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4年7月27日下午,昆明发电厂通知马燕到厂里学习,并且用小车把我接去。到了之后,发现昆明市西山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李锐、西山区610董姓主任已经在厂招待所等着了。李锐对我说,你姐姐的检举材料检察机关很重视,检察机关说,我们的行为没有违法。法轮功被政府定为×教了,你还敢到省公安厅为法轮功上访,等哪一天说不定你还会到联合国为法轮功上访呢。
从7月27日下午开始到30日为止,西山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李锐、西山区610董姓主任就吃住在昆明发电厂,我每天早上7点半坐厂里的公交车到厂里,由李锐、董主任“陪着学习”,中午厂里还为我免费提供一顿午餐。他们说:“星期一(8月2日)叫我交一份“认识”,而且不准向外泄露。为了制止昆明市西山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李锐、西山区610董主任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利用公款私设公堂,非法剥夺我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特向你们控告。
有关详细情况请见附件一、二、三。
控告人:马燕
2004年7月31日
附件一:申诉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我叫马燕,女,昆明发电厂退养职工。2004年6月25日上午9时许,我们来到云南省公安厅信访处反映:自1999年7.20以来法轮功学员受到的不公正对待的情况,如法轮功学员邝德英的母亲向工作人员反映她的女儿在云南省大板桥女子劳教所已经超期关押半年之久,至今都没有放回来,工作人员答复叫她去找云南省司法厅;法轮功学员王玲的母亲反映她的女儿已经在云南省大板桥女子劳教所关押半年了,至今还没收到劳动教养通知书,工作人员答复叫她去找五华公安分局;还有的法轮功学员反映因为法轮功上访而被非法劳教,要求如数补发劳教期间的工资;还有的法轮功学员反映修炼法轮功身心受益,信仰真善忍没有错,99年以前国家允许炼法轮功,99年以后为什么不许炼法轮功了。
到了中午快12点的时候,突然有6、7辆警车开到了公安厅信访处门口,从车上下来了10多个便衣,也有穿警服的,他们说他们是五华公安分局的,信访处的叫他们来接待我们。法轮功学员说我们是来云南省公安厅信访处上访的,为什么要到你们那儿去?他们说法轮功的问题,信访处解决不了,让他们来解决。说着就叫我们上车,还有一个警察动手去拉一位78岁的男法轮功学员上车。旁边的法轮功学员就劝阻说他年纪那么大了,这次是为了他的侄儿子(法轮功学员)判刑4年了,监狱一直不让他去探望,来向信访处反映情况的。
有一些法轮功学员拒绝上车,因到吃饭时间了,大家都要吃饭,警察就说带到他们那边去吃,我和几个法轮功学员上车后就被带到五华公安分局。到了那里,才知道什么吃饭都是假的,是骗我们的,才到那里就开始审讯我,他们讯问我还炼不炼法轮功,是不是五套功法都炼,我说我炼法轮功,五套功法一步到位,对法轮功的镇压是非法的。他们说法轮功是×教,是定性的。我说你把法律条文拿出来,有哪一部法律把法轮功定为×教了?拿出来给我看!我今天是来省公安厅信访处上访的,你们把我带到这里审讯是违法的,我现在还没有吃饭呢。大约是1点多钟了,他们说我们也没吃呢,我说你们没吃是你们自己不吃,我没吃是你们剥夺了我吃饭的权利!他们说你不准再去公安厅上访了,这是第一次,下一次就不是这样对待你了。他们让我签字,我不签,他们就叫官渡公安分局来,我拒绝上车,有一个警察就来揪我的胳膊,把我胳膊都揪青了,我说不要来拉我,我自己走!官渡公安分局又对我进行审讯,并做了笔录,我说我来省公安厅上访,你们为什么把我骗到这里来?你们的行为是违法的,放我回家!等到三点多他们才放我回来,我一直是饿着肚子的。
我不明白我堂堂正正到省公安厅上访(当天是信访接待日),却遭到警察的非法审讯!我请求:
1、 我到省公安厅信访处上访,信访处的工作人员为什么要通知五华公安分局?此行为是违法的,是利用职权侵犯我的合法权利,我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从而树立信访人员秉公执法的形象。
2、 五华公安分局对我审讯、强行将我转给官渡公安分局、限制我几小时的人身自由等行为都是违法的,我要求公开向我赔礼道歉,对我的精神、经济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
3、 官渡公安分局对我进行非法拘禁、审讯,我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 此申诉同时交云南省公安厅信访处、五华公安分局、官渡公安分局。
申诉人:马燕
2004年6月26日
附件二:申诉
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我叫马燕,女,是昆明发电厂退养职工。2004年6月29日上午10点来钟,西山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一位姓张(男)、姓刘(女)的警察和我厂保卫科姓张的来到家中对我6月25日上午到云南省公安厅信访处上访的行为认定为“涉嫌扰乱社会秩序”,将我带到西山公安分局传唤。他们问我,你到公安厅信访处上访什么?我说,上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你们无权干涉我。你们以此来传唤我是违法的。他们说,政府已经把法轮功定为×教了,你还要为法轮功上访,你还想为法轮功平反吗?我说,至今为止,没有一部中国法律把法轮功定为×教的。对法轮功的镇压是违法的。法轮功是教人做好人的,信仰自由,何罪之有?
他们问我,你写给省检察院的申诉交了没有?是你自己写的吗?是你自己送去的吗?你还要送到哪些地方?我说,向检察机关申诉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你们无权过问,我还要向检察机关控告你们的违法行为。他们说,法轮功是×教,没有哪一位律师敢为你们辩护的。
以上是我的申诉,我请求:
1、 依法追究西山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和昆明发电厂保卫科有关人员对我非法传唤的法律责任,并公开向我赔礼道歉。
2、 对我非法传唤使我精神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对此我要求给予补偿。
3、 此申诉交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西山区公安分局、昆明发电厂。
4、 附:给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申诉一份、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国保大队传唤证复印件一份。
申诉人:马燕
2004年6月30日
附件三:检举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的有关规定,我向你们检举云南省公安厅信访处、昆明市五华公安分局、昆明市官渡公安分局、昆明市西山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昆明市发电厂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
今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马燕到云南省公安厅信访处上访,当天被五华公安分局、官渡公安分局拘禁和审讯。对此,马燕于六月二十六日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六月二十八日晚,马燕所在单位的领导一行五人到家中调查此事,马燕将到省公安厅上访及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情况一并告之。
六月二十九日上午,马燕单位保卫科姓张的和西山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的姓张的(男)、姓刘的(女)将马燕六月二十五日到省公安厅上访的行为认定为“涉嫌扰乱社会秩序”把她传唤到西山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对此,马燕向西山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七月九日中午,西山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的侦察员李锐、张跃明及队长徐和马燕所在单位的保卫科的人来到家中对马燕的住宅进行搜查。
有关详情请见:
1、 马燕于六月二十六日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2、 马燕于六月三十日向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3、 传唤证复印件;
4、 搜查物品清单。
此检举材料同时抄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昆明市人民政府、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昆明市发电厂。
检举人:马玲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