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法轮功学员马凤菊、刘运英被非法判刑

【明慧网二零二零年九月五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省清原县法轮功学员马凤菊、刘运英于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被非法开庭,当庭并没有公布庭审结果。最近得知,马凤菊被非法判刑两年半,刘运英被非法判刑两年。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马凤菊、刘运英在清原易和小区发放真相资料,被清原镇河南派出所警察王东等人绑架,现在已经被非法关押在抚顺看守所近一年的时间。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马凤菊、刘运英被清原县国保大队和河南派出所构陷到抚顺市望花区检察院。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马凤菊、刘运英被抚顺市望花区法院非法开庭,抚顺望花法院以疫情为由拒绝家属旁听,家属分别为马凤菊、刘运英聘请了律师,两位律师都做了无罪辩护,在庭上,马凤菊、刘运英都表示自己无罪。当庭并没有公布非法庭审结果。现在从家属处得知他们分别被非法判刑两年半及两年。

事实上,参与迫害马凤菊、刘运英的公、检、法人员都是在违法犯罪,是中共的“替罪羊”,你们在文书上签的名字就是你们犯罪证据。中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法轮功学员向世人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发放真相材料等行为,合理合法!是大善之举!本应该受到尊重和表彰,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和社会,根本就不应被抓、被起诉、被庭审。法轮功学员坚持正信、讲清真相,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社会良知,也是应当受到宪法与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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