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由心转 用心救人

更新: 2020年01月31日
【明慧网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九日】我是得法二十多年的大法弟子。前几年大儿子有了孩子,我就在大儿子家哄(带)孩子。晚上有小组学法,每周参加一次大组学法。在师尊的保护下,在同修的帮助下,三件事每天都在做,觉的每天都过的很充实。

在家庭中实修自己

就在大孙子十四个月时,二儿子家也生了小孩,我就又到了二儿子家去。从此修炼环境大变样了:接触不到同修了,亲家母还处处和我作对,说话不是讽刺就是挖苦,搞得我焦头烂额。后来我慢慢的平静下来,用法来衡量自己:我是一个炼功人,不能和她一样。可她为什么对我这样?向内找,自我太强,不让人说。

有一次我在卫生间洗尿布,洗完还得上厨房做饭。从不洗尿布的亲家母问:“你手洗干净了吗?”当时我动心了,心说:你嫌我脏自己洗。随即想到:不行,我是炼功人,要守心性。

一次儿媳说想吃水果,我到市场买苹果,回家把水果蒸了。当我端着水果给儿媳送去时,亲家母夺过盘子说:“这不能吃,胃吃坏了咋办?”这时我耳边响起了师父的话:“忍是提高心性的关键。”[1]我是修炼人,时刻都要用法衡量自己。面对每次的刁难,我都用善心去对待。亲家母从我身上看到了大法的美好,最后做了“三退”。

二零一九年清明节我回了趟老家,再回来后二儿媳大变样,整天扫地,我做啥都不对,说话都是反问句,对我不尊重。这种状况持续了一个多月,我有点承受不住了:孩子我一个人带,家务活我全包,还挑三拣四甩脸子,一点不体谅我,于是就想回老家了。

好在知道自己是修炼人,通过学法向内找,发现二儿媳的这些表现、党文化用词都是我的一面镜子,这不就是平时的我吗?我应该感谢她才对,怎么还能怨恨她呢。同时也找到了一颗心,就是啥事总拿她和大儿媳比。因大儿媳啥事想的都周到,对我特别好。而到这儿正好相反,我心里愤愤不平。

用法来衡量,我知道是用人心对待了。人与人之间都是有因缘关系的,师父是用她的这些表现来去我身上的各种执著心,我还有什么不平衡的呢?观念一转,二儿媳的态度马上就变了,家庭环境也和谐了。

邮寄真相信救人

刚到二儿子家时接触不上同修,我一直求师父,老是找不到。在大儿子家时,我想做啥同修就给我啥,到这儿得从新开创环境,真是太难了。带来的真相资料发完了,我就想:不能老是从别处弄啊。于是下定决心一定要找到本地同修。

我一下决心,师父就帮我找到了一个在本地打工的老乡同修,不久又碰到了本地同修。巧的是这位同修是做资料的,当时我真的是太感动了,心里说:“谢谢师父!谢谢师父!我现在正需要真相资料呢。”

这里还有个小插曲,刚开始本地同修只同意给我那位老乡同修送《明慧周刊》,不给我送资料,因刚认识,还不了解我。我想:注意安全是对的,是我心太急,没为同修着想。我这一想,第二个星期本地同修就给我送来了五十份资料。

每当我上明慧网看到“大陆综合消息”就着急,每天有那么多同修被迫害,而且同修们第一时间搜集那么多邮编、电话号码,其中公检法是直接迫害大法弟子的单位,直接给他们讲真相的又少。如果邮寄真相信,肯定会起作用,从此我开始邮真相信救人。

刚开始我只找到六个信箱,随着心性一点点提高,师父就把一个个邮箱呈现在我面前,现在已经找到三十多个了。有同修说:“都到啥时候了,还不面对面讲,还邮信?”对于这种认识我是这样看的:因我哄孩子,面对面讲的机会少,只能带孩子在小区周围讲。师父说:“还有呢,其实你要想做,很多事情都可以做。在你的环境中,甚至于你在网上贴几篇象样的文章,都起作用。大法弟子嘛,你该做啥你就做。”[2]我想我选择邮寄真相信也是讲真相救人,也是在按师父的话做,也是对的。

现在我每星期和同修邮六十封真相信,在明慧网大陆综合消息中找到迫害单位,如:派出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政法委、街道办事处等,我都是尽快将真相信寄过去。

我白天推孩子出去,碰到有缘人就讲真相。孩子睡觉,我就学法、写信封地址。只要我想写,师父就帮我。平时孩子睡两、三个小时,我写信皮时,孩子就会睡四个多小时。没有邮票了,师父保证让我买到;没有信封,师父就让同修把信封邮来。

我是周一到周五在家带孩子,周六、周日出去邮信。早晨八、九点钟出去,晚上六点左右回家,一天连坐公交车再加步行,大约二、三十里。

邮信看似最简单,其实过程也很魔炼人心。因为现在的邮箱附近百分之九十都有摄像头。我想:我是大法弟子,是走在神路上的修炼人,我在助师正法、救度众生,它对我根本不起作用。

这里我还要说的是,我有一颗极端的心。原来在家干活时,恨不得家里的所有的事啥都想自己包了。邮寄真相信,看到邮箱也暴露出了这颗心。它也是党文化的一种表现,今后一定修去这颗心。

我还有强调自我、爱抢话说的毛病,都是严重的党文化表现。今后一定要按照师父的要求做,用纯净的心做好三件事,跟师父回家。

谢谢师父!
谢谢同修们!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精進要旨》〈何为忍〉
[2] 李洪志师父经文:《二零一九年纽约法会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