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志昆写给云南省检察院的申诉书

【明慧网2004年8月12日】

云南省检察院:

我叫董志昆,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云南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原云南省林业学校)教师。

自今年初我国政府将“保护人权”写進宪法之后,近来司法系统开始大力整顿公检法内部的违法违规现象,并开展为期一年(2004年6月至2005年6月)的“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犯罪案件”的专项活动等一系列健全法制、保障人权的举措,这是国家坚决贯彻“依法治国” 的方针,完善和健全民主与法制的大好事。为了配合这次专项活动,作为一个国家公民,我有责任向有关部门反映一下我的情况,希望给予合理的答复和解决。

我是一名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使我身心极大的受益。法轮功要求炼功人要按“真善忍”要求自己做好人,其中包括“不能杀生”,而且自杀也是有罪的。自1999年7.20以来,一场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给我及家人带来了非常大的伤害,精神和心理上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从99年7.20至今的五年时间里,单位领导多次找我谈话,以各种理由要我交书和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谈话内容都作了详细笔录。

•2000年4月16日,我在一朋友家被公安人员抓走,以“扰乱社会治安”为由处以行政拘留15天。

•拘留释放后,单位给予我记过处分和降两级工资、扣一个月奖金的处罚。

•2000年12月下旬,我被通知必须参加“转化学习班”进行强制思想转化。

•2002-2003学年,我的教学工作综合测评为优秀,符合 “先进教师”、“优秀班主任”的条件,但因为我是法轮功修炼者,被取消了评选资格。

•2003年11月27日,因我坚持自己的信仰,拒绝填写诋毁法轮大法的转化表,被立即宣布停止了我的教学工作和班主任工作,取消高级讲师的聘任资格。

•每逢“敏感日”我都被找去“谈话”,笔录口供;节假日被要求汇报情况与去处,并且不允许去什么什么地方。

法轮功学员都在努力要求自己做一个好人、更好的人,这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信仰自由,何罪之有?

基于上述事实,我请求:

1、 依法追究和纠正上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2、 保障我作为人民教师的教书育人权利。

此致

申诉人:董志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