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大致经过如下:
开始两位同修想避开,到外地躲一下,住房都找好了。A同修告诉两位同修,躲不如控告派出所相关参与迫害的人,制止警察犯罪,也是慈悲挽救他们。A同修提到近期与同修配合,在公义论坛法律专家的帮助下,积极主动营救同修,大大减轻了邪恶对同修的迫害,同修没有被非法关押。我们越是占据主动、及时通过法律的方式反迫害,包括主动控告恶人,能及时制止迫害,不让警察進一步犯罪,也是慈悲于警察。两位同修明白了。
A同修问两位同修:1)敢不敢面对派出所?同修回答说:敢!2)敢不敢面对检察院?同修回答说:敢!3)敢不敢面对督察? 同修回答说:敢!于是,两位同修决定控告参与迫害的派出所警察。
二零二二年十月中旬,两位同修到区检察院递交控告信,检察院的人说,不归检察院管。同修问,该谁管?他们说找纪委、督察。于是,同修把控告信递交区纪委、监委和区督察大队。
二零二二年十月底,一天下午,两位同修夫妇还在路上行走,就接到儿子的电话,说是派出所给他通过电话,说同修是逃犯。当两位同修回到小区门口时,看见停了两辆警车。当两位同修再次去区检察院递交《控告状》时,检察院的一位女士,拿出一沓资料让签字:上面写的是“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同修不签字。两位同修以咨询的方式给检察院写了一封信,内容如下:
在此,我们向你们检察院人员咨询几个问题:
一、我儿子说我是逃犯,是因为接到派出所警察的电话。这说明警察先将我们定为犯人,再找我们的犯罪证据。我们是守法、合法的公民,怎么是犯罪嫌疑人呢?请给出法律条款。
二、警察找到我们的所谓犯罪证据,莫非是他们非法入室抢走的“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的护身符。请问,真善忍有啥不对?
三、检察院要我们签字承认是“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检察院受理了派出所的材料。那么,我们的《控告状》在十月十七日送给区纪委、监委和区督察大队,派出所的材料是十月二十九日送达的。我们控告在先,你们不受理,是直接违犯《刑事诉讼法》第110条。中国的法律在办案这些人手中就是两样吗?
四、警察说我们是反党,言外之意,就是说我们虽然没有犯法,但是我们反党。在中国是党执政,给警察撑腰,所以,他们可以任意整我们,他们的权大于法。我那天问派出所的警察,请你们直接拿出修炼法轮功犯罪的法律条款来。谁能拿出来给我们?
如果照这样推理,就等于是警察承认党在违法。如果这种说辞成立,那么,就等于警察告诉我们党是非法的。因为党是非法的,所以警察自己也敢胡作非为。那么警察做出的“犯罪嫌疑人”的材料可信不?是否具有现行法律效力?
五、为了维护人间的道德,为了维护法律的神圣。我们打算一走到底,层层上告。我们早就知道,在这权大于法的时候,官官相卫,谁还在乎我们老百姓呢?但是,作为应付我们,从表面上办案人员还得留下档案,这档案在今后又是什么?
六、当历史翻过这一页时,这些档案记载就是办案人员的污点。当年的刘汉集团(黑社会团伙)谁能动?当周永康倒台时,所有档案都被翻出来了,李成云(注:前任市委书记,周永康的马仔)等人就是这样被卷進去的。所以,我们相信,我们的层层上告在将来还是有作用的。希望所有办案人员能及时明白这一点。
后来,当同修第二次向检察院递交控告信时,把《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必须受理的法律条款)附在控告信的后面。
当派出所在向检察院递交构陷同修的材料时,检察院的人说,人家已经告你们了,你们之间协商解决吧。
派出所警察多次打电话给同修,让同修去派出所。同修到了派出所后,其中一名警察态度恶劣,女同修正告他:“搞清楚,你是被告,我是原告。”另外一名警察态度也很凶,男同修对他说:“你当警察连法律都不懂,凶什么凶?!”警察一下就蔫下来了。其中一名警察上前说:“我们不告你们,你们也不告我们。你们该上街的上街,该买菜的买菜。”
之后,派出所不骚扰同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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