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家属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行政诉讼大厅的五号行政立案窗口,女法官王茜看了递交的材料后,先是指出诉状上的疑点,律师解释后,她转而又说要请示领导。律师说:“这应当是登记立案,只要符合立案的形式要件就应当立案,并开收据。”但王法官强调,他们的规定是:“这种案件必须请示领导。”律师说:“这是你们的内部规定,不能对外,《行政诉讼法》没有请示的条款。”王茜法官只是反复地说这是规定,必须照办。于是,开始请示。
直到下班时间17:30又过后10分钟,王法官才回来,告诉律师:“领导还要请示、研究。”让律师和家属等回话。可将材料留下(包括三份诉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但拒开收据。这样置法律于不顾,违反法律常识的工作方式和态度,实在让人感觉不到法律的严谨和公正。
八月三日上午,律师再次来到南岗区法院王茜法官办公的立案窗口,她告诉律师说:“领导开会了,您的诉讼能否立案还要请示,您等回话吧。”律师再一次强调,你们这样办案实属违法,王法官也表示很无奈。最后,她复印了律师的律师证件和黑龙江省政府针对律师行政复议回复的决定书后,律师离开了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临走时,律师告诉法官王茜:“是他们造成了现在这种局面,接下来我会以邮寄的方式完成立案程序,而不是一趟一趟地跑冤枉路,否则我会向他们讨要说法的。”
一、监狱再次故伎重演 拒绝律师会见王淑英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下午一点,王淑英的家属与律师一同来到黑龙江省女子监狱要求会见王淑英,门卫接待室警察说,会见得有两个律师才能够让见。律师说:“二零一七年司法部新出台的文件规定,有一个律师就可以会见的,你们怎么还用过去的这个规定呢?”僵持了一会儿,两个男警察小声商量了一下,跟律师与家属说,你们等一下,我给你往里打电话问问。门卫通报后告诉律师:他们负责安排会见的人说要请示。
律师本以为今年三月二十三日已会见过一次王淑英,这次他们没有任何理由再拒绝会见,况且司法部又出台最新的《会见规定》,律师完全是在规定内办案,是不应该有任何所谓请示的附加条件的。但是,监狱仍无视这个明文的法律规定,竟然又在故伎重演的向上级领导“汇报”“请示”。
门卫一名男狱警(警号是2320459)把律师证、会见信和王淑英的委托书送到里面去了,大约20多分钟后,他回来告诉律师和家属:等着吧!她们在请示领导,说领导不在,可能开会呢!时间就在这漫长的等待中一分一秒的过去了,律师无数次催问安排负责会见的工作人员,无数次回复“在请示中”,直到15点10分,按他们的规定会见时间也该结束了,还没有请示下来。
在等待期间,律师曾给黑女监的610办头目杨丽斌、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的信访处、教改处、狱政管理处,以及黑龙江省司法厅等多家部门打了投诉电话,大多数电话都是无人接听,本是工作时间,不知这些应该在岗者都去哪了,只黑省监狱管理局主管监狱的狱政管理处电话打通了,接听电话的男士问律师什么事?律师说,是律师会见,拿着手续,黑女监不给安排。对方说,你拿着律师证就让会见了?!律师说,当然可以呀,司法部的规定就是这样的呀,手续都拿着呢。对方表示惊讶。他觉得拿着律师证就能会见,好像太轻松了。律师就把司法部的规定等情况跟他说了。他听完后,说那得请示。律师说如果你们不让会见,你们就是违法了,我就要起诉你们。对方一听就说,你先等一下吧。过了一会儿,对方又打过来电话说,监狱这边正在给你请示,只要你手续齐全就能给你安排,先等等吧。后来,律师再给他打电话,他又说,他不管这个事了!让律师找监狱管理局主管迫害法轮功的教改处的王处长,并告诉了电话:0451-86348669,律师打了几次电话,都一直无人接听。
一下午律师的种种努力毫无结果,一直等到下班的时间,也没有等来让律师会见的音信,律师和家属只好失望地离开监狱。
二零一八年八月七日上午九点半,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教办”郭警察(女)给王淑英的代案律师打电话(18103678670),告诉律师八月三日的要求会见,他们已向监狱管理局、司法厅请示过了,最终决定:“不批准会见。”理由是:律师上次会见时(3月23日)问了一些无关的事情。这还不同于门卫警察说的那样了:必须是要两个律师同时来。
律师当时电话回应郭狱警:“请示已违规,即司法部二零一七年的《会见规定》,更无需批准。会见问什么问题是律师自己的事情,不需要监狱审查。”其实,他们所谓无关的事情,指的就是律师问王淑英:在监狱有无被体罚、虐待、侮辱等情况,监狱的生活条件如何,这些是再正常不过的问题了。那么监狱究竟怕律师知道什么呢?怕他们的违法之事被曝光?可见监狱的条件是何等状况?否则他们还怕问吗?另外,他们派人在场监听就已违规了。
律师要求郭狱警书面回复,她说:“这要请示。”
监狱的种种行为,不难看出,权大于法,在此表现的如此淋漓尽致。司法部的规定,在他们的眼里成了一张废纸,况且司法部还是他们的最高主管机关!这就是中国监狱的现状,这些司法机关不是依法办事,而是依“请示”办事,换句话说就是依领导的意思办事。
二、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王淑英曾为首例被律师会见者
黑龙江省女子监狱多年来一直阻止代案律师会见非法关押在此的法轮功学员,代理王淑英申诉案的律师曾先后四次前往黑女监要求会见,以便向当事人了解案情,就此展开律师办案的相关事宜,但均遭黑女监的无理拒绝,如以严管期间拒绝会见、必须要两个律师同时来见、请示的领导在开会或不在等等说辞推诿。
律师和家属为此依法展开系列维权。二零一七年十月,分别向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公开监狱拒绝会见王淑英的理由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或内部文件等,监狱管理局至今渺无音讯,而司法厅在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的延迟回复中说:“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不予回答。如不服本《答复》你可以自收到本《答复》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黑龙江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于是,律师按照这样的法定程序,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向国家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二零一八年四月八日,国家司法部对律师的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快递的方式邮寄给王淑英的律师。决定书阐明;黑龙江省司法厅对申请人的回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决定撤销,并责令重新回复。
