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整体 运用法律救度众生

更新: 2023年01月23日
【明慧网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本案是自一九九九年“七·二零”迫害发生以来,海量迫害案中一个小小的案例,案由简单而典型:一个法轮大法真相护身符,一对老年法轮功学员夫妇被构陷迫害,我们反迫害、维权,通过中国现行法律讲清真相。我们摆正救度众生的基点,不是单纯的维权,是为了众生的未来。

我们是一个整体,包括这个运用法律营救同修项目,项目从开始咨询论坛法律专家同修,我们对公义论坛从开始的陌生,到后来到现在,熟悉和关注论坛、公义论坛就象是师父给我们安排在身边的法律专家顾问,无偿的付出,帮助分析案情、即时应对、提供论坛链接文章、模板、流程、帮助写稿、审阅稿件、修改等等,为我们赢得宝贵时间、同时以最正规规范的法律应对方式、让常人中专业人员对大法弟子刮目相看,最大力度营救公检法司政府政法委等相关部门众生。以至于律师看了我们的相关法律文书材料、律师从法院见面法官面谈以后问:“你(们)是什么专业毕业的?”其实我们的主体法律文书都来自于公义论坛。

案件发生不久,我们本地区项目同修商量,联系了北京正义律师代理控告。本地区一直以来在营救同修项目中的主要同修,一直参与项目的全过程。项目同修无私无畏付出很大,顶着各种压力在来自各方面的阻力中前行,一直以来与当事同修交流和沟通,特别还有公义论坛的分析和提醒,当事同修从开始的依赖常人律师中渐渐成熟起来,当事同修自己启动了控告案,一路走来,在师父的保护下,从开始的怕心较重到现在的坦坦荡荡,就按照师父的安排做。

另一方面,我们联系技术同修尝试本地区整机隔离匿名网络举报;联系同修协调更多的同修参与進来、发正念支持;联系同修协调跨地区整机隔离技术网络投递匿名举报和真相信小组协助;联系同修及时拍照上传当事同修收到的各种回复邮件和邮寄凭证;联系当地技术同修及时查询邮寄地址和电话号码等等。让更多的同修在项目中发挥自己的作用,助师正法、为救度更多的众生开创整体环境。

同时,我们自己也做好向当地公检法、街道办等部门真相信的制作和寄递。过程中,公义论坛建议我们不忽视给两级市政法委部门众生讲真相,除了邮寄全部的法律文书、匿名真相信以外,我们还邮寄了拜年贺卡真相信、当事同修给两级政法委及当地法院合议庭写真相信劝善、讲真相。

值得一提的是,两位当事同修把相关法律文书做了大量广泛的邮寄。包括:国家级、省级、地市级的人大、纪检、公安、检察院等等。还有两级市的政府、政法委、法院、司法局、司法所、省司法厅、新闻出版局、街道办事处等。

法律文书包括:

1、公安、检察院阶段:控告书(刑事控告书) 不起诉申请书。

以案释法申请书、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控告公诉人之一到之七(之一控告公诉人,之二:检察官回避的申请,之三:要求免去检察官职务的申请,之四:要求检察院层报并责令退出员额的申请,之五:要求上级检察院监督下级检察院执行的申请,之六:要求公开司法考试成绩的申请,之七:要求公开考核情况的申请,)之八:要求公开鉴定资格及鉴定资格证书的申请;撤回起诉申请书;

2、法院阶段:给法官的信。

庭前释法申请书,回避申请书,控告乱改资料数量,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之二 关于“代签字”)依法要求证人、鉴定人出庭的申请书、辩护词;

3、通过行政程序彻底否定“认定意见”的相关法律文书,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起诉状、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书等。

4、a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 针对涉案警察政府信息公开目地:排除非法证据 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制止冤假错案的发生;b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针对司法所评估监外执行信息公开制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项目進程近况及公义论坛的分析回复邮件、主要法律文书等,我们都及时与当事同修、项目同修、主要联系同修反馈和共用参考,我们整体始终如一。为了赢得救度众生的时间,我们在打印和准备邮寄法律文书资料方面,基本是通宵达旦。过程中,运用法律营救项目由最初的被动渐渐掌握主动。

项目交流中同修说:法律营救项目中的三方:论坛同修、项目同修、两位当事人老年同修一起配合,一定能够走出一条我们的路来。就象公义论坛中法律专家回复的帖子中写道:“过程中一切的经历都是极其珍贵的,因为都是在师父的保护下走过来的,凝结了师父的心血。”

整个过程中,公义论坛管理员、各位版主、法律专家同修给予了大力帮助,转发帖子、分析案情、从法理上交流、对项目具体做事提出宝贵建议和法律指导,在此,谢谢同修。

本文仅从法律角度做出一个详细的总结,供同修参考。

案件回溯:

* 年*月*日上午,当事同修夫妇在某街道遛弯,突然被几个来路不明的人围住,这群人未出示身份证件,直接将夫妻俩绑架到*派出所,期间,*派出所警察,盗走当事同修的钥匙,瞒着当事人、在明知其家中无人的情况下非法入侵、私闯民宅,盗走大法书籍,整个过程没有任何合法的法律手续,也未進行执法录像。

时隔不到一个月,当事同修夫妇俩再次被绑架。

当事同修夫妇依法控告参与迫害他们的警察,控告书被××市检察院拒收。与此同时,××市检察院伙同××市公安局督察部门及参与迫害他们的警察在第一次绑架夫妻俩后的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就完成了侦查、审查起诉的过程,并将编造的冤假错案移送到××市法院。

