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叔叔、阿姨,你们好!
在维稳经费超过军费,常人仇富仇官和群体性恶性事件层出不穷的今天,法轮功学员和平理性的给世人讲真相、反迫害,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大善大勇精神和做法更显得伟大和难能可贵。
法轮大法是正法,是佛法修炼。他按“真、善、忍”标准要求修炼人,促進人类道德升华,从而给人类带来身心健康,给社会带来文明進步。
我作为一个信仰法轮大法、按真善忍标准要求自己做好人的伟大母亲的女儿,在这里跟你们说说自己的亲身感受和心里话。
在我的记忆里,我的母亲杨华九五年前疾病缠身,有严重的类风湿性心脏病,心慌气短、呼吸困难,半边上肢瘫痪不能动。为此她四处求医问药,大医院、偏方都看遍用遍,没有任何效果,而昂贵的医药费对不富裕的家庭来讲真是雪上加霜,家里充斥着中药味和“火药味”。母亲因常年患病,造成她的心情极差,经常无故发脾气,对我进行打骂,而我每天不但提心吊胆的怕自己稍有差错就会挨打挨骂,更担心母亲因病会离开我们,使我成为没娘的孩子。村里人都知道她是个随时都可能没有明天的人,亲属中也有医生,却什么也帮不了她,只能劝她心放宽、想开些……
就在这绝望的时候,母亲有幸接触到法轮大法,抱着求生的目的开始修炼法轮功。通过炼功和按“真、善、忍”标准要求自己,母亲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严重的类风湿性心脏病消失了,痊愈了!暴烈的脾气也不见了!对家人、对外人都友善了。得到了幸福的母爱和拥有健康的母亲,我的世界从此充满阳光!目睹母亲变化的人,无不替我们高兴。
1999年7月20日,江泽民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一意孤行的发动了全国性对法轮功的邪恶迫害。在我幼小的心里,虽然不知道太多的道理,但知道我妈妈做好人没有错!为什么好人要被抓、被关押、被判刑?
母亲健康的身体是在法轮大法修炼中得到的,她怎么能放弃法轮大法呢?怎么能按江泽民爪牙的要求“转化”并违背自己的良心诬蔑师父和大法呢?2001年,母亲被非法关押一年多;2008年被非法判刑九年!也就是在那一年,渐渐长大的我实在无法理解:心目中本应为民除害、匡扶正义的人民警察,怎么是背道而驰欺压善良呢?!
你们能想象:一个十几岁的小女孩,为了找妈妈站在公安局门口祈求警察叔叔告诉自己关押妈妈的看守所在哪里;一次次询问路遇的陌生的叔叔、阿姨、爷爷、奶奶看守所在哪里的时候,她是一种什么心情吗?当一个被无助与恐惧笼罩着的小女孩,好不容易找到关押妈妈的看守所门口,渴望见到妈妈而被告知“不可能!”时是一种什么心情吗?当一个十几岁的小女孩日夜担心妈妈会被坏人施以酷刑而整夜无法入眠时是一种什么心情吗?我怎么能用语言来描述呢!
我的妈妈没有伤害任何人,没有做任何坏事,却被“人民警察”抓走了!在我人生最重要最美好的成长阶段,我的妈妈被受祸国殃民的江泽民指使的公安和警察抓走了!
随着自己渐渐长大,目睹母亲被非法判刑,听着媒体铺天盖地的对法轮功的谎言诬陷,我想要真正了解一下法轮功到底是什么,为何值得母亲及千千万万大法弟子去舍命追求呢?
首先我知道了原来震惊中外的所谓法轮功“天安门自焚”是假的。老一辈亲人告诉我:人的眉毛和头发是最易燃的,过去在煤油灯底下看书或缝衣服,一不注意就烧着了头发。而王进东自焚脸烧成了那样,他的头发、眉毛却是完好的,为什么?塑料雪碧瓶沾火就化,而王进东装汽油的雪碧瓶却在大火中完好无损,为什么?文盲的乡下人都知道烧伤烫伤是不能包扎只能裸露的,为何专门治疗烧伤的医院大夫却不知道?切开气管很久是无法发声的,刘思影子切开气管后的第四天既能接受记者采访还能唱歌,为什么?二零一三年新疆发生真自焚,轿车都烧成废铁了,怎么没有警察去现场灭火?所谓“天安门自焚”中,大批警察在一分半钟内就把几处自焚的火全灭了,那些灭火器哪里来的?自焚是突发事件,那些拍摄远、近景及特写镜头的摄影记者是否早就得到消息知道那里有重大新闻发生故早就在那里等待着?
