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桂珍、王淑花是坊子区法轮功学员,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七日晚因发真相资料被绑架,后被“取保候审”。坊子区国保大队非法起诉她们,六月二十日由奎文区法院非法庭审。
据悉,非法开庭入庭时,在法庭门口有两个女人对两位法轮功学员说,自己是来帮忙的免费律师(中共法院指派的律师,欲给法轮功学员做有罪辩护)。许桂珍说:“不用,我自己辩护就行。”结果法庭人员竟说,不允许自己辩护。
许桂珍、王淑华遭非法庭审经过
检察院的所谓起诉书构陷给两位法轮功学员的罪名仍然是所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
对此,许桂珍表示:公诉人没有法律依据,自己查遍中国所有的法律,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把法轮功定位邪教。公安部(2000)39号文件认定的14种邪教没有法轮功,二零一四年公安部重新认定的14种邪教还是没有法轮功。而破坏法律实施是指人的行为导致立法机构或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整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应用、贯彻执行。我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法轮功修炼者,我有什么能力或者权力能导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施行呢?只有有公权力的人才具有可能破坏法律实施的能力。因此给我定的罪名不成立。
公诉人说:二零一七年就定为邪教了。许桂珍说:“二零一七年两高的解释是越权的,没经公安部联署,只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做出解释,无权为另一个行政机关授权。”
许桂珍还指出,法轮功书籍出版禁令早解除了。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发布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公布《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决定第99项、第100项明确废止以下两个一九九九年发布的文件:(1)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2)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公诉人说:你上哪里翻遍法律书?许桂珍回答:“我家里法律书一大摞,我孩子学的法律。”
在法庭上,许桂珍还叙述自己为什么修炼法轮功:“我是病危的时候学的法轮功,医生把我判了死刑,医生对我老公说:你花上钱人也没有了。比你老婆病轻的人都死了,不必浪费钱了,出院吧。我从那开始听师父的讲法,过了一月上医院去复查,拿着原来的化验单子,医生看了看我,惊讶说:你还活着?!这证明大法救了我的病,我必须为大法说句公道话。翻开每个炼功人的历史,都是祛病健身,好人好事层出不穷。做买卖的都愿意找个炼法轮功的收钱,当今社会只有法轮功是净土。如果人人都炼法轮功的话,治安状况也好了,你们这些公检法人员都清闲了。”公诉人打断说:“不要说了,我们已经听得很多了。”
法庭上又宣读了七个人的证人证言。对此,许桂珍说:证人不出庭作证,其证言无效。九龙湾小区那两个人拾的资料并不能证明是我俩发的,我也经常拾到真相资料,全世界一亿人学法轮功,全世界资料都是一样的。另外,不管谁发的资料都是合法的。宪法三十五条有言论、集会、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通过口头和书面发表自己的看法完全是合法的。法轮功真相资料都是宣传法轮功的好处,叫人记住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灾难来时命能保。这与商家企业散发宣传资料向消费者宣传介绍自己的产品不一样的吗?这完全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更不是邪教宣传品。
许桂珍在最后陈述说:“我想说的是法轮功就是冤假错案,当今社会,中国的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不是用法律对信仰者打压,而是用权力对信仰者打压。这一页不光彩的历史即将掀过,它违背了天理、国法、公道、人心。这些伤天害理的罪行,一定受到追诉、严惩、接受历史的审判。你们应该学会尊重信仰者的自由,对待法轮功问题应该采取和解立场才是明智的选择,这也是你们摆放位置的时候。
“制定法律的唯一目的是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一个符合社会正义的法律必然是向善的,建立法庭的唯一目的是主持正义,所以法庭断案必须以正义依归。法官需要的就是对正义是非的判断。所以最传统也是最现代的法庭断案 就是凭借人的良知,以人的良知来区分好法与恶法。也是人的良知来判断判案是否正义。良知即是法律的最高准则,也是判案的最终方法。目前在中国某些命令在某些情况下,存在着权威的命令及人类良知相冲突甚至严重违背人类良知的情形。希望法庭能本着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着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来维护社会正义,做出正确的选择,还本案当事人一个清白 还大法清白,请审判长、法官判我无罪。”
据悉,轮到王淑花陈述时,她说自己没文化,没有陈述。但在整个非法庭审过程中,她对许桂珍的论述全表赞同,说:“我觉得也是。”
最后,法庭不管许桂珍有理有据论述,对两位法轮功学员各非法判刑三年六个月。
公诉人宣布休庭后,坊子区国保大队警察拉着许桂珍、王叔花去医院查体,先送昌邑看守所,后因查体不合格,两人回家了。
据悉,对两位法轮功学员的判决书是潍坊市政法委和潍坊市“610”说了算,奎文区法院只有听命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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