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超,男,一九六六年一月出生,咸安区人。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九年期间,徐超任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法制大队队长。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徐超被立案调查,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被刑事拘留,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被逮捕,羁押在通山县看守所。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四日,徐超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被咸安区法院开庭。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徐超被判刑三年二个月,处罚金二十万元,没收非法现金五十一万九千元。徐超的刑事判决书(2020)鄂1202刑初285号。
从官方的文件知道,公安局法制大队的职责有:1、负责全局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逮捕、移送起诉、取保候审的审核;2、负责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劳教、国家赔偿案件;3、受局长委托参与行政诉讼活动,代理行政诉讼案件;4、参与研究、处理重大案件及疑难案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等等。
就徐超而言,他任公安分局法制大队长期间,跟随中共迫害政策,单从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劳教、移送起诉方面看,徐超犯下了迫害法轮功的恶罪。在此,只列举二例:
实例一:法轮功学员向德斌被非法超期关押并被秘密判刑七年,勒索罚金一万元
向德斌,男,五十多岁,原咸宁市咸安区方向机厂职工,一九九五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二十年来,他被非法关押四次,劳教迫害一年半,被劫持到洗脑班两次,被非法抄家多次,被非法判刑七年,目前仍在范家台监狱遭折磨。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早上,向德斌在去上班的路上,被绑架到“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板桥强制诛心洗脑迫害,向德斌一直非常坚定自己的信仰。同年八月二十九日被劫持回咸宁市看守所,被非法批捕。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秘密开庭非法庭审向德斌后,将他非法关押在咸安区看守所,没有结果。
二零二零年下半年,向德斌被秘密非法判刑七年,勒索罚金一万元,在看守所被非法关押三年多后,被秘密劫持到沙洋范家台监狱继续迫害。由于秘密开庭,家人没有接到判决书,至今不知道公诉人、审判长、书记员是谁。
对向德斌非法起诉的所谓法律材料,就是通过法制大队长徐超之手。
实例二:法轮功学员张为卿被非法超期关押、非法判刑两年
张为卿,男,一九七九年生,咸安区居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精通法律。二零一七年五月,张为卿被咸安区法院非法判刑两年,非法判刑时,已被咸宁市看守所非法关押差半个月就两年时间。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五点,张为卿正常在咸宁温泉谷酒店电脑机房内上班,咸宁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长邹誉,温泉分局国保大队队长刘宁,两个新来的小警察(一个姓汪是崇阳人,另一个是赤壁人不知道姓名),还有一个女警察,冲入张为卿的办公室,将张为卿绑架,并抢走办公电脑、书包、U盘、移动硬盘、MP4等物,当时直接劫持张为卿到十好桥派出所。
当时咸宁所有的国保的头目全部到齐了,包括邹誉、刘宁、樊忠(咸安分局国保大队队长)、徐承忠(咸安分局国保大队),还有两个小警察,从下午六点一直非法讯问到晚上一点,在辩论法轮功好坏的过程中,这些人被张为卿说得哑口无言,张为卿说法轮功的所有行为活动不违法,也不犯罪,邹誉把所谓的司法解释给张为卿看,张为卿看完,告诉邹誉司法解释上面没有法轮功三个字,邹誉翻来覆去看了几遍,目瞪口呆,瞠目结舌,半天说不出话来。说起来实在可笑,一个堂堂国保支队的队长,原来竟然是个法盲。