由于受到司法部的责令,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黑龙江省司法厅突然给王淑英的律师打去电话,告诉律师可以去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会见王淑英,但让律师撤回向司法部递交的那份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申请,即关于监狱之前拒绝会见的依据。律师回应:等我会见完再说。
就在这样不得已的情况下,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才同意律师会见了王淑英,但会见时还是受到了特殊对待,是在四名狱警的严格监控下对着录像机进行的,律师无法了解到王淑英在监狱受到了怎样的奴役和迫害。王淑英成为黑龙江省女子监狱首例被会见到的法轮功学员,还是在迫于种种压力和顾忌之下的“破例”之举。
三、向黑龙江省政府行政复议
在司法部的责令下,黑龙江省司法厅于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重新作出《答复》,以快递方式邮寄给王淑英的代案律师:在相应的法律条款陪衬下,中心内容是:“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曾制作或获取禁止会见法轮功服刑人员的相关文件、规定。如不服本《答复》你可以自收到本《答复》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黑龙江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不难看出,黑龙江省司法厅的两次答复,存在着明显的矛盾。第一次答复:“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不予公开”;第二次答复:“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曾制作或获取禁止会见法轮功服刑人员的相关文件、规定。”律师收到《答复》后认为,前者显然是承认有此信息,但因涉密拒不予公开,后者则矢口否认。这种自相矛盾的回答是在愚弄民众,亵渎法律的尊严。于是,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五日律师向黑龙江省政府邮寄了复议申请,要求黑龙江省政府对司法厅的两次《答复》给予解释。
根据法律规定,黑龙江省监狱不予安排会见行为,明显违反《暂行规定》且没有任何理由,如果这种不予安排会见的违反行为动辄以秘密为由拒绝会见和解释,那么公权力违反就根本无法被监督。而且律师在其它省市进行同样会见没有遇到过这样的对待,以此证明黑龙江省监狱明显在违法。
向黑龙江省政府复议申请中,律师请求:1、认定被申请人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及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两次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的答复违法并撤销。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公开:黑省各监狱拒不安排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理由及依据、或内部文件、规定等。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黑龙江省政府回复了律师的复议请求:认为被申请机关的司法厅已尽到了检索义务并告知申请人的答复依据,决定维持被申请人的《答复》,如不服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着人人有权利义务纠正所遇到的一切违法现象,运用法律维护法治的长治久安,是公民为国为民的本愿,于是,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下午律师与家属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递交了这份起诉黑龙江省政府和黑龙江省司法厅的刑事诉状。
四、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代案律师(具体信息略)
被告1:黑龙江省司法厅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433号;邮编:150090;电话:0451-82297057;法定代表人:赵金成,职务:厅长;
被告2:黑龙江省政府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邮编:150090;电话:0451-51783585:法定代表人:王文涛 职务:省长。
诉讼请求:
1、认定被告1于2018年4月27日对原告信息公开的答复违法,并撤销。同时撤销被告2黑政复决【2018】23号行政复议决定。
2、责令被告1限期向原告公开:黑省各监狱拒不安排律师会见在押法轮功人员的理由及依据,或内部文件、规定等。同时赔偿原告因无法会见而造成的损失。
事实和理由:
原告因案件申诉需要,依《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犯罪暂行规定》(司法通【2004】31号)持有关证件及文书,从2017年3月14日开始,分三、四次向黑龙江省呼兰监狱及黑龙江省女子监狱要求会见被关押法轮功人员石孟昌和王淑英(两监狱均有登记记录,可查证),但均以要向上级(即监狱管理局和司法厅)汇报、请示为由拒绝安排会见。此举明显侵犯了律师的执业权和被关押人员的合法权利,影响了案件的申诉。
