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迫害中的几个小片段

更新: 2018年08月05日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八月五日】在营救同修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案例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差异,从而导致的结果大相径庭。现举几例说明,旨在我们在法上提高上来,营救同修,多救人。

警察调头走了

警察到一老年法轮功学员家问:你起诉江泽民了吗?同修说:你给我背下《宪法》第35条和第36条,警察说:大爷我不会背。同修说:那大爷给你普普法,《宪法》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那警察说:大爷你家有打印机吗?我進屋看看。同修说:你们都违法了,还看啥?警察调头就走了。

主动反迫害后同修回家了

有一次A同修去另一同修家,被绑架带到派出所,警察问:你叫什么名字?(其实当时包里有证件,他们知道A的名字)A用手指着他反问:你叫什么名字?你先告诉我。警察说我叫张某。A又问:你是哪儿的?他说某某分局的。警察问:你叫什么名字?A说:你别急,你叫张某,是某某分局的是吧?我得用脑子记一下。警察说:记住了吧,告诉我你的名字吧。A说:无语,不能告诉你。警察说,你们学法轮功的不是讲“真、善、忍”吗?我都告诉你了,你咋不说呢?A说我要控告,控告国保警察某某某等人违法犯罪,未穿警服、无搜查证、没有立案决定书、没出示工作证的情况下,把我绑架来了。当时警察让A在拘留证上签字,A在上面写:全部作废。在纸的空白处写上:迫害有罪,信仰合法,我要控告!控告某某某违反《宪法》二条,《刑法》七条罪状。《宪法》第35条、第36条。《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以下是某某某等警察涉嫌《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39条:绑架罪;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第245条:非法搜查罪、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第399条:徇私枉法罪。

A写完后递给警察,警察指着签名处说:在这地方签名。A说:不在这签。在我写的控告人冒号后面写上我的名字。

过了一会又進来一个警察,叫A在另一单子上签字,那个警察说:别让她签了,她不签名,写一堆控告。A说:干啥不让我签呀?他说你签名不?A说签上我要控告。他说那就不用签了。当时A用手指着警察说:你们可别偷梁换柱呀,一定要把我写的这些交给你们局长。

当时和A一起被绑架的几位同修都被非法关押到拘留所。在拘留所,A对同修说我们不要默认这十五天的迫害。于是,她们共同反迫害,不穿号服,不报号,不坐板凳,后来就回家了。

被诱骗、配合邪恶被非法判刑

一夫妻同修在看守所附近发正念被绑架后,零口供,派出所的所长对男同修说,你看这样好吧,你们夫妻俩给我两万元,认点罪,挑不重要的认,完了我放你俩。如果你没罪我就放了你,那成了我抓错你了,到时你再告我,我就麻烦了!男同修听所长这么一说,就说:行,(当时他家已被抄)我家有打印机,做《明慧周刊》,打印为了自己看。所长拿着同修按的手印,笑着对男同修说,我还整不了你?随后他们夫妻分别判了一年零九个月和一年半。

另一案例:警察采用相同的骗术,有一同修被绑架,他儿子花钱托人情,警察对同修儿子说,让你爸认点罪,你已找关系了,认点罪就放。同修儿子说:我也见不到我爸呀。警察说给看守所打电话,你去见你爸。同修认了罪后被判了七年。

其实当时警察去他家抄家,在他家一张纸都没抄到(警察轻易的把同修给骗了)。

家属主动反迫害 同修回家

有一同修在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份被抓,家中有六千个台历架,五百个成品台历,二台打印机,警察对同修说,判你十五年。

当地同修陪家属拿着50号解禁令和39号文件到有关部门讲真相,对国保大队的警察说:请问警察,我在百度上下载了50号解禁令,大法书籍解除禁令了,与大法有关的都是合法的,这个文件是真的是假的?你帮我看看。警察说是假的,同修就说:如果是假的,你给我签个字我再也不找你来了,我去告百度去,它咋出假文件呢!警察说是真的。同修说是真的,你也给我签个字,那么大法的所有物品都是合法的,你们放人吧!

就这样到有关部门去讲真相,后来检察院下了不起诉决定书,当时国保大队的警察还想让家属签取保候审,家属坚决抵制,被绑架的同修回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