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老人何明英遭诬判 家属控告公检法责任人

【明慧网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四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67岁的法轮功学员何明英,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被沈阳市浑南区法院非法判刑一年、勒索罚金二千元。何明英已于六月十四日提起上诉。她的家人也对制造这起冤案的公检法人员提出控告,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法院无视法律与民意 作出枉法判决

一审法院不但违反庭审法定程序非法审理何明英构陷案,对所有证据均未进行当庭质证,而且无视亲友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对亲友辩护人庭前庭后向法院院长、法官等人递交的一系列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以及代表民意民声的联名书一概视而不见、一律不予回复,也不予采纳;对辩护律师及亲友辩护人为当事人依法所作的有理有据、事实证据充分的无罪辩护意见也一律“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无视公安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诸多违法事实;无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无视法轮功不是邪教这一事实,明知道当事人是好人,没有犯罪行为,却公然置法律于不顾,抛开法律规定,一定要将无罪之人判刑,在无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最终对当事人何明英作出枉判一年、罚金二千元的非法判决。

这起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使年近七旬的老人何明英身陷囹圄,身心受到严重打击与伤害,同时还将面临与承受更为残酷的冤狱迫害,令家人非常担心。

二、父老乡亲们联名声援无罪释放何明英

在中共对法轮功群体迫害的二十多年中,为了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他们遭到强制“转化”,遭受各种酷刑折磨、非人虐待以及毫无人性的摧残,特别是冤狱中的迫害更为残忍和邪恶。何明英遭绑架关押、被非法庭审后,听闻此事的众亲友和乡亲们在震惊之余,更是为这位年近七旬的善良老人的身心状况以及面临的艰难处境而担忧。乡亲们纷纷在何明英家人要求无罪释放何明英的呼吁信上签名声援,希望何明英早日回家。

以下是何明英的家人的呼吁信及乡亲们的声援签名:

各位父老乡亲:

我母亲何明英修心向善、按真善忍做好人,却遭到不法人员的恶意诬告和陷害,已被非法起诉、庭审,正面临被冤判。在中国,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修炼法轮功违法。信仰真善忍做好人何罪之有?把这样的好人关进监狱,其实就是在摧残社会的良知和道德。为了维护起码的人性、公义与良知,制止这起陷害无辜、摧残良善的冤假错案,希望善良正义的父老乡亲们能伸出援手,证实我母亲是好人,支持、声援我母亲何明英无罪释放,早日回家!

三、家属依法控告制造冤案的公检法责任人

何明英遭到冤判后依法提出上诉,同时家属分别向12389、12309、12337、12388、12380等举报平台对制造这起冤案的公检法人员进行了实名举报和控告,要求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1、控告派出所和国保警察

被控告人: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北车站派出所所长张冶、副所长常松、办案警察陈东旭、高玺尧、李金洋、邱大维,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国保支队余岩、范震、宋光耀、张伟、曲高磊。

控告事项: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抢劫罪”、“伪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及“徇私枉法罪”等的刑事责任。
2)依法返还当事人合法财物。
3)依法恢复当事人自由。

事实与理由:
1)被控告人陈东旭、高玺尧办案程序违法,涉嫌“非法搜查罪”。
2)被控告人邱大维、范震、李金洋对当事人进行非法审讯,涉嫌“刑讯逼供罪”。
3)被控告人对何明英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违法,立案程序违法,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
4)被控告人扣押个人合法财产,涉嫌“抢劫罪”。
5)被控告人采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属于非法证据。
6)被控告人张伟、曲高磊出具的《认定意见》属非法证据,涉嫌“伪证罪”。
7)被控告人以《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指控当事人不成立,被控告人涉嫌“徇私枉法罪”。

控告人认为:当事人何明英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违法,更不构成犯罪。被控告人在明知当事人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当事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恶意构陷当事人何明英,对何明英采取违法刑事追诉的行为,系故意制造的冤假错案。被控告人涉嫌“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抢劫罪”、“伪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及“徇私枉法罪”等众多罪名。

控告人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行使控告权,请求检察机关对于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立案、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恢复当事人何明英的人身自由,返还何明英私人合法财物,并由被控告人依法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司法赔偿,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2、控告公诉人、检察长

被控告人:沈阳市浑南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赫梦瑶、第一检察部主任赵丹、浑南区检察院检察长刘宏立。

控告事项:
1)作为本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承办人员的赫梦瑶及其部门负责人赵丹、检察院检察长刘宏立,无视公安侦查人员的诸多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不严格审查案情,行使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能,明知当事人何明英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却公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违法起诉何明英,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依法应当追究被控告人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的刑事责任。
2)依法释放何明英。
3)依法归还当事人的私人合法财物。

事实与理由:
1)被控告人无视公安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依然作出起诉决定,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2)被控告人明知当事人何明英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不应该受法律追究,属于依法不起诉的情形,依然向法院提起公诉,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3)被控告人无视公安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依然向法院提起公诉,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4)被控告人无视亲友辩护人的诉讼请求,无视两位辩护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仍一意孤行,坚持非法公诉,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5)被控告人在法庭上对当事人及其信仰进行侮辱、诽谤,涉嫌侮辱诽谤罪等。
6)被控告人不积极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包庇公安办案人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严重失职、渎职。

被控告人包庇、放纵公安侦查机关,直接滥用职权非法起诉当事人,明知当事人无罪,公然在法庭对当事人进行侮辱、诽谤,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给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公诉人滥用手中的权力破坏《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实施,才是真正触犯《刑法》第246条、300条、397条、399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办案责任终身负责制等规定,应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控告一审法官、法院院长

被控告人:沈阳市浑南区法院法官郝小丽、沈阳市浑南区法院院长王文艳。

控告事项:
1)被控告人郝小丽明知当事人没有犯罪,违反法庭程序审理本案,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对当事人作出有罪判决,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请求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控告人王文艳作为法院院长,明知当事人无罪,明知被控告人郝小丽违反法庭程序审理本案,违法拒绝本案辩护人的回避申请等,伙同郝小丽共同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请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依法无条件释放何明英。
4)返还何明英的合法私人财物。

事实与理由:
1)被控告人郝小丽违反庭审法定程序审理本案,涉嫌徇私枉法罪:未经请示院长之前,就明确表示回避理由支持不了;被控告人郝小丽所说“集中管辖”缺乏法律授权,沈阳市浑南区检察院、浑南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所有证据均未进行当庭质证。
2)被控告人无视亲友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对亲友辩护人递交的一系列法律文书均未给予答复,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3)被控告人对两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采纳,明知道当事人无罪,却对当事人作出有罪判决,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被控告人郝小丽、王文艳的一系列违法行为不仅严重败坏国家司法形象,而且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控告人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行使控告权,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制止、纠正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还当事人清白与自由。

参与迫害单位及人员信息:

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北车站派出所: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02号
电话:024-22520536、024-22523557、024-62042378

所长张冶,警号112633
副所长常松,警号113976
办案警察:陈东旭、高玺尧、李金洋、邱大维15940275366

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国保支队: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4-2号,邮编110011
电话:024-62043648
办案警察:余岩13940359808范震13889280512宋光耀、张伟、曲高磊

沈阳市浑南区检察院: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6甲号,邮编110179
电话:024-84826706

案卷管理中心:024-26209419
检察长刘宏立
第一检察部:
主任赵丹(男)024-26209151
本案公诉人赫梦瑶024-26209515

沈阳市浑南区法院: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6甲号,邮编110179
电话:024-84829750
院长:王文艳
法官:郝小丽024-84829140、84829044、84829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