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大法弟子在二十多年的反迫害中,在走向理性与成熟的过程中,应该在法律上对邪恶的非法骚扰及绑架迫害有个更清醒的认识。因为非法骚扰是多数绑架迫害的犯罪预备,所以及时、有效的利用各种方式尤其是法律手段制止非法骚扰是十分必要的。
一、非法骚扰的表现
这里的非法骚扰行为包括针对法轮功学员的各种违法的、不合理的、歧视性的行为及对待,比如:
◇社区(居委会)、派出所或街道上门登记居住人员信息行为,以及上门要求法轮功学员签订保证书之类文件的行为;
◇派出所警察随便要求法轮功学员去派出所一趟,或打电话要求去派出所按指纹、采血、做笔录等行为;
◇社区(居委会)、派出所或街道监视、跟踪法轮功学员的行为;
◇派出所警察强迫法轮功学员搬迁的行为;
◇社区(居委会)、派出所或街道打电话或上门要求法轮功学员参加洗脑班的行为;
◇2017年针对法轮功学员的“敲门行动”;
◇到法轮功学员单位约谈法轮功学员的行为;
◇敏感日或每年不定期的对法轮功学员打电话或上门所谓的“关照”行为,等等。
以上是常见的对法轮功学员的骚扰行为,但不限于上述行为,凡是有别于普通公民,专门针对法轮功学员的特别行为,都是对法轮功学员歧视、迫害的违法行为。
做出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通常有政法委人员、610人员、综治办人员、街道(办事处)人员、派出所警察及社区人员,最常见的是警察和社区人员。
凡是参与的人员,不管是幕后还是前台,他们的一切骚扰行为都没有法律依据,都是对法轮功学员基本权利的侵犯,因此,凡是参与人员都构成共同违法或共同犯罪,法轮功学员可以对其提起刑事控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同时可以利用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曝光并窒息邪恶。
二、非法骚扰行为违反宪法和法律
(一)非法骚扰行为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上述是宪法赋予和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非法限制和剥夺。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骚扰行为是对法轮功学员的歧视,是对法轮功学员基本权利的侵犯,已经构成违法,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
(二)非法骚扰行为侵犯公民的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通过、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自然人等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第三条、《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在对法轮功学员的各种骚扰行为中,最普遍的就是对公民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采集及进一步的违法使用(上黑名单或提供给出入境、火车站、汽车站使用,伺机实施迫害),法轮功学员有权利拒绝并利用后面的各种法律手段予以制止。
(三)非法骚扰行为违反行政法
针对法轮功学员的骚扰行为既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又侵犯公民的民事权利,同时也违反行政法,违反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依(合)法行政原则”。
《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依(合)法行政原则”是依法治国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首要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无论行政立法还是行政执法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活动应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也就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针对法轮功学员的各种骚扰行为都没有法律依据,是行政机关及派出所的自我授权、自我扩权的违法行为。法轮功学员信什么,不信什么,这是公民的思想自由,法律只调整行为,不调整思想,任何人、任何机关、任何政党都没有权力要求改变别人的思想,或者针对公民的身份执法,这是中外法律界的共识。
街道作为政府,派出所作为执法部门,有其明确的职权范围,其职权范围是法定的,它们只能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行政和执法的权力,超出其权限范围,就是滥用职权,其行为是违法的,是无效的。
对于法轮功学员的骚扰行为,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赋予其这种权限,甚至连红头文件或书面文字都没有,多是口头传达或上级指示,因为幕后指使的黑手们知道不可能有任何法律会赋予此种权限,这些幕后黑手们也非常清楚其做法是违法犯罪行为,是见不得人、见不得光的反人类行为,所以一般连文字载体都没有。
对于街道和派出所都无权作出的行为,社区更没有权力行使。也就是说,街道和派出所针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骚扰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社区更是违法犯罪的参与者。而实践中,作恶更多往往是社区。
近些年来,政府经常将一些政府应该从事的事项下沉到社区,社区仿佛成为一级政府。但事实上,目前社区的地位和性质都处于模糊地带。而且社区叫法也不统一,有的叫社区委员会,有的叫社区工作站等等,简称都叫社区。叫社区委员会的,其实质上与原来的居民委员会性质相同,属于民间自治组织,不具有政府性质,但可以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行使一定的管理职能,成为行政主体。而叫社区工作站的,其性质开始行政化,类似于乡镇政府或区政府的派出部门,这种社区工作站在事实上架空了原来的居民委员会,具有行政性质,但目前为止还没有正式的法律承认其地位和性质,只是在一些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但这种设定缺乏合法依据。所以社区这个没有行政职能的机构在现实中正在大量行使着行政权力,而针对法轮功学员的骚扰行为都是违法的。
(四)非法骚扰行为违反刑法
非法骚扰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可能构成“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自由罪”“滥用职权罪”等犯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可能构成上述罪名外,还可能因情节及后果不同而构成其他犯罪。但骚扰行为并不是同时触犯上述罪名,而是因行为不同、程度不同触犯不同的罪名。比如说上门骚扰签三书的行为涉及到诽谤大法及大法弟子,可能构成“诽谤罪”及“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再比如说非法、强制采集个人信息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自由罪”;要求参加洗脑班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敲门行动”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名,而所有的骚扰行为都涉嫌“滥用职权罪”。
