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律师作用需注意的四个问题

【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八月六日】我曾遭冤判四年,家人也聘请了律师做无罪辩护,其中有些教训,写出来供同修参考。

一、律师发挥多大作用,受大法弟子的正念主导

请律师主要有两个作用:一个是律师可以依法会见当事人,查阅、复印卷宗,既能将遭迫害同修的具体情况带出来,也能告知其外面的情况,鼓励遭迫害同修;另一个是在法庭上,从法律角度揭露迫害法轮功的非法性与邪恶。

但是,律师作用发挥到什么成度,是受大法弟子的正念主导的,尤其是与律师直接联系的同修。第一,律师受理我们的案件,受到的干扰是很大的,这需要我们正念加持他们;而且律师也是常人,虽然我们赞赏其正义性,但不能视其为完人。第二,一个律师往往接有多个案子,时间精力都是有限的,而且办我们的“案子”多了,容易形成一种工作模式,不是每次都深入到每个具体案例中去,这需要我们适当的、必要的督促。外面同修一定要与律师多沟通,在尊重和信任律师的前提下,尽量多了解案情、多了解案子進展情况、多了解律师的基本辩护观点和策略,不要有依靠律师和由着律师办的想法。第三,律师辩护有其专业性,但这个专业性也并非多么神秘,不是高不可攀的,其实法轮功受迫害这么多年,我们对迫害的非法性认识是相当深刻的,有许多材料都可以提供给律师的(律师也存在着進一步了解和认识真相的问题),并协助其将之应用到辩护中去。

此外,如果一个“案子”涉及到多名法轮功学员、各自请有律师,外面同修要注意搞好与各位受迫害同修家人的联系、与各位律师的联系,尤其是在受迫害同修的家人是常人的情况下。尽量把受迫害同修的家人联系起来(甚至有的家人需要讲真相、清除所受的毒害),尽量把律师联系起来,形成一个小“整体”、一个反迫害讲清真相的着力点。总之,我们对律师所能发挥的作用要有切实的估计,我们是主导,在创造一个使其能充份发挥作用的环境。

二、协助律师第一时间深入“案情”,辩护有地放矢

邪恶对律师的辩护是多方干扰,甚至直接破坏。例如,我这个“案子”,发起诉书后长期不开庭,后来法院突然通知律师开庭,我的律师当时正在外地办案,向法院建议延期开庭,被拒绝。其他几个律师也分别被迫接受了法院的开庭日期。其实这是法院故意搞的。我想,如果律师们之前有充分的沟通,共同抵制法院的突击开庭,是有可能做到的。

我曾与律师约定:第一、如果开庭你不在场,我会拒绝出庭,我是不会配合开庭的;第二,你接到开庭通知后,你一定要来见我,我们最后共同确定辩护方案,因为我在看守所,法院是不通知我们什么时间开庭的;第三,为了减少你的压力,你的辩护重点就放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方面,至于中共对法轮功迫害的违宪和非法等等方面由我来说,我们来说。

突击开庭的后果是恶劣的。一方面,律师自己没有足够的时间深入了解案情,辩护不能抓住实质问题和有利的方面、有地放矢,只能泛泛而谈。另一方面,律师没时间来见我,我们是突然被押上法庭的,准备不足。因此,从我的角度来说,这次开庭我们的辩护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

我的律师接我这个“案子”,只在最初一次见面时详细询问了我的相关情况,做了笔录。后来因为“案子”时间拖长了,他手头的“案子”也多,他就没有仔细研读卷宗,没有将与我直接相关的材料整理出来告诉我,商讨辩护策略。他大概是想等开庭时间定下来后,再来做这个工作。我也这样想。结果邪恶就钻了空子。

邪恶是无孔不入的。因此,我们要提请律师注意到此类破坏情况,在第一时间深入了解“案情”,尽早确定辩护方案,有备无患,掌握主动,把工作做到前面,排除措手不及的情况。通过辩护把讲清真相做到位。

三、协助律师做好上诉

我们被突击开庭回来后,我立即开始写上诉书,力求弥补当庭辩护的不足,揭露法院审判的非法性。我当时非常盼望律师立即来会见我,亡羊补牢,将上诉工作做踏实。在法庭上辩护的仓促和不理想,我想律师自己心里应该是有数的,一个有责任感的人是会及时弥补的。但是,律师迟迟不来。

我这里不是对律师有过份要求,也不是对律师辩护水平有过高要求,我也知道律师会受到种种干扰,我只是想说:外面联系律师的同修,请尽量洞察邪恶的干扰破坏伎俩,予以正念清除,及时与律师沟通,请律师在开庭后立即去会见当事人,商讨后续工作。否则又会被钻空子。

例如我这的情况。判决下来,我当即上诉。上诉庭法官来见我,我提出五条上诉意见:第一、庭审程序有瑕疵,例如我申请参与审判工作中的中共党员回避(理由是他们是服从邪恶党政策而不是服从法律,而邪党政策就是迫害法轮功并强制他们服从,因此他们丧失了作为审判人员所必需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我的申请被当庭驳回,并不准我申请复议(即非法剥夺了我的申请复议权)。第二、非法证据排除。我们四名法轮功学员都分别被非法拘禁一段时间(从我们被绑架到宣布我们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间有段时间,这段时间把我们关在“洗脑班”,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办理任何法律手续),所谓的“证据”都是在绑架和非法拘禁期间获取的,因此是非法的和无效的。第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证据链。第四、适用法律错误,不仅刑法三百条本身存在立法问题,而且刑法三百条与法轮功完全风牛马不相及。第五、依据宪法和法律,宣告我们无罪。上诉庭法官只是敷衍我们,来走个形式。(如果律师深入“案子”,与我们充份沟通,完全可以提交一份高水准、扎实、有份量的上诉书。)

但是,我的律师只是在上诉庭法官见我们之后才来,而且不是他本人来,他本人胳膊摔了,请了个同事代他来,要我请他继续做我的上诉代理律师,带来份极简单的空洞的上诉书,并说时间非常紧张了。结果这些都是通过上诉讲真相做的不甚理想的原因之一。

四、协助律师做好申诉

我再就是否请律师申诉问题谈点不成熟的想法。我们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书下来后,律师又来见我,看我是不是还请他代理我的申诉。我当时认识不清,为了减少家里的经济负担,就没有请律师代理申诉。我想到了监狱再申诉。现在看来这是一个失误。

当我们一被劫持到监狱,马上就遭到强制“转化”,暴力“转化”,没有任何法律可言。完全断绝了与外界的联系。连家人都联系不了。这时要申诉,请律师,想都别想。

所以,我想如果在被劫持到监狱之前,在看守所就聘请律师代理上诉,把手续都办理好,约定好一被劫持到监狱,律师立即前来会见,不让会见就揭露就找有关部门控告,这对减轻迫害可能会有一定帮助。

以上是我个人的经历和现阶段的认识,不当之处,请慈悲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