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轮功面前检察院人员的正邪选择

更新: 2020年01月21日
【明慧网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检察院是一个案件能否进入法律程序的第一道关口,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批捕条件,然后根据公安局递送的案件,再看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检查各类证据是否属实,人证、物证是否依法取证。检查犯罪嫌疑人在羁押过程中有无被警察刑讯逼供、遭酷刑折磨等违法行为。最终决定该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证据不足者退卷补充侦查,只有两次补充机会。如果证据确凿即向法院移送案件,并提起公诉。所以检察院的履职态度对案件的进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它不是最终的判决,但是操作过程中检验着检察院人员是依法办事、还是执法犯法。

我们用透过法轮功案例来看检察院人员是依法行事还是与法律背道而驰:

检察院不批捕 山东邹平县赵红伟获释

法轮功学员赵红伟,家住邹平县黄山办事处东景村。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赵红伟和法轮功学员刘秀荣一起外出讲真相救人,因遭不明真相的人恶告,被邹平县公安局黄山派出所警察绑架、非法抄家。刘秀荣当天被释放回家,赵红伟被非法关押在滨州市看守所。

邹平县国保警察组织诬陷材料,将赵红伟构陷到邹平检察院批捕科,企图批捕。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退回案卷。赵红伟在滨州市看守所被非法关押三十七天,于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平安回家。

一检察院两次退卷的案件却被另一检察院起诉非法判刑五年半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河北省唐山市市区某路栏杆上,发现一条“世界需要真善忍”的条幅,参与迫害的人员调取监控录像,认定是王宝山所为(非法判决书中,关于悬挂条幅一事,以“证据不足”未采纳)。

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王宝山在上班时,被唐山市公安局国保警察张泽兴等人绑架到丰润区永济街派出所,随后十多个警察在家中无人时,非法搜查。

丰润区公安局永济街派出所警察孟庆刚将构陷王宝山案件移送丰润检察院审查起诉,丰润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公安。然而孟庆刚等人再次将案卷送丰润区检察院。

在丰润区检察院两次退回丰润区公安分局的情况下,唐山市检察院,于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将案卷转到遵化市检察院,公诉人侯雪莹没有认真核实证据,就以王宝山“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向遵化法院(唐山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提起公诉,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遵化法院周渊博等人以从王宝山家中非法搜查出的打印机、法轮功书籍及真相资料等物品为由,枉法判王宝山五年半,勒索罚金二万元。

王宝山上诉中院,但最终唐山中院还是在未开庭的情况下,枉法裁定维持冤判,裁定书的落款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九月十日。

公诉方“鉴定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卷漏洞百出法轮功学员仍被构陷

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河北遵化市法院对柴淑珍老人进行了非法庭审。遵化市法院王晓梅主持庭审,遵化市检察院杨海龙作为公诉人一一宣读对柴淑珍构陷的所谓证据。

对公诉人所说的尹庄派出所扣押的她的随身物品《慧声》、《生命的护身符》等真相资料,柴淑珍老人坚持说:“那算什么证据啊?那都不是证据。我没有伤害别人,我是劝人做好人。那都是善书,劝善的。”

律师对公诉人所提出的所有的所谓证人证言、证据等都从法律角度予以驳回:“小册子,是文字的东西,文字是表达思想的,可以看、可以不看,不构成犯罪。所谓的邪教认定,是从邪教的特征认定的,法轮功不具备邪教的任何特征。所谓的证人证言,证人李小明只是在药店中听说外面有个老太太在发真相资料,也就是说只是传言。所谓的证人付荣艳,没有准确的身份信息,属于身份不明。”

公诉人还宣读了一份“证明”,落款是迁西县委宣传部和某局。宣传部是党委部门,不具备鉴定资格,所谓的“证明”,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鉴定意见”也风马牛不相及,不具有法律效力。

由案卷的漏洞百出可以看出,对柴淑珍老人的所谓庭审,其实完全是构陷,是迁西县公安局、尹庄派出所、迁西县检察院伙同遵化市检察院、遵化市法院,在执行迁西县公安局局长贾宝忠将柴淑珍的案子“往刑事上靠”的非法内部指令。

庭审曝光公安、检察院人员违法行径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上午九点,黑龙江七台河市新兴区法院非法庭审王新荣。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针对是否认罪首先发问,王新荣的回答是毋庸置疑的:无罪!针对公诉人接下来连环圈套式的发问,王新荣道:你问的问题和本案有关吗?……公诉人被问得哑口无言。

