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违法的骚扰行为

更新: 2018年07月24日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自1999年江泽民下令迫害法轮功以来,中共警察以及街道社区人员对法轮功学员的骚扰就从没停止过,但由于大多数中国人不懂法,没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参与骚扰、迫害的人员大多不知道自己的骚扰、迫害行为是违法的。

一个法律常识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对公权力(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来说,不得肆意扩张权力,更不得以公权力来侵犯公民私权利,否则就是违法。“合法行政原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这个原则包括两点:一是执法要有法律依据;二是执法要遵守法定程序,否则就是违法。根据这一原则,以下行为违法。

(1)派出所警察打电话要求去派出所按指纹、采血、做笔录等。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了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没有授予警察随时打电话采集公民指纹的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警察行为违法。采血更是荒唐的行为,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做笔录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当然违法。因为法轮功学员既不是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某案的涉案人员或证人,没有法律授予警察可以任意要求一个合法公民去做笔录,因此,警察行为违法。

(2)非法监视居住并跟踪。

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法轮功学员是合法公民,不是犯罪嫌疑人,同理,没有法律授予警察随意对合法公民采取这种强制措施的权力,更没有法律授予警察或街道社区指派社会闲散人员监视、跟踪法轮功学员的权力。

(3)户口不在派出所所在地的空挂户,警察无权强制搬迁。

理由很简单,没有法律依据。关于户籍管理的法律目前仍然是1958年《户口登记条例》,其中没有一条一款规定了警察有权要求户口不在派出所管辖范围内的居民必须搬迁,“法无授权即禁止”,没有谁给警察这样的权力。

(4)派出所或居委会上门登记信息违法。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五种情况下(在家正常生活、居住的法轮功学员不具备这五种情形),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此外,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警察可以随时上门敲门、砸门登记居住人员的个人信息。

居委会只是个群众性自治的组织,不是权力机关。派出所尚且没有上门随意登记个人信息的权力,居委会更没有这样的权力。因此,这种上门骚扰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5)派出所或居委会上门询问法轮功学员是否炼功,要求拍照、录音等违法。

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权利,法轮功信仰不属于治安问题,不属于派出所警察合法公务范围,更不属于街道社区合法公务范围。如果未经法轮功学员允许,强迫或擅自拍照、录音等都是违法行为。

上述情况中警察在没有法律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的情形下的行为都属违法,因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而对于公民而言,拒绝这种违法行为是公民的正当权利。

法律是分层次的,其效力等级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等,越往下,效力等级越低,下位的法律不得与上位的法律相抵触,否则就没有法律效力。警察、街道以及社区人员在骚扰时,是拿不出法律依据的,如果以内部规定、红头文件、行政命令等作为借口,公民可以要求拍照,因为那些那不是法律依据,而是违法证据。因为,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政府不得随意设定减损公民权利、或增加公民义务的规范,否则无效。

在警察的任何执法过程中,都需要出示证件、说明执法的事实依据、提供执法的法律依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警察随意传唤公民去派出所问话、随意登门采集个人信息、索要身份证明、驱逐公民在警察所辖地区居住等等行为全部为违法行为,被侵权人可以控告警察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