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在邪恶提供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提醒大陆同修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孔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邪恶也懂这一点,所以邪恶完全建立在谎言、欺骗基础之上的迫害,是要动用国家金科玉律般的法律,为它的迫害来正名的,否则就“言不顺则事不成”了。

那么,这就涉及到一个很严肃的问题,邪恶动用的是国家法律,法律又是正义的化身,谁被法律拘传、拘留、逮捕、庭审、判刑也就意味着被所谓的正义制裁了,那么,你在“正义”制裁的法律文书上签了字,也就意味着你认罪伏法了,无论你签的什么字,内容如何,都不重要,只要你签了字,你对邪恶适用你身上的法律就形成了一种默认,在法律与罪犯之间也就形成了一种对等。

师父早就明示过:“无论在任何环境都不要配合邪恶的要求、命令和指使。”[1]而且,明慧网刊登的《反迫害法律手册》也提出:

在邪恶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书上都不应该签名承认它们,因为它们所做的一切都是非法的,如邪恶提供的“拘传通知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庭审记录”、“判决书”、“释放通知书”等,一概不予认可。但是,所有这些法律文书都要拿到手,作为反过来追究它们法律责任的证据。

我们真正要签的是针对恶人的“控告书”、“起诉书”,“申诉书”、“投诉书”、“举报书”,怎么也轮不到在邪恶提供的“拘传书”、“拘留书”、“逮捕书”、“庭审记录”、“判决书”上面签字呀!这不倒反天理了吗?

要清楚正义在我们这边,我们是无辜受迫害的,我们才是原告。我们不签字并不影响我们在法庭上指证、质证、辩论,讲清真相,我们该做什么就做什么,对邪恶的要求一概不配合,这才符合师父所要求的。

邪恶做的都是:非法传讯、非法拘留、非法立案、非法庭审,那些法律是为它们自己准备的,它们才是被告! 我们不能把位置弄反了。

有的同修在交流中认为:拒绝签字,可能恶人在笔录中添加了许多伪造的证据,从而形成新的迫害,所以认为可以签字。

即使真如同修所说,那也是我们控告它们的一个证据,绝不可作为向邪恶签字的一个理由。

我们一定要清楚一个事实,那就是,邪恶迫害我们的一切都是非法的,在非法当中我们要拒绝一切要求我们配合签字的理由,所以,不存在我们向邪恶签字的程序。神不会接受,修炼人也不会接受。

我们打的不是常人的官司,不能按邪恶的司法程序走,我们是主角,要让邪恶按着我们的正法程序走。我们所做的一切,必须要走正,才能留给后人的。

记的在我地区有一同修几次被绑架,由于此同修稍懂点法律,所以,几次都拒绝在邪恶提供的任何法律文书上签字,包括“释放通知书”都不签。

尤其在最后一次被绑架中,狱警埋怨刑警:把她送来干啥?从那以后,邪恶再也没碰过这位同修。

邪恶对懂点法律的同修非常惧怕,它们自己尤其清楚,只要当事人不签字,无论法律如何制裁,都是将来办案责任人违法的证据。所以它们千方百计的让你签字,不惜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目地是把它们非法行为用你的签字合法化。

以上是自己的认识,为什么要写这篇稿件,原因是:有一次问一个向邪恶妥协签字的同修,为什么要签字?同修回答很干脆:明慧网的交流文章说了,可以签字。我马上对她说:交流文章不是法,也许,作者同修过几天,回头一看自己的那篇文章不对了呢?而师父要求我们全盘否定旧势力的安排,这个法是金刚不动的,后来同修明白过来了,马上严正声明,可这个弯路走的不值的。

个人看法,层次有限,有不妥之处,请见谅。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精進要旨二》〈大法弟子的正念是有威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