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挖根、破壳、去执着
在得法的初期,我做了一个非常清晰的梦:自己的脸上有一个象乒乓球大小的洞、半寸多厚,通过这个洞,看到里面的皮肤白嫩细腻,我想:怎么有这么厚的壳呀?没有这层壳那该多纯净呀!醒后我想:师父在点悟弟子,只有剥掉这厚厚的壳才能返本归真。
在十九年的修炼过程中,大大小小的关难和各种人心的冲撞,使我经常想,修炼怎么这么难啊,每当这时,我就不由得想起那个梦,往往又联想到金蝉脱壳,人修炼不就是要脱掉人的这层壳吗?这层壳到底是什么呢?我发现:最表层是名、利、色、气、情,再加上邪党文化;次层则是人的各种为私为我的观念。是它们在死死的拽着我、使我很难跳出人的壳。比如:修炼后,对常人的名好象是放下了,其实是在严酷环境的逼迫下放下的,并不是从心里看穿了求名的危害,彻底的把它修掉。而是把它转移了。
在修炼人的环境中,求名的心一点没有减弱,无论做了什么证实法的事,总想得到同修们的认可。当听到有人说自己的好话时,心里非常舒服;听到同修说自己的执着时,就想:谁没有执着?!使我最放不下的是:总怀疑别人说自己的坏话。和同修配合做大法的项目时,难免和同修产生心性上的磨擦。每当这时,自己的各种人心都会往外翻:疑心、妒嫉心、不平衡的心等等。在这些心的驱使下,总想争个你对我错,心里的愤愤不平使我总想去辩解。也知道向内找,但找的只是表面,而且,还要找到对方的不对,心里才平衡。
十几年了,师父的法每天都在虔诚的学呀、背呀。看书的时候,很明白,遇到矛盾就落入人的思维,你对我错的。就象有同修说的:“有的同修长期纠结在路途的出发点上,比如谁谁昨天说话刺激到我了,今天认识到了。”修了近二十年了,还在原地踏步,真的是不精進。正法到了最后的最后了,而自己的根本执着还没修去,距离师父的要求差的太远了。
近日发生了一件事情:我们几位同修每天到较远的农村讲真相、救人,甲同修对我的排斥使我的虚荣心受到冲击,结果使矛盾激化,直接影响了整体配合,过后我非常后悔,知道自己又上了旧势力的圈套,赶紧找该同修道歉、交流,敞开心扉解除了误会。事情虽说过去了,可我再不能蒙混过关了,我必须静下心来学法、向内找。
学到师父讲的这段法:“目前出现的一些学员之间的摩擦,大家要注意啦,不能够因为这些小事影响了大法弟子应该做的正事。我告诉大家,无论出现什么样的矛盾,出现什么样的情况,那肯定是我们自身有漏。那这一点是肯定的。如果没有漏,谁也钻不了这个空子。我们学员之间心性上的互相摩擦、相互配合的不协调,不管这个事情大和小,我告诉大家,那肯定就是魔在钻空子。”[1]
通过学法,我明白了这一切的根本原因是自身有漏。静下心来找,从最表层开始。
我发现在自己的空间场中积存着一种败物,那就是求名的心。因为这个心,不能被人说;因为这个心,才不顾一切的为自己辩解;因为这个心,才没有包容、更谈不上慈悲。而且这个名,又是利、情、色、气的源头,还有妒嫉心、显示心等等不都是为了这个“名”吗?找到这些,我身体好象轻松了一些,但是,我非常清楚的知道,只看到它、认清它这只是第一步,更艰巨的是我怎样解体它、清除它。
一天,我在打坐时,忽然明白了一个道理:要想清除它,首先要破除人的壳,也就是说:不许人的名、利、色、气、情及各种人的观念在我的思维中起作用。开始时,可能是很不容易,这就要多学法,实修自己的一思一念,渐渐的在我能理解的层面上就能抑制它们、清除它们。这不就在这一层上,摆脱了人的这层壳的束缚吗?那在这一层次上不就走出人了吗?那人的这个名还能动了修炼人吗?那不就是神的状态吗?明白了这层理,心胸豁然开朗。
二、修自己 把心放在讲真相救人上
今天我和三位同修骑摩托车到较远的农村讲真相、救人。路上,一同修对我说:“甲对你们这事还是愤愤不平。”我听后心里非常淡定,我对同修说:看来我还有隐藏的心没挖出来,我还得认真的找一找。他说什么都没有关系,他心里不痛快,发泄发泄就好了。我相信过几天就没事了。现在救人这么急,没有时间去纠结这点事。做好我们该做的三件事是最重要的。
来到村庄,我们两人一组,讲真相、送大法真相资料。我们走在农村的街道上,碰到人就讲真相、劝三退,街上没人时我们就進家讲真相、劝三退,同时把真相期刊送给他们。朴实的农民有的还没有听说过三退的事,当他们明白后真是非常感激。
回来的路上,我们又谈起甲同修,通过他的反应,我们非常清楚,旧势力的邪恶因素想利用他,干扰我们整体配合救人。我们不动心、不上当,就按照师父讲的法“向内找”,实修自己,归正自己。邪恶就无漏可钻,那就自然解体了。
在修自己、讲真相的过程中,时常碰到突发事件,有来自同修方面心性上的摩擦;有来自常人因不明白真相造成的干扰。我觉的,无论碰到什么事都与我们的修炼、提高有直接的关系。我们就把住一点:大法弟子碰到的一切,都是在为我们的回归铺路,我们要珍惜,不能再在原地踏步了,应该快速前進,也就是精進实修,救人是当前的最紧急的事,把心放在紧跟师父的正法進程,多救人,更多的救人上。
因层次所限,有不符合法的地方,请慈悲指正。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各地讲法三》〈大纽约地区法会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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