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市吉祥寿被非法判三年半

更新: 2017年10月31日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攀枝花市法轮功学员吉祥寿女士,被绑架、抄家,非法关押一年零五个多月,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被非法判三年半,攀枝花市东区法院没有给家属判决书。

吉祥寿女士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在攀枝花市炳草岗滨江大道讲真相,被穿便衣的巡警绑架到攀枝花大渡口派出所。当天晚上十点左右,大约十个便衣警察去吉祥寿家,抢走吉祥寿家一台笔记本电脑、二台打印机、三至四块展板、树挂、法轮大法书籍和师父法像等私人物品,烟头丢了一地。

吉祥寿被非法关押一个月后,东区检察院给了吉祥寿丈夫一张逮捕证,逮捕证上面没有办案人员的签名,写着一条警察捏造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盖着一个公章。没叫家属签字。东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构陷吉祥寿的材料,两次被东区检察院退回(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一次、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一次)。东区国保为了达到起诉吉祥寿的目的,不断用伪善、诱骗的方式,将构陷、拼凑的材料起诉到东区法院。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攀枝花市东区法院非法庭审吉祥寿,东区法院庭长:徐坤林、审判员:王娟(女)、书记员(××),东区检察院公诉人:张弛,张弛的旁边坐着个女记录员。北京两位梁律师、郭律师到庭为法轮功学员吉祥寿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请依法给予无罪判决。公诉人张弛提出的指控,都缺少法律依据。两位律师依据法律作了很有力度的辩护,过程中没有任何人打断律师的辩护。

辩护律师指出:吉祥寿实施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其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吉祥寿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没有危害社会、破坏法律实施的意图和行为,更没有产生危害社会、破坏法律实施的结果。

辩护律师指出:检察院指控吉祥寿“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但却不能指出她是如何利用的:所谓的邪教组织是什么、在哪里、组织架构如何、吉祥寿在组织中处于何种地位、承担了怎样的责任:她采取了怎样的手段,破坏了哪部法律的实施。

律师在法庭上说:吉祥寿与人为善,按“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做一个好人,她不但没有危害社会、破坏法律实施的主观意图,更没有实施过危害社会、破坏法律的行为。只是,她不能理解,1999年后,在中国修炼法轮功怎么就变成了非法行为,而在世界其它国家却都是合法行为:她不能理解,自己安心做一个好人,怎么就会成为了法律打压的对象。她不认同统治者的统治理念和做法,散发体现自己信念的宣传品和方式来进行的抗争是和平理性非暴力的,对其行为的认识和惩处亦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这也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作为法律人对话的和平和基础。法律有其自身的价值追求和取向,那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自由,无论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还是免于恐惧的自由,都是基本人权。

辩护律师说:在这里,我并不想指出2005年公安部以通知形式下发的14种邪教中并没有法轮功;也不想指出,中国至今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确说明法轮功是邪教。因为法律或其它任何世俗机构都不能对人思想和灵魂层面的事务随意作出评判,而且也没有任何法律和其它世俗的外部机构有权对思想信仰方面的事做出正或邪的评判,并以此评价作为限制或干涉公民修炼自由、信仰自由的依据。政教分离是人类历史付出血和火的代价得出的经验。对此,在西方历史上受迫害上百年的基督教总结出来的教训是:“让上帝的归上帝,让凯撒的归凯撒”。

辩护律师指出: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邪教的规定与惩罚违背了宪法对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的保障,不应作为处罚吉祥寿的法律依据。宪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明确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刑法在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两个司法解释中扩大化地解释了《宪法》第三百条的规定,将此规定下的各项罪名的明确化、具体化,创设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这样一个刑事罪名,在中国这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一直模糊不清并被过度使用,破坏了社会的稳定,本不应具法律效力。

辩护律师指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刑法三百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两个解释都用到“邪教组织”这个非法律用语对公民的宗教信仰内容进行了法律评价,超越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刑法的相关规定和相应的司法解释明显违背了宪法关于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被应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刑法的“刑法法定”是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法律一旦被政治所绑架,被绑架的法律,连同适用被绑架法律的法律人亦将成为政治的工具,而失去了自身独立性。照本宣科地适用法律条款,而不考虑法律的精神和价值取向,这样的工作,电脑和机器人可能做到比人更好。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吉祥寿不构成犯罪,请依法给予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