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艳写给吉林省、吉林市检察院的申诉书

【明慧网2004年8月29日】

吉林省、吉林市检察院:

我叫孙艳,女,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工作在吉林市市政府一园,教师。

自今年我国政府将“保护人权”写進宪法之后,近来司法系统开始大力整顿公检法内部的违法违规现象,开展为期一年(2004年6月-2005年6月)的“严肃查办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犯罪案件”的专项活动等一系列健全法制,保障人权的举措。作为一个国家公民,我有责任向有关部门反映一下我的情况,希望给予合法的答复和解决。

我是一名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使我身心极大受益,法轮功强调心性修炼,修炼人从好人做起,努力按照“真、善、忍”标准要求个人心性的提高,使修炼者从为私为我做到无私无我为他人着想,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

从92年法轮功传出到99年7月镇压之前这七年间,全国没有一例报导自杀或恶性伤害事件与法轮功有关,可是从99年7月以后江泽民集团为了镇压法轮功制造借口,电视、报纸用偷梁换柱、肆意、篡改的手法来栽赃、诬陷法轮功,这类报导也就突然大量出现。

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还在继续,各种阴谋陷害还可能发生,希望你们认清江泽民犯罪集团的真实面目,并对过去现在及将来发生的事情有更客观的认识。

自1999年7月20日以后,一场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给我及家人带来了非常大的伤害,精神和心理上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从99年7月20日以后,这段日子里,单位领导多次找我谈话,以各种理由让我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

从2000年6月我向省政府反映法轮的真象事实,被当地公安人员抓走,以“扰乱社会治安”被关押。2000年10月中旬,去北京上访,向中央领导反映法轮功的真实情况,被省公安抓捕遣送回来,又被吉林市船营分局以行政拘留15天,拘留释放后,被所谓什么转化学习班要强制思想转化,罚款金额1300元。

2001年由于单位解体,下岗后,为了生活,照顾家人,我找了许多工作,因修炼大法工作都难以保障。

法轮功学员都在努力要求自己做一个好人,更好的人,这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信仰自由,何罪之有,基于上述事实,我要求:依法追究和纠正上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保障我作为人民教师的教书育人的权利。

此致

申诉人: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