四、针对非法骚扰行为的应对策略
(一)要求对方出示证件及法律依据并保存相关证据
当有社区、派出所或街道人员骚扰法轮功学员时,首先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最好能拍照保存;其次要求骚扰人员出示法律依据,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或什么文件做出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当面对骚扰时,要把骚扰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警号、联系方式问清楚,记下来。同时自己或者家属配合做好录音、录像,或者参考公义论坛提供的建议,要求对方签署一份《公职人员登门执行公务确认书》(请见附件),如果对方说是什么上级部门要求的,最好能把他们的上级的部门、姓名和联系方式问清楚,尽量多保存些信息,作为后续刑事控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证据。实际上,当我们要求其出示证件,出示法律依据并收集保存相关信息时,骚扰人员是非常害怕的。
(二)正告骚扰者违法并明确拒绝骚扰行为
法轮功学员按照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其道德水准远远超越世间法律对人们的要求。而且法轮功学员没有违法行为,在面对有关人员侵犯自己权利,利用公权力违法犯罪时,法轮功学员要正告骚扰者行为违法,告诉他们其骚扰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民事权利,违反行政法,并涉嫌犯罪,同时理直气壮的拒绝配合其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是街道或派出所,告诉他们,没有法律赋予他们这种权力可以随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对其违法行为,我们保留刑事控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如果是社区,告诉他们:第一,社区是为居民服务的民间自治组织,而不是行政机关,社区的职能是提供服务,不是扰民;第二,社区没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授权,没有执法权,更没有骚扰民众的权力;第三,社区基于街道或派出所的指使(相当于委托),但街道或派出所都没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授权,当然也无权委托别人从事骚扰行为。
(三)提出举报或控告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针对法轮功学员的各种骚扰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可以向公、检、法、人大、政府、监察等部门广泛举报或提出控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抄送,控告时可将知道的参与人员全部列为被控告人,同时可将恶人单位一并控告,如果不知道作恶人员的具体名字,直接告其所在的单位。对于参与的警察,还可以打12389进行投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要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宪法、民法及其他法律赋予公民的所有权利,当这些权利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时,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派出所及警察的骚扰行为,可以向区政府或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街道的骚扰行为。可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社区骚扰,因其受派出所或街道指使,可将这种指使理解为委托,受谁指使,就以谁作为对象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以派出所或街道作为行为主体来提起复议或诉讼。
(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针对各种骚扰行为,除了上述应对办法之外,还可以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启动行政复议和/或行政诉讼程序。(可以参考公义论坛“信息公开”栏相关内容)
1.如果是街道人员的骚扰或者社区的骚扰行为,我们可以向街道或区政府提交信息公开的申请,向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更好,这样不服处理结果经过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会提高审级。如果是派出所骚扰,可以向区公安分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骚扰人员的具体信息,如任职期限、职责范围。对于采集信息、上门威胁同修签三书、去洗脑班、敏感日上门“关照”、盯梢监控同修等等骚扰行为,要求提供这些做法的职能依据和法律依据。这些骚扰行为是否受到非国家机关(例如610或者政法委)的参与、领导或指挥。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邮寄,也可以当面递交,也可以通过常人电脑的网络在该政府或政府部门网站提交,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2.如果在二十天内得不到答复,也没有延长答复的信息,我们向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政府所在地的法院(如果是区政府,应该向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程序就启动了。因为是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提出的复议和诉讼,时效上没有问题,只要把握好“复议六十天、诉讼六个月”就可以了。
如果在二十天内得到答复(这种可能性不大,因为他们很清楚骚扰行为都是违法的,但他们不会承认610操控骚扰的事实),我们就以“信息公开不真实”为理由,继续复议和/或诉讼。
3.如果针对区政府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案件有管辖权的是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二审上诉就可以到省高级法院,申诉案就可以被推送到最高法院。这样就可以把每一个骚扰迫害案,推送到最高法院。
当我们对各种骚扰行为的行为违法性非常清晰时,邪恶就无法轻而易举的作恶,其恶行会有所收敛,因为他们表面作恶,但内心很虚。当我们从修炼的法理上明白了,从人的法律层面上也明白如何否定邪恶时,才能避免损失,更彻底的否定邪恶,解体邪恶、救度世人。
附:公职人员登门执行公务确认书:下载(14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