邪不压正,再狂妄自以为是的邪恶者,在“真、善、忍”宇宙真理面前都是愚蠢的!江泽民挟中国党政军大权于一身,灭绝人性的迫害法轮功,这自焚的假戏出台后,在2001年8月14日,在联合国倡导和保护人权附属委员会第53届会议上,天安门自焚案就被当场揭穿。国际教育发展组织(IED)在发言中说:“我们的调查表明,真正残害生命的恰恰是中共当局……我们得到了一份该事件(天安门自焚案)的录像片,并从中得出结论,该事件是由这个政府一手导演的。”
面对确凿证据,中共代表团哑口无言,没有辩辞。该声明已被联合国备案。
法轮功也叫法轮大法,是1992年5月由李洪志大师自长春传出的佛家上乘修炼功法,神奇的祛病健身效果和高深的功理功法震撼了整个气功界及北京高层,很快通过了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及中国人体科学研究会的各项测试与考评。当年法轮功就被接纳为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的直属功派。
1992年东方健康博览会上法轮功被授予“明星功派”。
1993年东方健康博览会上李洪志先生获大会最高奖:“边缘科学進步奖”以及“受群众欢迎气功师”称号 。
1998年11月24日上海电视台新闻节目播放了上海体育中心近万名法轮功修炼者集体炼功以及推广表演的采访录像,并报道说,全世界约有一亿人学炼法轮大法。
1998年5月,中国国家体育总局对法轮功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同年9月由医学专家组成的小组为配合此次调查,对广东12553名法轮功学员进行表格抽样调查,结果表明祛病健身总有效率为97.9%。
1998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前人大部份老干部对法轮功進行了数月的调查,得出了“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同年底,乔石委员长向中央政治局提交了这一调查报告。
早在1994年底,李洪志先生就结束了在中国的办班传功活动,自1995年初开始应国外邀请赴法国、瑞典、新加坡、瑞士、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国传法传功,足迹遍及欧、美、亚、澳、太等地区。至今全世界已有一百多个国家的民众在修炼法轮功,其中包括伊朗、阿拉伯酋长国等这些以伊斯兰教为国教的国家。李洪志大师的主要著作《转法轮》已被翻译成三十九种文字(含中文)在全球发行,并可免费在互联网下载。
自1999年7月20日之后,虽然法轮功在中国遭到打压,但是随着“天安门自焚伪案”、“1400例伪案”、“万人围攻中南海”等谣言的内幕真相在全球不断被曝光,江氏集团对法轮功的污蔑宣传也以失败而告终。
在台湾有数十万人修炼法轮功。台湾有的监狱将学炼法轮功纳入监狱的教化课程,用“真、善、忍”的理念教化犯人,几年来收到奇效,使很多服刑人员由烦躁不安变得祥和文雅。成功破解了教化犯人的“世界难题”,成为台湾监狱管理的“绝招”。在全世界及同根同宗的台湾、香港和澳门,法轮大法得到政府和市民的公认,而在大陆却遭无辜迫害,豢养无官不贪的江泽民,发动对一亿修炼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不得人心,必然以失败而告终。
自古以来邪不压正。中国现政权自执政以来大力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重要国策以及“促进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正在逐步清算江泽民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罪、破坏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卖国罪、反人类罪、教唆贪污腐败罪等累累罪行。
2011年3月1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发布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公布《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决定第99项、第100项明确废止以下两个1999年发布的文件:(1)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2)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也就是说出版法轮功书籍在中国是合法的,目前这个文件还完好保存在中国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政府网站上。
2013年8月13日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就是警告所有执法人员:任何人对自己的执法行为都要终身负责,俗话叫作:自作自受,好自为之。
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表明现当局不仅不会为前任的罪责背黑锅,当替罪羊,而且将对违法违宪者终身追究责任。
2015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这个《规定》既斩断了幕后操纵公检法司办案的黑手,又给了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拒绝幕后操纵的一把尚方宝剑,使其不能逍遥法外。
2015年5月1日司法系统出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立案登记制,海内外二十多万法轮功学员、家属及各界正义人士向中国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投递了对江泽民的刑事控告状,对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诸多罪行提出控告。
