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中院对陈岩二审维持非法原判

更新: 2017年07月14日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七月初,黑龙江省农垦中院下判决,二审维持对法轮功学员陈岩的非法原判三年半。

陈岩二审上诉到农垦中级法院后,律师和主审法官张喜军详细沟通对陈岩一审过程中公检法多方诸多违法之处,张法官也心知肚明,同意进一步研究,但最后还是维持原判。

五十多岁的陈岩是黑龙江双鸭山岭东区的法轮功学员。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陈岩去双鸭山农场发放真相资料被绑架。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案卷被移交到红兴隆法院,法院于二月十七日上午八点半对陈岩非法开庭;一审非法判刑三年半。

四月十七日,陈岩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案卷到农垦中院后,于五月中旬到刑庭。

在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中,陈岩曾三次被关押迫害,二次被劳教,一次被关押进洗脑班。

陈岩在上诉状中曾指出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对于一审判决作为本案定案根据所采用的所谓证据,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陈岩均有异议。物证取证程序违法:没有经过辨认程序由上诉人确认系其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九条“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之规定,相关物证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抓捕经过、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系办案机关自己证明自己,形式不合法且有违逻辑。

证人田立兴、邹相如系本案侦查阶段的办案民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他们作为本案的证人应自行回避,不能再作为本案侦查人员调查取证。两人应该自行回避却没有回避,还以侦查人员身份收集证据,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侦查人员必须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之规定。本案田立兴、邹相如既担任本案证人,又担任本案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情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规定,两人违法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和其它证据均不能作为本案定案证据使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证明、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均证明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均系两年前做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上诉人陈岩构成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且劳教制度已经被取消,陈岩此前被劳教是无辜遭受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