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人层面:恶法非法
现在来说明这个问题——恶法非法:
法律界认为:法律必须符合正义与道德,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的法都是恶法。
恶法不具备道德上的效力,有道德底线的人不应该遵守。一个正常的社会一天也不能让恶法生效。
这是常人讲的恶法。我们修大法的人更应该明白,大法才是最高的法,整个宇宙所有层次的生命都必须遵循的,凡是违背“真、善、忍”原则的法律就是恶法,打击“真、善、忍”的法律更是邪恶至极的法律。
中共的法律完全符合了恶法的标准,因为共产党的法律理论是恶法理论:
例如,马克思讲:“国家是阶级压迫阶级的暴力机器。”在这种理论指导下的法律绝对是邪恶的、罪恶的法律。
马克思还讲:“法律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总和。”真是胡说八道,法律应该代表全体公民的公共利益与意志,应该代表正义、道德与良知。
可见马克思对国家、对法律的定义是何等的荒谬与邪恶。但是,马克思对国家和法律的定义,是共产党法律的指导思想。这种理论指导下的共产党法律非常自私和残暴,根本就没有正义和道德可言。所以说,中共的法律就是恶法。
当然也不是说它的每一条法律都是恶法,如果是这样,就无法欺骗视听、欺世盗名,就不会有人对其产生幻想,它的邪恶面目就会暴露无遗,它就会无法维持生存。但是中共出于其“假、恶、暴”本性,不把法律与恶法交织在一起也是不可能的。
下面仅指出几条恶法:
《刑法》105条第二款、《劳动教养条例》、《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遣送办法》、1954年中共的第一部《宪法》中的镇压反革命的内容。
最近中共搞的《刑法修正案》也是恶法,它把一些非法的行为合法化。
现行的《宪法》也是恶法,很容易就能看出第一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都是恶法。
中共对某些对它不利的法律干脆就不制定,如:《言论法》、《新闻法》等法律,因为这些法律一制定出来就必然成为束缚中共手脚的绳索,在这点上中共不会作茧自缚。
已经制定的“游行法”,被中共搞成“限制游行法”。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是混淆视听的——中共让公民可以办报纸、办媒体了吗?中共从来就没有打算过让公民有言论自由。
中共定的法律连中共的执法机构都随意践踏,如:
《监狱法》规定:坐牢人每周只能劳动40小时,哪个监狱不践踏?
《上访条例》:中共践踏此条例,从来没有任何顾忌,厚颜无耻。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现在到处都有强拆出人命的事,这条法律中共执行吗?
这样的法律我们能信赖和作为行为准则吗?
中共的法律很明显体现出它的“(迫)害人”思维。所以中共的一切都不能相信,我们只能利用中共法律的冠冕堂皇条文来保护自己,绝不能对中共的法律有什么崇拜和信仰的念头。
有些常人律师,在为大法弟子辩护时把中共定的《宪法》说得很神圣,但是我们修炼人绝不能这样说,也不能这样想,因为中共的《宪法》就是恶法,如何神圣得了?最好也帮助律师认识到这个本质问题,避免对中共加以肯定与注入能量。
二、修炼人层面:为谁而存在?
李洪志师父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一日在《精進要旨》〈为谁而存在〉一文中告诉我们:
“人最难放下的是观念,有甚者为假理付出生命而不可改变,然而这观念本身却是后天形成的。人一向认为这种使自己不加思考,却能不惜一切付出而不可动摇的念头是自己的思想,看到真理都去排斥。其实人除了先天的纯真之外,一切观念都是后天形成的,并非是自己。如果这后天观念变的很强,那么它就会反过来支配人真正的思想与行为,这时人还以为是自己的想法呢,现代人几乎人人是这样。
一个生命如果能真正在相关的重大问题上,不带任何观念的权衡问题,那么这个人就是真的能自己主宰自己,这种清醒是智慧而不同于一般人的所谓聪明。如果不能这样,那么此人就是被后天的观念或外来思想所支配,甚至为其奋斗一生,而到老时却不知自己一生在干什么。虽然一生无得却在后天形成的观念支配下干出了无数错事。促使自己下世按照自己所做的错事而偿还业力。”
师父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在《精進要旨》〈大法不可被利用〉一文中又指出:“人啊!想一想吧!该相信什么,不该相信什么,为什么修炼?为谁修炼?生命为谁而存在?我相信你们会摆正这利害关系的。否则,你们失去的将是永远都不会再有的。当大法展现在人类时,你们失去的还不止是这些。”
目前已经是二零一一年。作为想真修的大法弟子,我们都应该正其心、诚其意,花点时间,静下心来从新学习一下师父在十几年前为大法弟子写的这几篇经文,看看自己这十几年来,是否谨记师父的提醒和教诲,真正学会了修炼、学会了在法中修、不断的学习在法中正念看问题,还是不幸一直在做被假理和观念所控制的生命,一错再错?时间如流水,逝去不再来。每个修炼人的真我都该惊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