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外部关系总理事会给“欧洲公众支持中国法轮功学员信仰自由协会”的复信

【明慧网2002年11月9日】
致:欧洲公众支持中国法轮功学员信仰自由协会,英国

主题:法轮功/在香港的审判

彭定康先生让我回复你10月8日的来信,你的信中谈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最近提议就基本法第23条进行立法的问题。

正如本委员会最近发布的关于香港的第5年度报告中提到的那样,委员会认为,就香港回归中国四年半后的政治形势而言,“一国两制”原则的运行基本良好。但是,具体实施这一原则的某些方面确实引起了争论和不确定性。

我们注意到香港政府9月24日提出的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咨询文件。因为该咨询文件的措辞相当笼统,咨询过程将持续3个月,而且香港政府有意仅在2003年2月向立法会提交一份法律草案,故现在尚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或评估。

1996年欧盟和中国在人权问题上建立了双边对话,在这个框架下,欧盟定期地提出关心的问题,包括在中国尊重宗教和信仰自由的问题。欧盟也继续督促中国批准实施其1998年10月签署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同时遵守其法律精神和规定。

欧盟在一些场合中已经就中国有关当局对被关押者,尤其是法轮功学员,施酷刑、判重刑和虐待的问题表达了它的关注。2002年3月总务会的决议中也表达了对中国法轮功学员人权被侵犯情况的关注。

我想请你放心,本委员会将继续密切跟踪上述方面的发展动态。

潘格瑞提斯(A. Pangratis)
欧洲委员会外部关系总理事会亚洲部
200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