接下来,王新荣变被动为主动,当庭举报办案人(新兴派出所寇艳龙、王守仁等人)利用办案的机会侵吞自己家中八千多元现金的违法犯罪行为,他的举报令在场的人都震惊不已,然而审判长黄跃海为了快速推进庭审却说:这件事应该另行向公安机关立案控告。

然而,检察官举证的过程等于是自证其罪,再次把公安办案人当初抄家时侵吞王新荣个人财产的事实暴露无遗:在公诉人出具的所谓的“证据”照片中清楚的看到,各种票面的人民币为数相当的多,而公诉人向法院移送的只有小部份,其余的公诉机关没有向法院移送,也没有行使监督公安违法办案的权力,这笔钱到底在哪,不知去向。

律师提出了一个关键性的问题:不只是钱,起诉书中提出的绝大部份涉案物品(所谓的证据)检察院都没有向法院提供,这等于只有起诉没有证据?!公诉人这时已经慌不择路,她的答辩竟是:证据都在公安呢!……

律师当仁不让:公安不把证据交给检察院,检察院却加以起诉,也就是没有证据加以起诉,没有证据起诉是什么行为?就是枉法行为。起诉书指控的证据都不在,起诉就失去了证据的支持、没有证据的起诉就失去了合法性。

由此我们发现,检察院竟然不审查公安办案人的证据,更为严重的是:对公安机关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被告”王新荣家中八千元钱的明显违法犯罪行为不加以制止视而不见,稍微认真查看卷宗就会发现,在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有那么多的人民币,而检察院移交到法院只有一百张,那么多钱的去向哪里?是公安截留,还检察院截留?而且时隔三年不闻不问,这不是明显的徇私枉法吗?王新荣被指控非法制作,那非法制作的证据是什么?公诉人根本就拿不出来。

检察院在庭审后“变更起诉” 律师愤然解除委托

黑龙江省宾县鸟河乡法轮功学员陈会江,于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一日在全省大抓捕冤案中被绑架,后被劫持到宾县看守所失去自由至今已超过一年的时间了。

陈会江跨地区在依兰县法院非法开庭之后,二零一九年十月,依兰县检察院和依兰县法院合谋“变更起诉”,想进一步加重对陈会江的迫害,妄图非法对陈会江进行二次开庭。陈会江的辩护人,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的纪律师,在接到依兰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和依兰县检察院非法补充的起诉书后,发现依兰县检察院的起诉书中都是罗织的莫须有的罪名,都是妄图对陈会江加重判决的黑材料。而检察院给法院的量刑建议是要对好人陈会江重判七年~无期徒刑,另外加以处罚金……

面对这种欲加之罪的非法黑庭审,陈会江的辩护律师觉得自己已无力回天,但也坚决不能配合他们毁灭善良的非法庭审。决定解除与陈会江的委托关系,并写出了《解除委托合同声明》昭告天下,并一式两份,将此声明邮寄给依兰法院和宾县看守所,并嘱托宾县看守所转交给陈会江本人,希望陈会江能理解其中含义:你的辩护人绝不是在你最困难的时候离开你,而是因为你的辩护人无法阻止对于你的强加迫害……既然阻止不了,也决不能去配合他们的违法开庭!

左契律师事务所在致依兰县法院《解除委托合同声明告知书》指出:“依兰县检察院对本案两次延长审查期限,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审查起诉期限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就开始,审查起诉期限长达五个月。然而其庭审两个半月后在《变更起诉决定书》中却自认原起诉书中‘案件事实与指控事实不符’,其工作效率、工作态度让人大跌眼镜。这份《变更起诉决定书》是有人干预本案正常审理的铁证。”

陈会江这个案子在七月三十号的公开庭审中,辩护律师已经做了充分的无罪辩护,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陈会江违法,在这种情况下,依兰法院和依兰检察院就想否定前边的庭审,其实这种从新开庭就是加重迫害。

被律师指正 公诉人承认失职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对两位女性法轮功学员王玉平和吴月霞非法开庭。

开庭前,因吴月霞的儿子出庭辩护手续问题,律师和法官发生纠纷,法官要求开社区介绍信,家属才可以辩护,律师义正词严指出:法律无此规定,开社区介绍信是在没有律师和家属辩护人的情况下,社区为被告委托律师时的手续,而家属出庭辩护,只要出具亲属证明就可以。最后法院经过请示,才允许家属出庭辩护。

