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索罚金 焦麟惠家人拒绝被迫害

【明慧网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三日】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法院二零二四年三月对法轮功学员焦麟惠女士非法判刑两年,六月将她劫持入狱。近日,龙口法院又要对焦麟惠强制执行所谓罚金。

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清晨,龙口市公安局警察徐洪建、东江镇派出所警察张毅、王军等人闯入焦麟惠的住所非法搜查抄家,抢走焦麟惠个人物品:大法师父法像、《明慧周报》、书籍《共产主义的终极目的》、播放器以及真相条幅、台历、吊坠等,并绑架焦麟惠,后将她非法关押到烟台看守所,并勾结当地公检法对她進行司法构陷。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龙口市法院对焦麟惠非法判刑两年,六月十三日将她劫持到山东济南女子监狱。近日,龙口市法院向焦麟惠家人勒索罚金,被拒绝后,龙口法院欲强制执行。

龙口市法院对焦麟惠判刑及罚款本身就是违法的——违反了宪法对公民信仰自由的保障,焦麟惠家人拒交纳所谓罚金不但有法律依据,也有拒绝被迫害的本意。

《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信仰法轮大法是受宪法保护的。法轮功学员遵循真、善、忍的标准修心向善做好人,提升道德,强身健体,对家庭、对社会都有百利而无一害,这也是有目共睹的。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完全触犯了宪法。

翻遍中国所有法律,对邪教的认定都与法轮功毫无关系。而且,《立法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轮功书籍是教人向善的经典书籍,任何人拥有法轮功出版物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中共现行法律,法轮功学员持有法轮功书籍也完全合法: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第50号文件废止了161个规范性文件,其中第99个被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达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00个被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第50号文件纠正了存在的错误,说明法轮功书籍属于合法出版物。法轮功书籍是拥有者的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用《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拘留、逮捕、起诉、审判法轮功学员,就是对刑法的曲解和滥用,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在此再次告诫那些无头无脑追随中共迫害政策的执行者,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务员法》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以及“针对公检法机关冤假错案進行终身追责”等政策,已经明确了政法工作的公正取向,斩断了执行违法命令而想逃避惩罚人员的退路。每一个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及其他政府人员等,都要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涉案责任人:

龙口市公安局国保大队:

综合中队副中队长陈延兵18660067055
一中队中队长郭福兑18596118718
二中队中队长徐洪建18660017899、15315459345、警号045664

东江派出所:

副所长张毅18660067397
警察王军18766552757、警号045372

(责任编辑:田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