因为非法审问没有结果,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晚上,张为卿被绑架至咸安区拘留所非法行政拘留,第二天上午十点直接绑架至“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板桥村洗脑班诛心洗脑。
邹誉、樊忠、闵剑等警察,还有咸宁市610副主任姚雄亲自到洗脑班非法讯问张为卿三次。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将张为卿绑架至咸安区看守所,非法刑事拘留。
因为张为卿在看守所翻供,所以导致检察院一直无法批捕。咸宁市公安局和咸安区检察院批捕科诱骗张为卿母亲郝慧敏给儿子张为卿做工作,张为卿的堂哥张炜(咸宁市咸安区桂花派出所所长)也欺骗他,许诺只要承认自己和他人的犯罪事实,就取保回家过年。张为卿开始不配合,后来在她母亲郝慧敏下跪哀求下,被情所动,终于承认了自己的那部份(依法控告江泽民的法律文书)。一承认,做了笔录,签了字,张为卿在两个小时内就被非法批捕了,后来被非法判刑两年。张炜因为诱骗“有功”,从原来的指导员升职为派出所所长。
张为卿被非法批捕以后,等了五个月,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公诉人余宗晔才来非法提审。因为张为卿精通法律,他非常清楚的知道,翻遍所有中共法律,法轮功不在邪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之列。刑法学里有个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可以认定为犯罪事实。另外咸宁市司法局要求当地律师不得对张为卿做无罪辩护,而张为卿自己大学是学法律专业的,所以张为卿就没有请律师,决定自己为自己做无罪辩护。
二零一六年十月份的时候,咸安区法院法官廖鹏窜至咸安区看守所非法提审张为卿,张为卿拒绝承认任何罪名和事实,廖鹏开始诈骗张为卿,说有人看到他做的那些事了,张为卿还是不认,廖鹏看到张为卿不认罪名和事实,就开始拖案子。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上午,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开庭。开庭的时候张为卿讲了刑法三百条根本不适用于法轮功,法轮功根本不是邪教,并列举了相关文件,也提到了母亲被欺骗、公安进行诱供的事实,并列出两个人证,一个物证,表明所有口供为非法证据。法官根本不给采纳。在一审、二审判决书上只字未提这些,根本不讲张为卿列举公安的犯罪事实和公安犯罪证据。
开庭在最后的总结陈述中,张为卿要揭露咸宁市公安局的犯罪事实,法官李拥军连忙阻止,不让张为卿讲,然后法警把张为卿手中的文稿抢走,拿给李拥军,最后张为卿讲希望法院可以公平公正的判决,李拥军说好,开庭后拖了几个月,因为错案终身责任制,审判委员会谁也不敢签字判张为卿有罪。不得已,最后把张为卿的案子申报给咸宁市中院,咸宁市中院不知道是谁签字要判张为卿有罪的。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送达一审判决书给张为卿,判决书中审判长落款是李拥军,审判员是刘英,咸安区法院审判委员会无视张为卿拿出的证据,错用法律条文,枉法冤判了张为卿两年。
张为卿拿到有罪判决书当即表示要上诉。其实都已经内定好了,法轮功的案子根本不讲什么法律。
二审,就是走了个过场。在看守所非法提审了一下,二审的法官叫艾军。张为卿在跟他讲诉江的文档是正常的法律文书,不属于邪教信息,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把诉江文档定性为邪教信息是完全错的,如果正常的控告书都是邪教信息的话,那咸安区法院的判决书那不也成了邪教信息?艾军说不要跟我扯定性,张为卿跟艾军讲“疑罪从无”的原则时,艾军又说不要跟我扯那些。一个法官不能跟他讲刑法的基本原则,那还能跟他讲什么?二审,非法维持原判。张为卿接到《判决裁定书》时,已经被非法关押了二十三个月十五天,当场就撕了,拒不签收;区法院送来执行通知书,张为卿也让书记员拿走,坚决拒收。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张为卿被释放回家。咸宁市公检法迫害法轮功学员张为卿的方式就是一个字——“拖”。
对张为卿非法起诉的所谓法律材料,就是通过法制大队长徐超之手,徐超成为迫害好人的帮凶之一。
另外,二零一六年,咸宁市法轮功学员陶席珍、徐长虹、何桂红都被非法起诉,也与徐超有直接干系。
善恶到头终有报,不是不报,时辰不到,时辰一到,一切都报。希望世人,特别是曾经参与迫害法轮佛法或还在迫害佛法修炼者的各级人员,倾听法轮功学员讲给您的真相,摆脱中共恶魔的魔爪,别让这一个个警世的报应白白溜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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