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来从我修炼至今虽然已经二十多年了,但一直觉的自己修的很差,时常都很懊恼自己为什么总不能精進的走在修炼的大道上呢?比如最重要的学法,虽然每天都尽可能保证了学法的时间,可是很多时候也只是读了法而已。又如一年一度的大陆法会,也只参加了两三次,虽然有时也很想写,可是又觉的写不出来,所以也常常是一忙一懒之下就放弃了。讲真相救人的事虽然做了,也常常觉的力不从心,因为自己没修好,在做的过程中就有不少的执著心,比如怕心、干事心等等,没有慈悲心是做不好三件事的,所以很多时候也仅是完成任务而已。
但是面对这种种状态自己又很不甘心,不能总这样辜负师父的慈悲救度呀!在多次学师父《二零一九年纽约法会讲法》后,有些感悟。这里想先说一件在这期间发生的,令我无法忘怀的师父慈悲救度点悟的奇迹。
前些时候,因为不慎手指被美工刀扎了一个洞并连带着一长条伤口,当时只想自己是大法弟子,没事的。后来这个伤口也真没什么事,还很快封口了。但是不久却发现那个被刀尖扎的最深的地方鼓起来一个硬硬的不小的包,仔细看那个硬包里,好象上面是黄色的脓,下面还有绿色的脓,摸起来这块地方有一小点烫,而且感觉里边一跳一跳的很疼。因为是右手食指,觉的很有些干扰。就对这个手指说,你不应该干扰我做正事呀!同时就在想着要如何如何处理这事:想到要尽力用针把包刺破,要把那些脓液什么的给挤出来。就这样想着想着的时候,我突然觉的我想的这些做法不都是常人的办法吗?我是大法弟子呀,我有师父管!该不该疼,怎么办?一切由师父说了算!就这样我挥着手说我不管你了,一切有师父安排。可就在我把手放下来的时候,感觉到刚才还疼的十分难受的手指瞬间不疼了,我立刻想,这是师父在为弟子承受痛苦呀,不由的举着手指直喊:“谢谢师父!谢谢师父!”而且这时这个手指头怎么碰也不疼了,不管做什么动作都没有任何不适的感觉了,好象没有过什么大脓包一样。更神奇的是,就在这时,突然全身感觉到一种从未有过的、如释重负般的轻松美妙的感觉,那种美妙的感觉真正是无以言表,但又非常的真切!不由的我热泪盈眶,我知道这一定是师父看弟子有了正念,帮我承受了痛,并帮弟子拿掉了很多不好的东西,让我感到了那种愉悦和轻松。而且在没两天后,那个所谓的伤口连脓带包都消失不见了,只是那个地方的表面脱落了一层白色的皮。真是深切的感受到师父确确实实随时都在弟子身边看护着弟子啊!
这件事让我感触很深,真正的感觉到只要弟子实修、真修,师父就一定帮!由此也想到了,那么原来的那些力不从心的状态,就说明是自己在很多时候都没有做到实修真修,而达不到真正修炼人的状态所致。
走入大法修炼,从心里知道大法好,就是认定要跟师父回家。可是要想扔掉那些在人中千百年轮回中积攒的那些巨大的业力,是艰难而痛苦的,所以有时也觉的修炼很难。师父说:“作为一个真正有决心修炼的人,他能够忍受的住,在各种利益面前能放下这个执著心,能够把它看的很淡,只要能做到就不难。所谓说难的人,就是他放不下这些东西。修炼功法的本身并不难,提高层次的本身并没有什么难的,就是人的心放不下,他才说是难的。”[1]真的就是师父说的“放下执著轻舟快 人心凡重难过洋”[2],人心真是千斤重啊!
所以最大的感悟是,在修炼中不管什么时候,处理任何问题时都要力争反着自己的人心去看去做,要在面对问题时能按正理行事,最起码要能在这些问题中时常去反省自己,就是说在这人世的泥潭中要主动的往出爬。只有自己真正有往出爬的愿望,才能在师父的帮助下爬的出来,我想这就是“修在自己,功在师父” [1]吧。
我也更明确了那种力不从心的感觉其实就是没有主动修自己而形成的状态。其实师父早就说了:“我们坐在这里的人,是来学大法的,那么你就得把自己当作一个真正的炼功人坐在这里,你就得放弃执著心。”“告诉你一个真理:整个人的修炼过程就是不断的去人的执著心的过程。”[1]法是明确要求修炼就是修心去执著的。但是在修炼的初期很多时候我仅仅满足于在人中这事没做错,那事没做错,而忽略了真正修心去执著的核心,这样长期就会由习惯,進而更变成一些固执的观念,从而使自己很多时候都不能清醒的用法理去衡量自己的所有作为,这真好比自己拽着自己的头发就想能离地而起一样。学法修心,那就是要真正的去修自己,感悟到了师父说的“所以作为大法弟子来讲,修炼永远都是第一位的,特别是到了最后的时期。”[3]的重要和紧迫。因为这在任何时候都是第一重要的,也从中领悟到师父说“你呀,想修多高,你只要敢!”[3]中的“敢”,我理解就是看你敢把自己“挖”的多“深”,如何去敢把自己的私都修掉!
从某种角度说,去执著修心是痛苦的,但现在我感悟到真正的去执著修心是幸福的,因为只有真正的去执著修心,才会离真正的家越来越近,因为有师在,有法在,只要真正的去修自己,师父给你安排的将是最好的!
层次所限,偏颇之处敬请指正。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转法轮》
[2] 李洪志师父著作:《《精進要旨二》〈心自明〉
[3] 李洪志师父著作:《二零一九年纽约法会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