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正念是大法弟子必须的

更新: 2018年11月18日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中国大陆的监狱里目前迫害大法弟子的手段还是很邪恶的,因此在部份同修中存在一种比较消极的想法:认为在里面早晚得转化,与其受那么多折磨而转化,还不如非法关押在看守所时就转化。在此我想对这些同修说:同修啊,不是这样啊,修炼绝不是常人中的事情,是极其严肃的。

师父告诉我们:“凡是在常人社会中叫你去得到好处的都是魔。你在常人中得好的,过不了这一难,你就提高不上来。你在常人中舒舒服服的过好日子,你怎么修?你的业力怎么转化?哪有提高你的心性和转化你的业力的环境?大家千万记住这点。”[1]

我们要清楚,我们走的是一条人成神的路,大法是修炼人的根本,决不可动摇对大法的正信,我们是用神的生命作保证才能成为大法弟子的,其实邪恶的迫害尽管严酷,但没有那么可怕,因为修炼人是有师父法身与众神看护的,只要自己理智清醒,正念正行,是能够走过来的。

我下面就谈谈自己在黑窝里面的经历与心得。

我是一九九六年得法的老弟子,曾被邪恶冤判四年,在女子监狱遭受迫害。期间因为我坚持不认罪,坚决不承认罪犯的身份,经历了邪恶的诸多迫害:体罚(长时间的连续罚站、罚坐)、虐待(每顿只给一点点饭菜甚至不让吃饭)、殴打(四个人将我按倒在地上,用抹布捂住我的口鼻不让呼吸,群殴)、辱骂(从早到晚不停歇的用恶毒刻薄的语言骂我、骂我全家人),还有方方面面的欺辱和刁难。逼我长时间的连续罚站还克扣我饭菜,一天站十六、七个小时,严重的体力消耗使我瘦得皮包骨,腿脚严重浮肿,站立姿势稍有松懈,就被包夹犯人拳打脚踢,两个多月站下来,导致我脚肿的走路蹒跚,直至只能艰难挪动,狱警仍不让我坐,想等着看我倒下妥协。

但是我每天心中默背大法,用修炼人强大的正念与毅力坚持,每天发正念让邪恶强加给我的痛、伤、累、困全部转移到施暴者身上去,往往是她们困的不行,我却一个哈欠都没有,头脑非常清晰。过程中我悟到:我要提高心性、扩大心的容量,去掉对恶人恶警的怨恨,才能在难中提高上来,达到大法修炼人的标准。所以对于表面的人我慈悲正念对待,对另外空间的邪恶坚决清除,表现祥和与坚忍,遵循“打不还手、骂不还口”[2]的法理,真正象个大法修炼者的表现,也得到了人们发自内心的佩服与同情,无论是表现邪恶的犯人还是狱警。

在慈悲师父的保护下,我艰难挪步的状态只持续了一天就又能正常行走了,这样的情况发生了两次,邪恶看到这一招击不垮我,就放弃了这个迫害形式。接下来换了招术,让我坐在中间凹陷边缘突起的小矮凳上,并且只能坐凳子的三分之一,突起的边缘硌的我臀部极痛,每天十几个小时等于在上刑一样,我每天不松懈的背法发正念,经常感到全身被能量包容的暖融融的感觉,心中非常感谢师尊的加持与外面同修的正念帮助。

除了体罚虐待,还有生活上方方面面的刁难迫害。包夹犯将厕所里的抹布塞到我的嘴里、放進我的水杯里;不让我睡觉,每个小时推我叫醒我一次;不让我上厕所,白天小便要憋十二个小时;不让我买生活用品,不让用手纸,不让我扔垃圾,逼迫我把垃圾放在箱柜里发臭;洗漱洗澡不让用水,不让洗衣服,有时洗了衣服却不让晾晒,使我的衣服捂在盆里再淋上水发臭;将垃圾塞在我的被子里,将水泼到我脸上、床上、被子上……种种下三滥的手段都用上了。当我向狱警要求基本人权时,狱警竟振振有词的说:“你说你不是罪犯,监狱里的一切权利是罪犯的权利,你不是罪犯,就没有这些罪犯的权利。”多么邪恶的逻辑啊!连有罪的人都能拥有的权利,遵循真善忍修心行善的无罪之人倒不能有?这些所谓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狱警,喝着中共邪恶党文化的毒汁长大,连作为人最起码的良知与是非标准都没有了,真的很可悲。

有狱警曾经对我说:“你们不是可以转化之后出去再上明慧网声明作废的吗?”我心里真的很难过,我们的多少同修没做好,让不明真相的狱警产生这样的想法,以为修炼可以被用来钻空子。我当即正色告诉她:修炼是最严肃的事情,不是儿戏,满天神佛都在看着人,人是不能糊弄神的,糊弄神其实是糊弄自己,不可以这样做的,而且要想修炼成,这一关必须得过的,早晚得过。其实在魔窟中,这些都是对修炼人的考验,看你在面临苦难与安逸中选择什么。只有放下怕心才能走过来,那种环境真是人心的大检验。

被邪恶党文化变异败坏了的人的观念已经不明白作为人应该坚守的节义操守了,更何况是大法修炼,哪能这样不严肃呢?我们真的不能拿师父的慈悲开玩笑啊!

中共江氏流氓集团对大法弟子的迫害已经走过了十九年,我个人的体会是,只要你自己心里没有给自己留任何退路,邪恶就钻不進来,正念正行,就能解体邪恶。大法修炼如同逆水行舟,师父告诉我们:“难忍能忍,难行能行”[1],师父明示:“就怕你自己不想过,想过就能过的去”[1]。我们真的要走好最后的路,不辜负师父的苦度,也不给自己留下遗憾。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转法轮》
[2] 李洪志师父著作:《各地讲法一》〈新加坡佛学会成立典礼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