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流离失所中更应放下对情的执著

更新: 2017年11月27日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今天吃午饭时,得到师尊的点化:在流离失所中更应放下对情的执著。

邪恶的迫害,致使我从监狱回家半个月险遭绑架,被逼流离失所已快七年了。在师尊的慈悲看护与加持下,努力做着大法弟子应做的三件事。在魔难中经历过酸甜苦辣,但始终没忘记自己应担负的救度众生的责任与使命,深深感到没有伟大的师尊与大法,自己可以说是举步维艰。

这几年我认识一些与我一样流离失所的女同修,我被她们对师尊与大法的那份坚不可摧的正信所感佩,但后来不久她们就又被邪恶抓捕而身陷囹圄。对其现象和原因,我在这里谈一点自己的认识。

同修A:五十多岁,也是一名技术能力较强的同修。流离失所九年左右,本市及周边的几个城市都有她的足迹。只要同修一个电话,她立即不辞辛苦赶去维修,而且在自己遭受迫害的同时,还主动资助其他有困难的同修(她丈夫每月都给她上千元的生活费)。这位同修在同修中口碑较好。据悉,A在流离失所期间,与常人丈夫每月都有电话联系。有一次本地恶人还跟踪到邻市,幸亏师尊及时点化,才及时脱离险境。几年前她被邪恶电话跟踪,遭省公安非法抓捕,直接送到邻市一个臭名昭著的邪恶洗脑班,在那严酷的红色恐怖中向邪恶妥协,出来后再不与同修接触,自个封闭,也不接受大法的资讯,后来她丈夫也离世了。

同修B、C:B同修三十多岁,C同修四十多岁,流离失所时间不长。十三年前,两人都在一个大资料点。期间,两位女同修几乎每个星期都要与常人丈夫小聚一番,到外面小饭馆去改善一下生活(当时资料点生活极其艰苦),B同修的丈夫偶尔也到资料点来,大家都没有意识到这会给资料点带来安全隐患。不久,资料点遭到邪恶破坏,B同修的丈夫当时也被恶人按住毒打,与之相关的同修全部遭到绑架,在经过刑讯逼供后,全部判刑入狱。据说,C同修入狱的第二天就被邪恶彻底转化,从此走入佛教,至今也没回到大法中来。

同修D:也是流离失所多年,人也非常善良,常常关心、帮助身边的同修,在资料点能独当一面。去年回老家看望年迈的老母亲,在返回途中,被一小车追尾,D同修当时身受重伤,人也摔得重度昏迷,被肇事司机及时送入医院,住進重症监护室,二十多天才苏醒过来。

同修E:五十多岁,是流离失所在本地的一位外地同修,E同修的父母也在修炼大法,E同修也时不时的回去看父母。去年世界法轮大法日的前几天,给父母送蜂蜜,在一次参加集体学法时被恶人绑架,至今仍在监狱遭迫害。

再说说我自己,也是放不下对家人的情,总想回老家看望哥嫂与侄儿(父母已双亡)。二零一六年新年将至,我便与他们分别通了电话,他们都盼我回家。我回去的第二天中午,派出所的人就坐车准备進村,师尊上午就利用电视点化,说我有危险,在家人的帮助下,才免遭绑架,当时心里懊悔不已。

当然还有一些遭病业迫害的同修,也都是产生了对家人的情或对同修的情,才使自己摔了跟头。

师尊讲:“人家说:我来到常人社会这里,就象住店一样,小住几日,匆匆就走了。有些人就是留恋这地方,把自己的家给忘了。”[1]

回想这些现象,我想到,现在正法已经被师尊推向法正人间过渡的阶段,留给我们修炼的时间也愈来愈少了,我们一定要珍惜师尊给我们延续的这段时间,扎扎实实的修好自己,去掉对情的根本执著,远离情的陷阱。其实,流离失所的本身就是走了旧势力安排的路,在历史上旧势力为什么要给今天的大法弟子做这样的安排呢?我们绝对不承认它们违背正法的一切作为,也不是在它们的安排中去修炼,这不是师尊要的,我们是要不断的否定旧势力的一切邪恶安排,让它们的如意算盘落空,并且将其销毁,但我们毕竟在“情”的方面是有漏的。要不是师尊将计就计,我们哪还有修炼的路可走?也就更谈不上助师正法了。我想,我们现在虽然还身处邪恶的环境,但毕竟现在的修炼环境比起前些年宽松多了,那么我们就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加紧修好自己,不断向内查找自己的不足,吸取正面教训,不放松修炼,唯有走正师尊给我们安排的路,精進实修,邪恶才无漏可钻,师父告诉我们:“静思几多执著事 了却人心恶自败”[2]。

写出这些,是希望至今还陷在情中的同修一定要放下对家人的执著,对情的执著,及时斩断情丝,师父告诉我们:“人要跳出这个情,谁也动不了你,常人的心就带动不了你,取而代之的是慈悲,是更高尚的东西。”[1]在正法的路上心怀众生、勇猛精進,直到邪恶除尽。

最后以师尊的讲法与同修共勉,让我们以法为师,共同走好以后的路。

“有些学员哪,长期存在着执着,自己意识不到,甚至于也许忙于讲真相、大法的事情,没用心想自己,没有仔仔细细想过自己,等到这个问题严重的时候、旧势力不放过的时候,就表现出来了,所以这些事情你们千万注意。不管那个邪恶怎么疯狂,你如果没有毛病它不敢碰你。”[3]

层次有限,若有不在法上的地方,敬请同修慈悲指正。合十!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转法轮》
[2] 李洪志师父诗词:《洪吟二》〈别哀〉
[3] 李洪志师父经文:《大法洪传二十五周年纽约法会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