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剂师葛玲养老金诉讼案立案 人社局撤销指令书

【明慧网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明慧网通讯员江西报道)二零二二年一月初,江西省永修县药剂师葛玲就修炼法轮功被非法判刑从而养老金被扣以及被追缴一案,向九江市柴桑区法院诉讼永修县人社局。一月二十日左右,葛玲接到法院短信:你的诉讼案已受理、已立案。二月八日,永修县人社局向葛玲送达“决定书”,撤销之前的《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简称“指令书”)。受理该案的律师说:这(撤销“指令书”)是件好事。

葛玲,七十一岁,江西省永修县中医院的退休药剂师。二十多年来,葛玲因为信仰真、善、忍,先后两次被劳教迫害、两次被判刑迫害,身陷囹圄累计十二年。她在九江市马家垅劳教所、江西省女子劳教所、江西省女子监狱遭受了一般人难以承受的酷刑摧残。二零二零年四月,葛玲出狱后,又遭到永修县人社局扣发、追夺养老金等经济迫害。

明慧网文章《江西省永修县中医院药剂师葛玲被迫害 生命垂危》《江西65岁药剂师遭八年冤狱 今又陷囹圄》《十二年冤狱九死一生 江西葛玲又被追夺养老金》详述了葛玲遭受的迫害事实。

人社局依法作出撤销“指令书”决定

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上午,江西省永修县人社局的徐局长(男)、杜部长(男)、况律师(女)和社区陈主任(女)四人,来到永修县中医院退休药剂师法轮功学员葛玲家,当面送达了“关于撤销永人社基监令字[2021]9号的决定书”,对以前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予以撤销。

永修县人社局在“关于撤销永人社基监令字[2021]9号的决定书”中写道:

“葛玲:

本机关2021年12月8日向你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永人社基监令字[2021]9号)因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现决定对该执法文书予以撤销。

特此告知

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8日”

在葛玲家中,当来人递给葛玲该“决定书”时,有人要拍照,被葛玲拒绝。葛玲问来人:现在你们撤销了“指令书”,是不是要求我撤诉?来人答道:能撤诉更好。葛玲又说:撤诉可以,但要恢复发放我的退休养老金,并不再追缴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份开始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为止已领取的养老金共计270741.28元。

杜部长答道:《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虽然撤销了,但如何处理,最终还是要看法院的判决结果。

受理该案的律师说:这(撤销“指令书”)是件好事。

二零二二年元月初,葛玲已向法院递交了起诉永修县人社局的“行政诉讼状”,并且于元月二十日左右,收到了法院发来的短信:“你的诉讼案已受理、已立案。”

在已递交法院的“行政诉讼状”中,葛玲作为原告有三点请求:

1、撤销被告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八日对原告葛玲作出的(永人社基监令字[2021]9号)《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

2、判令被告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开始正常足额向原告葛玲支付退休养老金人民币:3771.10元/月给原告葛玲所有;并判令原告葛玲无须向被告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回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份开始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为止领取的养老待遇合计人民币:270741.28元给被告。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并且,葛玲在她的“行政诉讼状”中,清晰讲明的上述请求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至此,对于葛玲作为原告的第一点请求,永修县人社局主动撤销了《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这是永修县人社局依法作出的一件正确的事。

葛玲的“行政诉讼状”中诉求的法律依据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八日,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当面向葛玲送达了《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通知书》和《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不仅停发了葛玲的退休养老金,还要求葛玲退回,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份开始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为止,领取的养老待遇,合计人民币:270741.28元。

关于《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葛玲认为,被告做出的《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中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8条,系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而根据此错误的法律规定作出的该《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是违法的、无效的。因此,该《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必须予以撤销。

在“行政诉讼状”中,葛玲还说,被告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该《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中还使用了《江西省查处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9条第(5)款之规定,十分错误地指令她须退回所谓违规领取的养老金,并处罚款。

葛玲自始至终认为,自己是经过合法程序审批获得退休养老金的正常退休老年人,有权依照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每月均获得足额的退休养老金,被告不得无故克扣、停发、追回等。

该文件《江西省查处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是在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属于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在有效期届满之前,必须重新公布。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未在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一日之前重新向社会发布,故该办法对原告葛玲无法律约束力。

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24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该《江西省查处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因未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公布而自行失效,对原告方无法律约束力。换言之,被告适用该办法第9条第(5)款之规定系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另外,葛玲认为,自己对自身两次被劳教、两次被判刑从未隐瞒过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本案根本就不存在她作为一个退休女职工隐瞒不报,采取违规方法继续领取退休养老金之情形。

而且,人社局及其工作人员在长期的工作过程中,自身存在严重过错行为,对社保基金费用监管失职失能所致,葛玲仅是被动地、合法地享受并领取了退休养老金而已。

加之,本案被告早已丧失了六个月的行政诉讼,故被告应承担自身过错和丧失诉讼时效(即:被告已丧失了胜诉权)以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而直接导致被告败诉的风险。所以说,该《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永人社基监令字[2021]9号)必须予以撤销。

葛玲再次重申其合法权益不应受侵害

葛玲说,她已于二零零一年三月份年满五十周岁时,正常退休。每月享有的养老金是她依法获得的个人合法收益和财产,这是根据中国《宪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六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立法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她有权均获得足额的退休养老金直至终身,这是法律规定的最基本权利和义务。

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中医院至今认可葛玲是永修县中医院正常退休的女职工,葛玲未被永修县中医院开除过,一直认可了其正常退休人员基本身份。永修县中医院先考虑到葛玲退休养老金已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开始被人社局强行停发了,并被人社局要求葛玲及其家属退回所谓的合计:270741.28元退休养老金的情况,永修县中医院根据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永修县委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从人道主义原则出发,为了解决原告葛玲的生活困难问题,永修县中医院同意由单位向退休女职工葛玲每月发放五百元生活费用。

人社局十分错误地从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开始至今,一直停发了葛玲每月所需的退休养老金,并十分错误地要求葛玲及其家属退回该合计:270741.28元退休养老金,这对葛玲极其不公平、不合法,故葛玲要求人社局立即恢复对她按月足额发放退休养老金(如遇她的退休金正常增长,则按增长后的退休金足额发放给她),并判令她无须退回该合计270741.28元费用,从而切实维护葛玲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从目前看,葛玲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九江市柴桑区法院提起的诉讼案,永修县人社局做出了对葛岭和其自身都好的一项决定,也使此案向前推动了一步,葛玲还会继续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有被非法扣发、追缴养老金的法轮功学员都应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