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翼女士是原四川省凉山州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的工程师,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因为在过年前和一群法轮功学员聚会被非法判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在成都女子监狱受尽残酷折磨。她出狱后,工作已经被单位开除,之前的二十三年工龄被清零,已经到五十岁可以退休领养老金的年龄,可是因为工龄被非法清零,张翼无法退休养老,面临生存危机。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张翼向国家人社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的规范性文件便于自己申请退休做参考。
国家人社部拒不提供,张翼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起诉。二零二零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庭法官认为张翼对国家人社部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范畴答复不服的,应当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申诉,张翼提出的诉讼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张翼上诉到北京高级法院。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北京市高级法院以(2021)京行终1918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张翼认为,她的情况是属于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信息公开而未公开的,当事人已经先向行政机关申请(申诉)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然后对于行政机关的答复或逾期不予答复不服后再行政诉讼的情况,而不是未经过申请(申诉),直接诉讼行政机关不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的答复或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和北京高级法院的行政枉判,严重影响了张翼的合法权益,也助长了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应当依法追责。张翼通过网络,向中纪委和北京市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北京市第二检察分院和北京市检察院举报、控告北京二中院和北京高级法院的相关法官行政枉判。中纪委举报网站回应:对张翼的举报材料已经收悉。
北京高级法院举报网站回应:所反映的问题属于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工作范围,不符合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条件,请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向相关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反映。北京市第二检察分院和北京市检察院对张翼的举报没有回应。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国家人社部不履行职责向申请人公开其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审两级法院违法驳回张翼的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破坏了法律正确实施,严重损害了张翼的权益。
张翼依法向最高法院和最高法院第五巡回法庭递交了再审申请书。请求最高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高法院告知张翼,根据相关规定,她的案子应该由北京市高级法院受理。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函告张翼,她的再审申请已经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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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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