××市法院书面告知夫妇俩被监视居住半年,同时告知两位同修法院组成合议庭的人员名单,后又通知更换陪审员,企图加重迫害两位老人。因疫情原因,本案被延期审理,这也为我们争取了更多的救人时间。

附:

依法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的申请书

当事同修作为申请人因坚持信仰、被人构陷,案件处于××省××市××市检察院非法起诉到××市法院阶段。

1、申请人请律师查询案卷发现,里面有一份指控申请人涉嫌所谓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关键“证据”,和所谓立案理由:举报人***收到申请人赠送的护身符1枚,所谓“证人证言”都是警察A自问自答并由A自行代签字。

2、案卷里面有一份指控申请人涉嫌所谓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关键“证据”,即被申请人××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队长B出具的《认定意见》。申请人认为该《认定意见》严重违反《宪法》、《刑法》、《立法法》,因此一方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极力向法官力证其非法性之外,另一方面亟须请××市法院合议庭在开庭时通知B到庭质证,以确认1、确认××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是否超越职权出具《认定意见》;2、确认 《认定意见》是否合法。

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出具《认定意见》属于超越职权,且无授权性法律依据。

根据《立法法2015》第80条以及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8》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增加本部门权力,应当由该行政机关通过制定部门规章形式(而非由另外的机关比如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形式)。而且“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

被申请人××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出具《认定意见》所谓的授权性依据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第15条,即“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

一目了然的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越过了公安部,擅自增加了公安部下属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的部门权力,公然违反《宪法》和《立法法》。被申请人××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在没有公安部制定“部门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依据此“司法解释”、根据两高的违法授意、接受地方法院和检察院委托出具《认定意见》,超越职权,且无合法的授权性法律依据。(当然,即使公安部制定“部门规章”,也无权授权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去认定什么正教、邪教宣传品,因为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找不到这样的依据,即缺乏判断标准性的法律依据)

二、《认定意见》不具备法定司法鉴定意见的基本形式要件。

司法鉴定意见是法院审理案件查明事实的重要依据,鉴定意见应该具备以下基本形式要件:

(一)作出鉴定意见的机构、单位应当具有专业资格证书且向社会公示,应具备获得资格证书的鉴定人员;

(二)作出司法鉴定意见的机构、单位应当在当地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等部门登记备案;

(三)司法鉴定意见结论应有作出该意见的鉴定人员签字,鉴定人须两人以上。

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出具《认定意见》,对于以上那个基本形式要件中的诸多要求,一项也不具备。

此外,还有一个最表面的形式要件也被刻意模糊化。《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形式诉讼中查明事实的八大证据,这八大证据中,有“鉴定意见”而无“认定意见”。申请人认为,这是为了规避“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要求,而刻意更改文件名称。而这也恰恰表明“认定意见”因不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之列而应排除在案件证据之外。

三、《认定意见》没有判断标准性的法律依据,其结论也违反了公安部的规范性文件

二零零五年,公安部联合颁布《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通知重申国家确认的14种邪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各自认定7种。而这14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在网上输入“中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然后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全文)。公安部颁布的这个通知,明确否定了江泽民和媒体对法轮功的诬蔑,表明法轮功不是邪教,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轮功十五年后的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报》又公开引用公安部的这个通知,重申官方认定的14种邪教。这无疑等于再次明确法轮功不是邪教。且不论政府或者法律是否有权判定一个信仰是正教还是邪教,但被申请人所在××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作为行政部门,其认定“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不能脱离公安部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列举的14种邪教去创制新的“邪教”,也没有任何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给它“认定邪教”的权力。被申请人××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出具《认定意见》直接违反公安部公通字【2000】39号文件,没有任何判断标准的情况下随意认定“邪教宣传品”,该《认定意见》是非法、无效的。

四、在所谓的“法轮功案件”中,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作为立案、侦查机关,既主导抓捕,又以出具《认定意见》方式最终定案,要法院、检察院以及刑事诉讼程序何用?

国保支队主导抓人,往往以法轮功学员合法的书籍、资料、电脑、手机等作为所谓证据,而检察院起诉、法院判案最终却要以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出具的《认定意见》作为重要甚至唯一依据,那么,国家要检察院、法院还有什么用?要《刑事诉讼法》、形式诉讼程序何用?这么做难道不是把检察官、法官当作傀儡玩偶利用和戏弄吗?

综上所述,××市公安局出具对原告所谓案件的《认定意见》,不是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具备合格的司法鉴定人员,没有明确的上级机关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违反了公安部的规范性文件,不具备《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形式要件要求,藐视了刑事诉讼应有的审查起诉、公诉和审判程序,该《认定意见》是违法、无效的。以上理由对“认定意见”的违法性做出阐述,申请人对于这个“认定意见”存疑,所以依法申请B出庭质证。该《认定意见》无论放入书证目录中还是《鉴定意见》目录中,但是B做出的行为是鉴定的行为,现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申请人特此申请××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队长B出庭质证、申请法庭要求B出具其资格证书、出具认定意见的法律依据等。

所谓“证人证言”都是警察A自问自答并由A自行代签字,A签字的时间竟然是其尚未到该派出所任职,但是却代签了所谓举报人、证人*派出所的所有问询笔录。为此,申请人特申请法院调出录像询问证人期间的执法录像。

上文仅举一例, 还有众多的法律文书,均参考公义论坛的模板书写,同修们可以到公义论坛咨询下载。希望我们携手救度更多的众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