出于卑劣的心态反过来起诉原告,法院不能依法判决,原告上诉于中院。

下午开庭审理人社局撤销行政处理一案,法院认为:原告韩立萍确系在服刑期间违规领取了养老金,社保局对该行为作出行政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立萍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适用法律正确”,那么被告剥夺原告的养老金适用的是什么法律?人社部或者任何一个跳出来要剥夺养老金的机关,都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因为中国没有一个部门有权力剥夺公民养老金——个人的合法财产。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规,均没有对服刑人员要停发、退还养老金的规定,因为服刑人员没有被剥夺作为公民的权利,理当享有国家公民的一切待遇。

人力资源保障部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可以剥夺服刑人员养老金的情况下,无权再引用原劳动部(2001)(2003)两份函件剥夺公民服刑期间的养老金,否则即属于没有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擅自设定减损公民权利并增加人社部门的权力和职能,人社局为什么没站在法律基点上,认识养老金的问题,依然用没有法律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扣发服刑期间的养老金;为什么置法律于不顾,明目张胆剥夺个人的合法财产,劳动厅(2001)44号文件,只是一个内部公文,不是法律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上位法律法规的依据,属于越权行为。

依照社保厅(2001)44号(称两函)这个违法的内部文件,法轮功学员李兰英从冤狱回来,社保责令她退还六年冤狱期间已领到的养老金十五万,并说是“非法所得”“不得当利”,同时威胁恐吓,如果不退还,就要通过司法程序对她进行起诉。后来社保改变做法:由于李兰英家境艰难,没有生活来源,无力偿还,竟然要把缴费退回本人,不允许李兰英参保。

法轮功学员柏淑芹被非法判刑六年,社保强令退还已领取的养老金十五万,同时于二零二零年八月在没有任何文书、通知告知的情况下,停发柏淑芹养老金,直至现在。

法轮功学员姜玉环被非法判刑三年,社保强令退还已领取的养老金七万,并哄骗说,你先返还一部份,这样你就可以发放养老金,然后你定个还款计划,每月扣一点,不影响你过日子,姜在社保的督促引导下,交了两万元,可养老金没领取一分钱。

法轮功学员卞清连被非法判刑,在监狱受到严酷虐待,体罚、拷打、折磨,身体损害严重,精神摧残严重,监狱为了推卸责任,把奄奄一息的卞送回家,不到一月含冤离世。即使这样,社保还不放过,多次威逼家属退还已发的养老金,家属无奈,含冤缴费。

养老金是每个参与工作的公民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而且对法轮功学员的判刑本身就是非法的,更加不应该根据非法判刑的前提剥夺公民合法的收入。《劳动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还明确规定了以下两点:1、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而地方政府部门无权制定退休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2、劳动者享受社会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文件没有什么“除外”之规定,也就是说:退休职工服刑期间也应该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

再有,《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此条,同样没有什么“除外”条款。

希望相关人员,不要追随江泽民犯罪集团的迫害政策,停止对所有法轮功学员的经济迫害,为自己与子孙后代开创一个公平、正义的生活环境,为你们自己选择一个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