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白兴文遭非法庭审的经过:
白兴文被枉判三年半
2022年11月8日,在东营区法院第二审判庭,东营区法院用视频开庭的方式对白兴文进行了非法判决。
在宣布完庭审纪律后,法官纪鹏辉先是说了一审开庭情况:白兴文自我辩护认为自己无罪、律师的无罪辩护和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后面纪鹏辉大篇幅的采用侦查机关卷宗中白兴文的口供笔录、她的两个女儿作为证人以及2022年8月29日滨海公安局国保支队向东营区法院提供了所谓的新证据《认定意见》作为判决依据,枉法判决白兴文三年半,罚金两万。当法官问白兴文对判决结果有什么说的,白兴文答:“我按照真善忍修炼做个好人,我有什么罪了?”
一审程序多处违法
一审开始,法官宣布开庭,向白兴文宣读了权利,问白兴文是否申请回避。白兴文以信仰冲突,自己是修佛修道的有神论者,而对方是无神论者,申请所有中共人员回避。法官再次询问是否要求所有人回避并得到肯定的答复后,宣布休庭,然后与两名陪审员及公诉人从小门离开。过了约三分钟四人回来,宣称经合议庭合议,以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为由驳回了白兴文的回避申请,继续开庭。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党员(无神论者)应当被视为本案当事人,应当“自行回避”。不回避者就是故意破坏法律实施,是故意犯罪行为,不回避者必须提供不回避的亲笔签名决定书给当事人,并且明确记录在庭审记录和最后的判决书中
其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份,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审判才能生效
一审过程中,当公诉人发表意见时,书记员全程记录,但是白兴文及其律师的辩护之言,书记员却选择性的记录。有好几次律师辩护时,书记员并没有打字动作,且庭审结束后也没有给白兴文确认庭审笔录的内容是否属实。由此,一审判决是无效的。
另外,一审后,法院委托公安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是刑事诉讼程序错乱的表现。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提起公诉;第二百条规定,法院开庭审判后发现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一审违反《宪法》等法律规定
2021年7月15日,白兴文和大女儿季英梅被海滨分局警察绑架抄家,9天后,白兴文被取保候审回家后,白兴文向有权机关控告警察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2021年11月6日,白兴文突然被海滨分局警察做出13天的行政拘留处罚,2022年3月中旬,白兴文被构陷到检察院。
此案的海滨分局办案人员视法律为儿戏,对同一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混乱和同时立案和办理,先是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刑事案件未撤,又按照行政案件办理并处以13天的行政拘留,之后又接着按照刑事案件继续办理。这种混乱违法的办案方式,在全国闻所未闻。
一审中,公诉人以白兴文在此之前受过治安处罚为理由,妄图强行套用从重处理法规。颠倒逻辑,无视事实。
公诉人为把真相币的持有者定为白兴文,竟用其女季英萍在公安做的笔录为证据。而在开庭之前,季英萍已经向东营区检察院递交了非法证据排除,并且检察院已签收,在开庭之前,应作为新证据予以考虑。公诉人无视证人的申辩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定要加重白兴文的罪名,其行为就是在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白兴文质问法官及公诉人:自己犯了什么法?哪一条有明确的规定?公诉人竟以1400例假案及“众所周知”的说词来污蔑法轮大法是×教。
法庭审判,当以法律为基准,公诉人用政客言论随便扣帽子,法官却视而不见,不但把庄重的庭审视为儿戏,更是严重的渎职行为。
一审白兴文被无理剥夺辩护权
根据《法官行为规范》,审判长不得任意打断辩护人的发言。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一审庭审过程中,白兴文陈述自我辩护意见时,被法官纪鹏辉不耐烦的打断,声称明白了白兴文的意思,不用再说了。最后陈述时,白兴文刚刚说了一句话,纪鹏辉就以不能宣传法轮功为由强行打断,宣布庭审结束,剥夺了白兴文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一审法官纪鹏辉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一审开庭前,法官纪鹏辉多次非法传唤白兴文及其女并威胁恐吓、妨碍辩护权等等不法行为。(请详见《70岁的老人讲真话做好人 哪来的犯罪》《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徇私枉法;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法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11月8日,在东营区法院第二审判庭,东营区法院法官纪鹏辉对白兴文的非法判决书中,竟然大篇幅的将白兴文的笔录和她的两个女儿作为证人证言以及滨海公安局国保支队提供的所谓《认定意见》作为判决依据,完全无视白兴文及其女儿先后递交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及其它法律文书,也完全无视庭审中律师力证白兴文无罪的辩护意见。
一审法官纪鹏辉在明知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却仍然枉判法轮功学员白兴文有罪,这是严重的执法犯法。其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第254条《报复陷害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第399条《徇私枉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