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王淑英家属申诉冤情 检察院拒收

更新: 2018年11月09日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下达判决书,非法判王淑英三年刑期、勒索罚金一万元。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上午,王淑英家属再次聘请律师代理申诉,市中级法院当即给予立案。第二天,王淑英被非法关到黑龙江省女子监狱。

佳木斯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以“上面说的”拒收申诉申请

之后,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王淑英的家属去佳木斯市检察院递交王淑英的抗诉申请,申请要求:

1、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向阳区法院(2016)黑0803刑初352号刑事判决。
2、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法院(2017)黑08刑终30号刑事裁定。
3、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法院(2017)黑08刑申16号通知书。
4、依法对王淑英的指控重新公开开庭审判。

家属来到佳木斯市检察院的办公窗口,接待的一名女工作人员叫华亚琴。家属一边把材料递给她,一边告诉华亚琴,家人王淑英是因信仰被冤判,家属来申诉。华亚琴听后,带着抵触的态度面对家属,并说:“没有罪,人家法院为什么判她了?还是她够犯罪标准了!”家属继续深入讲时,华亚琴有点不耐烦地说:“你别跟我说这些。”她只是把抗诉申请材料开头申诉的内容记录下来了,然后把材料退回,并告诉家属,不给立案。

家属问她为什么不给立案,她说,上面说的,这类案子都不给立案。家属问她不给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或给我们家属一份书面证明。她说,没有书面证明,只是口头告诉,上面也是口头告诉我们的,我们也只能口头告诉你们。还有一男的工作人员叫隋长青,也跟着华亚琴一个口气说,只是口头传达。家属无奈而回。

由于佳木斯市检察院拒绝受理,又没有书面拒绝受理的说明,家属只好去上一级检察院,黑龙江省检察院,递交抗诉材料。

黑龙江省检察院将家属推回市检察院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王淑英家属来到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院工作人员按照程序登记后,看了家属递交的材料,并说,你的材料不全,首先要到你们佳木斯市检察院抗诉,经她们审核后,做出决定书面通知你们,不符合你们的诉求,你们带着材料再来我们检察院,是这样的程序。

佳木斯市检察院工作人员推责于“上面领导”不受理申诉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王淑英的家属再次到佳木斯市检察院,到控申处找到负责接待受理申诉案件的工作人员华亚琴,当华亚琴得知是法轮功学员被冤判的案件时,马上说:法轮功(被迫害)案我们不受理。家属问:为什么不受理?如果你们不受理,那就给出一份不受理的书面通知。华亚琴和另一男工作人员马上说:法轮功(被迫害)案一律都不受理,不受理就是不受理,没有书面通知。

这时王淑英的另一名家属告诉他们:家人王淑英很快就要回来了,这次我们来主要是为了你们,在对法轮功(被迫害)案的问题上,请一定要把握好,现在谁办案谁负责。家属还要继续讲时,华亚琴气就不打一处来似的说:我们不受理法轮功(被迫害)案件。当家属向其继续追要开出书面通知,下次也就不再来麻烦他们了。她坚持说没有。她还解释说:是上面领导告诉他们对法轮功的事不让管,哪儿判的找哪儿。

王淑英的家属告诉他们,法轮功是修真、善、忍的,都是好人,没有犯罪,现在佳木斯监狱和看守所都不再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了。华亚琴说:既然法轮功好,那就在家炼,出去了,不抓你?!家属说:我们家王淑英就是被警察到家绑架走的。华亚琴听后,愣了一下,一言不发了。

家属告诉华亚琴:上次来,你们就没有受理,我们到省检察院去递交抗诉申诉材料了,省检察院的接待人员说:得你们市检察院先受理,如果市检察院不受理,就让你们出一个不受理的书面说明。所以,我们今天才来找你们。华亚琴不敢正面应对,而是心虚的言不由衷道:回家好好看好你家人就行了。

家属提交的抗诉材料和附件真相信被拒收,他们只是例行公事的依申诉材料简单做了登记。一个年轻穿制服的男士把门开开,撵家属快走,家属再次失望而回。

在法轮功真相广泛传播的今天,很多身在体制内的人已经在为自己留后路,不再积极参与执行江泽民集团对法轮功迫害的错误政策。佳木斯检察院拒收抗诉申请,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不明大法真相,对家属的正义维权推诿,二是,可能明白真相了,但是不敢站出来维护正义,接收后,不好回应家属的申诉,以求得自身安宁。许多法律界人士和律师指出,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毫无法律依据。

事件回顾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法轮功学员王淑英,因营救“建三江案”被冤判的法轮功学员,陪同家属向黑龙江省人大、省检察院控告青龙山洗脑班,并向最高检察院控告前中共头目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于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晚,在家中被向阳公安分局西林派出所副所长邵昆海、片警田新民和两个特警绑架,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四月二十四日被转为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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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六月二十三日,被佳木斯市向阳公安分局非法批捕,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被佳木斯市向阳区检察院非法起诉。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以所谓的“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对她非法判刑三年,并勒索罚金一万元。王淑英不服判决,上诉到佳木斯市中级法院。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佳木斯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王淑英的代理律师与家属再次依法维权,向佳木斯中级法院递交了王淑英的申诉材料,当即给予立案。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王淑英的家属拿到了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的书面通知书,看到这份《驳回申诉通知书》落款日期是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而且没有参与或承办人员的签名,只有佳木斯市中级法院的公章。

王淑英申诉被驳回的所谓依据,仍是佳木斯市向阳区检察院非法起诉的两条所谓罪名:1、家中有法轮功书籍、法轮功真相图片;2、向国家行政机关邮寄控告前国家领导人(即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元凶江泽民)的刑事诉状和到司法机关递交前国家领导人迫害法轮功的控告诉状。

佳木斯市中级法院驳回申诉后,家属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黑龙江省检察院继续申诉和抗诉。

佳木斯检察院相关信息:
地址:佳木斯市检察院。友谊路177号(友谊路与浦东街交汇处附近西南)
邮编:154004
区号:0454
检察院代检察长:朱长春
副检察长:吴喆8288297 15045417777,
张树伟
公诉一处处长:孙朝晖8620028 13836643456
公诉一处副处长:于永胜
控申处
刘利明 8662000 1383666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