2016年3月1日生效执行的新修订《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删除了1999年6月11日出台的该文件第14条:“执行上级命令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取而代之的第27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中国现领导人在2016年4月下旬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了促进“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政策。
2016年8月30日,全国各地传达了中共中央文件精神:镇压法轮功十七年来造成了法轮功学员本人及其亲属、子女在任职、就业、入伍、升学等许多方面的不公正对待,今后各地要逐步给予解脱……
2016年9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了依法保护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等条款。
2017年4月20日最高检举报中心网上举报职务分类中首次公开表明:可以举报正国级官员。最高检以这种“你懂得”方式回应了两年来海内外对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控告,等于是向全世界宣布已经正式在受理法轮功学员控告江泽民的案件了。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言论自由,在遭到不公正的对待时,得允许人说话,这是最基本人权。法轮功信仰者在遭到无端污蔑和迫害,在没有任何言论自由渠道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收入制作成资料,向世人讲清事实真相,揭露媒体的谎言,法轮功信仰者这样做也是万不得已。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的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人知道“真、善、忍”,都做好人,不做坏人。践行宪法权利无罪,坚持信仰无罪,传播信仰无罪,宣讲自己的苦难遭遇及澄清事实无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无论法轮功信仰者持有法轮功宣传品是一份或者是几万份,都不构成犯罪,都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251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务员法》第54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一系列新政出台,为依法纠正江氏所推行的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的迫害政策,释放出有力的信号。
今天我在这里为法轮功学员——我母亲做无罪申辩,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为他们维权我理直气壮。我最担心的是:当这一段历史过去,法轮功真相大白于天下、沉冤昭雪的那一天,当参与迫害者(很可能包括您)站在被告席上的时候,有谁、用什么法律来为您辩护?没有啊!早在2006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公务员法》第54条就已经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再加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错案终身追究制”、“责任倒查制”等新政,已经共同堵死了你们执行违法决定或命令而逃脱法律责任的退路,斩断了任何侥幸的希望。任何参与迫害法轮功且至今不明真相的公检法司人员,都必须对自己的执法行为终身负责,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不能得到任何上级的保护。
追随江氏残酷迫害法轮功修炼民众的主要帮凶周永康、李东生、周本顺、奚晓明、马建、王立军、朱明国、张越、武长顺、赵黎平等大批高官相继被绳之以法,更大的元凶也即将落马。迫害法轮功的江氏之流已成土崩瓦解之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的基本原则。离开了这个原则,不顾事实和法律,以“内部通知”、“指示精神”为依据办理案件,指望用这些为自己开脫法律责任,必将成为江泽民邪恶集团的替罪羊,断送自己的未来。中共建政几十年来,历次政治运动过后都要平反,也就是拿那些忠实执行上级路线、方针、政策的积极分子开刀,作替罪羊,为被迫害的群众平反昭雪,以彰显其“伟、光、正”。把戏须看透,勿作戏中人!作茧必自缚,向善即自救,有史以来屡试不爽。
中国的历史巨变在即,法律必将回归正义。随着国内20多万民众向“两高”实名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以及全球近200万人联署签名向“两高”举报江泽民犯下的滥用职权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等系列罪行,世纪大审判已经拉开了序幕。每一位司法人员对自己的执法行为需要慎重思量、再思量!坚守自己的良知善念,为自己的法律行为负责,清醒智慧的做出自己正确的选择。
也许您家也有和我一样年龄的孩子,您的孩子也一样不愿意失去母亲的陪伴,更何况我的母亲是一个坚持做好人的母亲,正遭受着邪恶的江泽民集团及余孽迫害着的伟大的母亲!
叔叔阿姨们,你们如果听上级的话,就应该听现政权的“依宪治国”、“依法治国”、“注意防止信仰上的差异扩大为政治上的对立”、“对宗教信仰不能用行政力量、用斗争方法去消灭”、“要一切着眼于群众和尊重人民的自主选择,就要确定并认真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等等这些话,而不是继续听江泽民集团余孽的话。
叔叔阿姨们,请你们为国家法律负责,为人间正义负责,为自己不被动违法犯罪当替罪羊负责,为自己孩子未来负责。请立即释放6月22日被汉台区鑫源派出所绑架的法轮功弟子兀亚莉和我的母亲杨华!我真心的希望你们能给自己选择一个美好的未来。
谢谢叔叔阿姨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