为此,原告向黑省监狱管理局申请信息公开,公开不予安排会见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但没有任何回复。2017年10月10日,原告继续向被告1申请信息公开,经过延期后,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收到被告1的答复,内容为: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不予公开。并提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原告认为:1、黑省监狱不予安排会见的行为,明显违反《暂行规定》且没有任何理由。2、如果这种不予安排会见的违法行为或相关规定或文件,动辄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和解释,那么公权力违法就根本无法被监督、被遏止。3、原告在其它省市,进行同样的会见,都没有遭遇这样的对待,反证黑省监狱的明显违法。4、与《暂行规定》相比,2017年12月11日新发布施行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犯罪规定》,显示保障律师会见权是“依法治国”的大势所趋。被告1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不安排律师会见的理由和依据,是在试图掩盖其违法性。
2018年1月8日,原告向司法部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延期后,司法部于4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决定撤销被告1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2018年4月27日,被告1重新答复: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曾制作或获取禁止会见被关押法轮功学员的相关文件、规定。
两次答复前后矛盾,令人惊讶不已!第一次答复:“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机密,不予公开”;第二次答复:“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曾制作或获取禁止会见法轮功服刑人员的相关文件、规定。”前者显然是承认有此信息,但因涉密拒不予公开,后者则矢口否认。这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脸吗?作为执法机关的被告1,怎么会对如此严肃的政府信息公开视同儿戏、公开撒谎?!
为此,原告依《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被告2申请复议。但是,被告2不是依法纠正被告1的明显违法行为,彰显复议立法的监督职能。相反,却以不相干的理由,以答复解释答复的方式极力为被告1辩护,这哪里是复议监督?这分明是官官相护。
无奈之下,原告只有诉至贵院,希望能依法公开审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纠正黑省监狱、监狱管理局、司法厅的执法犯法行为,让他们回到依法行政的轨道上来,不要让政府提出的“依法治国”仅仅成为一句响亮的口号。
附:单位与个人信息
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地址:
南岗区大成街118号 邮编:150076
南岗区法院非法庭审法官姓名:
王炜 电话:0451---82721842
立案庭内勤 :电话:0451-87213735
办 公 室:电话:0451-82722560
南岗区法院 院长 孙继先 0451-82700399
行政副院长 蔡娟 0451-82718431 82722788
庭长 常纪刚 0451-82401355
主管执行副院长 姜颜顺 0451-82722787
原民事副院长 李番 0451-82760398 88181999
民事副院长 韩振杰 0451-82708316
民事信访院长 步延胜 13804500663
哈尔滨南岗区法院郑世海与韩振杰两个主管院长
13796079988(郑世海)
13945150068(韩振杰)
黑龙江省司法厅
厅长、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第一政委
赵金成 13314636111
常务副厅长:孙邦男 13633656789
副厅长 高庆国13359811808
副厅长 何健民 13903608011
副厅长 吴刚 13351915777【待确认】
纪检书记:刘少军13314517005
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
0451-88950332、0451-85717000、0451-86316442、0451-86342238
朱文学 局长 办0451-87519666
张治安 政委 办0451-86317277
陈树安 副局长 办0451-86335561
信世良 副局长 办0451-86304331
李洪福 副局长 办0451-86357171
局领导:宋恩:13329501001,18945600007
局领导:杜金生、孙凯文、栾景和、滕晓光、刘永义
值班室 收发室 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 0451 86368084
宋恩秘书 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 0451 86326826
办公室 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 0451 86335924
黑龙江省女子监狱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07号
邮编:150069
电话:0451-8663903X(尾号为连续号)电话区号:0451
女监监狱长孙久杰(女)0451-86639099
政委:姓赵 (男)
副狱长:史耕辉(女) 0451-86639066 13804541111
副狱长 ;于晓平 0451-86636266 13694652999
副狱长 ;绍建民 0451-86618177 13503685048
副狱长; 杨明听 0451-87085377 13946151888
政治处主任;曲宏 0451-86629766 13895738967
狱侦科:科长86639023 办公室86639031
610管理办公室:办公室86639072
主任 杨丽斌86639028 13946059058 警号2320317
十一监区:
监区长 王晓丽 办公电话86639041 手机 15945663455;
副监区长:葛雪红
教导员:高冬梅13604508585
副监区长:陶丹丹13796752611
参见文章:
1、2017年7月6日明慧报道《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拒绝律师会见王淑英》
2、2018年4月4日明慧报道《突破黑龙江省女子监狱阻挠 律师见到王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