警察为了邀功请赏,夸大事实,在王玉平家发现的光盘,当时王玉平就说那是女儿学计算机用的,公安却把它写成“法轮功宣传品”。吴月霞的电脑已经返还,在起诉书中还被列为罪证。公诉人出具的所有虚假“证据”被律师全部揭露出来,公诉人牟丹当庭承认工作“有失误”。

公诉人不是以法律为依据而是以私情维护中共

山东省巨野县法轮功学员张静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遭非法起诉、庭审。

非法开庭两个多小时,过程中法院的工作人员是一种比较公正的表现,和律师也有良好的沟通。审判长没有限制律师发言,没有宣布庭审结果。

曹县检察院的公诉人并不是起诉书上签名的检察官,在法庭上是一种“我说你违反法律实施你就是违犯了”的语气。律师质问公诉人“请明确指出被告人破坏了国家哪一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公诉人无言以对,竟然说出“你吃着共产党的饭,抓着共产党的钱,还说共产党不好”。律师义正词严的回应:“现在共产党是执政党,从来没有哪个执政党敢说是党养着公民,党的所有都依靠纳税人,都来自公民”。公诉人无法应对,脸上的肌肉在发抖。

山东东营市东营区检察院无任何法律依据非法构陷法轮功学员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对王子明、高宏伟、张爱丽、商兆香、王连忠共五位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庭审。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赵鹏、李铮出示的证据无法证实案件涉嫌的“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公诉人没有找出法轮功是“×教”的法律依据,没有出示法轮功学员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证据,没有说明他们破坏了哪一条法律从而导致该法律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得不到实施。不仅如此,公诉人出示的“鉴定意见书”把法轮功学员持有和制作的资料鉴定为“×教宣传品”。“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机构竟然是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国保),然而它根本不具备鉴定资质。且依照法律,鉴定人必须签名,而他们出具的“鉴定书”没有任何签名。这完全是采用非法证据构陷法轮功学员。东营分局国保既负责抓人,又负责认定“有罪”、抓人“有理”,这是赤裸裸的土匪流氓行为。

公诉人故意隐瞒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法轮功学员陈淑敏,被运河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后上诉,被沧州市中级法院非法维持原判。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非法庭审期间,公诉人指控在陈淑敏家中非法搜到的东西都是陈淑敏自己制作的,看到其家中有法轮功资料、电脑和打印机。王律师辩护中提到,陈淑敏的丈夫本人的工作就是商务经理,家中有电脑和打印机等办公用品是工作需要。你们家有电视机,也是你们自己制作的吗?

在法庭的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提供了公安笔录及其它所谓“证据”,公诉人故意隐瞒陈淑敏的其中一份笔录。王律师当庭指出公诉人有一份笔录没念。公诉人说:我有权利审查证据,有些不需要提交的证据可以不提交。王律师当即指出公诉人违反《刑诉法》相关规定,故意隐瞒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属于违法行为。

非法开庭从上午九点三十分开始至十一点三十分结束,律师当庭驳回了公诉人对陈淑敏女士的所有指控,让听众从法律层面明白修炼法轮大法确实无罪,陈淑敏无罪。整个庭审过程,审判长、公诉人被律师的无罪辩护感到无言以对。

以上案例反映出的一个基本情况,就是公检法人员如何对待法轮功的问题,要想办好案子,检察官、法官不了解法轮功行吗?别以为法轮功是弱势群体,又是中共当局命令打压的,认为无论怎样对待都不会被追究责任。但是,法轮功是佛法,修炼人就是佛弟子,神会为他们做主的。换句话说法轮功案就是一个良心案,就是在压力面前看谁能坚持正义,守住良知,秉公执法,保护善良。对公检法人员来说,明明是违法的指令看你执不执行,看你能不能维护好公平正义的法制天平。

每一个人在中共发动的这场迫害修炼人的运动中,都被卷进来了,因为法轮功告诉人的是宇宙衡量人的标准--真善忍,只要是宇宙中的生命都在其中,当你反对这个标准时,这个宇宙中就没有了你的位置。不是有句话叫做“人在做,天在看”吗?就是看人在这场邪恶考验中是站在正义的一边还是站在邪恶的一边。就是给你充分的时间,让你自己权衡利弊后做出的选择。那些对自己对别人都不负责任的趋炎附势者很可能就是被神淘汰的对象。

中共是这个星球上最大的邪教加黑帮组织,谁服从他的命令残害好人,天灭中共时谁就去跟它陪葬,一定的。因参与迫害法轮功遭恶报的人已经先行了。望步后尘者好自为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