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迫害真相推送到最高法院

——针对非法行政拘留的反迫害

更新: 2020年06月16日
【明慧网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这么多年来,邪党打着法律的幌子对大法弟子实施迫害,一审基本都是利用操控初级(区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只能是在中级法院(地市级法院)。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案件要从生效法院(上诉后生效法院是二审法院)开始,所以邪党基本就能控制住迫害案在初级和中级法院完成。也正因为如此,才会在各地普遍出现“中级法院决定一审判决”的情况,即案件在一审阶段时,二审法院就提前介入决定非法判决结果,而被迫害同修即使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只不过走过场而已。申诉到二审法院,基本上一概不予重审。

如果能够把我们的善用法律反迫害推送到省高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无疑会扩大讲真相的影响,救度更多的有缘人。其实,通过对一个法律技巧的运用,可以很轻松的做到这一点。下面以非法行政拘留为例,介绍一下如何善用这个技巧。

邪恶在对同修作出非法行政拘留时,会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里面会叙述所谓的事实根据和所谓法律适用,当然都是以执法之名行迫害之实。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末尾部份会告知当事人不服处罚的法律救济途径,大致内容:被处罚人如果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公安局或××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个意思是说,我们不承认中共的非法行政拘留,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在区法院一审,二审在市中级法院,行政案申诉即使是由省高院受理(行政案不同于刑事案,申诉法院要高一级),也不能直接到最高法院,所以我们这里不走这一步。我们选择“行政复议”。

如果选择行政复议,可以向市公安局提出,也可以向区政府提出(受理复议的机关称“复议机关”)。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如果复议机关是市公安局,那么对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我们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只能向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区级法院立案,这样还是很难直接将案件申诉到最高法院。

但是,《行政诉讼法》还规定,如果复议机关是××政府,对××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这个时候负责一审立案的就不是区级法院了,而是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所以,在选择复议机关这一步,为了把案件申诉直接推送到最高法院,我们选择到政府去复议,不选择到公安局去复议。这样基本程序是:对行政拘留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向××政府提起)——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向复议机关即××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起一审起诉)——对中级法院一审行政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向省高级法院提起)——对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不服提起申诉(向最高法院提起)。

不止是对非法行政拘留可以善用这个小技巧,对于非法剥夺养老金案,对于各种信息公开案件,我们都可以参照这个做法,顺理成章将迫害真相推送到最高法院。具体做法请参考公义论坛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