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冤案,不是“前科”

更新: 2016年11月10日
【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据明慧网报导,山东临沂蒙阴县垛庄镇两位法轮功学员赵传文与周光明,因在临沂兰山区新城一地传播真相时,遭到非法劫持囚禁了七个月后,临沂兰山区公检法于今年八月十二日,对二人非法庭审,公诉人在出具了捏造的所谓证据和证人(未见到庭),被律师一一驳回后,又将二人曾被非法劳教(周光明曾被非法劳教二年)判刑(赵传文曾被非法判刑十三年)认定为前科,作为所谓的证据进行构陷,尽管律师据理辩驳,二人最后还是被兰山区法院枉判。笔者认为,法轮功学员曾被非法劳教、判刑不能被认定为前科,曾被非法劳教判刑本身就是遭受当局迫害的证据,是冤案,怎么能是前科呢?更不能当作非法庭审的所谓证据,所以兰山区法院是再次迫害善良,再次制造冤案。

对于“前科”这个称谓,大陆一般民众可能都知道是怎么回事,就是曾经因为违法犯罪而受到过法律的惩治。这类人犯回到社会中后,如果再次违法犯罪,就会被公检法司认定犯有前科,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刑罚,在罚金、量刑等方面加重处罚,也就是前科成了司法机关办案判案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对此,如果是针对真正的犯罪分子,我们没有什么可说的。

那么,中共江氏集团在迫害法轮功运动中,全国各地公检法机关,在610的操控下,对当地许许多多法轮功学员施以非法劳教判刑、投狱加害,随即也就被中共当局秘密放进黑名单中,但是,由于中共迫害不休,那些曾被非法劳教判刑的善良人走出冤狱后,往往会再次面临着中共迫害,中共公检法在构陷他们时,在黑名单上查找他们的以前资料或所谓的案情,常常把那些曾被非法劳教判刑的法轮功学员,也认定为有前科,并作为量刑证据,再次陷害善良,这是公检法人员枉法犯罪行为,是我们不能接受的,因为法轮功学员曾被非法劳教判刑完全是冤案,冤案是不能被认定前科的。

法轮功学员修炼信仰的是真善忍,他们无论在哪个社会阶层环境生活工作,都会发自内心的主动做好人,先人后己,重德行善,慈悲待人,这样的事例数不胜数,中国官方在迫害前期的调研结论是“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所以从人间道德常理讲,打击陷害善良,把好人非法劳教判刑,是冤枉好人,不就是在制造冤案吗?陷害好人的不法者才应该是被惩治的对象,好人被陷害反而被认定为前科,这个道理讲不通。

从法律角度看,非法劳教善良人,是公权力侵权制造冤案。劳教制度本来是中共从前苏联进口而来的,它的非法性在于,政府授权公安机关不走任何法律程序,不需要公开庭审宣判,就可以直接把当事人抓去关押劳教,就是不经过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辩护,公安机关就能私自限制人身自由,自行判决当事人劳教。这是公安机关破坏法律实施、毁坏司法公正的严重的枉法行为,是政府公权力公开的侵权违法行为,是公安机关践踏法律、破坏法治的犯罪行为。所以劳教制度是违宪违法的恶法制度。况且,劳教制度已经被废除了,更证明了它的非法性,所以曾被非法劳教不能认定为前科。

那么,法轮功学员曾被非法判过刑,是不是前科,更不是,因为当事人被课以刑罚的前提是被认定罪名成立,也就是具有真正违法犯罪行为,中共各地公检法几乎一致非法指控法轮功学员触犯刑法三百条,即“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罪”,这完全是栽赃诬陷,贼喊捉贼。法轮功教人向善,法轮功学员按真善忍做人修心,告诉民众事实真相,他们是行使宪法赋予的信仰和言论的权利。而中共以谎言宣传对民众洗脑,以残酷的暴政迫害百姓,中共才是一个邪教。是江泽民集团利用中共邪教破坏法律实施,践踏宪法,歪曲法律,陷害好人。真正触犯刑法三百条的恰恰是中共江泽民集团。

中共栽赃陷害法轮功学员,却始终无法指出法轮功学员到底破坏了哪一条法律?无法证明讲真相到底有什么社会危害?而且,中国的任何关于认定×教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法轮功”这几个字,所以公诉机关也指不出来当事人又是利用了哪个×教?其实中共这个邪教根本没有资格给任何信仰定性,但即使根据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修炼法轮功也是合法的。这样,刑法规定的犯罪四要素(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缺了三个,所以罪名根本不成立,反过来说,信仰自由,天赋人权,法轮功学员的信仰,包括言论、出版等都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是依法信仰,依法维权,都是合法行为,但公检法为了官位饭碗,便枉法办案,对善良人强行有罪判决,制造了无数的冤假错案,冤假错案能被认定为前科吗?既是冤假错案,早晚会平反昭雪的,如果把冤假错案也认定为前科,那是再次制造冤案,是要负法律和历史责任的。

其实,中共公检法捏造前科构陷法轮功学员,早在劳教制度被废除之前就开始了,只不过是在极其隐蔽的情况下使用的,公检法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秘密的非法劳教判刑法轮功学员,肆意陷害法轮功学员。劳教制度废除后,中共江氏集团构陷善良时就不得不走所谓的法律程序,当其非法指控法轮功学员时的法律依据、事实证据被律师依法驳回后,公诉人就公开以前科来构陷无辜,恰恰暴露了其法盲行径。

天津市宁河区法轮功学员陈元华和杨福静于今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点在宁河区法院被非法开庭,北京律师为她们做了强有力的无罪辩护。非法庭审快结束时,公诉人提到,陈元华因修炼法轮功多次被公安机关劳教,被司法机关判刑,应加重量刑标准。律师马上指出:劳教作为反法治、践踏人权的措施已被废止,是体制所造成的,不应作为本案的前科材料提及。

今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左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法院第二次非法开庭审理三位女法轮功学员凌红华、杨斌、岑小萍,四位律师和一位家属为他们作无罪辩护,参与辩护的律师有张赞宁、范标文等。非法庭审中,公诉人指控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均被律师依法否定。最后公诉人指控杨斌之前被劳教迫害是“前科”,张赞宁律师纠正为:劳教制度被取消了,这不能说是“前科”,因为劳教没有经过检察院和法院审判就对人判决,是公安机关乱执法。公诉人无语。

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丹东法轮功学员王玉、杨爱平在丹东菊花山通过打真相电话时,被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警察绑架劫持并被非法批捕。十月十九日,家属第二次来到检察院,告诉公诉人张有利:“王玉在单位、街道、家庭中处处事事都按真善忍做好人,王 玉的所做所为没有违法,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权、言论权。二零一五年国家新出台规定,法官、检察官办案要终身负责。”张有利说:“公安送来的案卷,说王玉曾被劳教过,有前科。”家人说:“劳教是非法的,劳教制度都废除了。”张又说他也理解家人心情,他也信佛,尽量帮人,大事化小,会负责的等话。最后说不要再 来找他了。

我们认为,善良的法轮功学员曾被非法劳教判刑是千古奇冤,是遭受中共政治迫害的见证,不能作为再次加害的证据,不是前科,但是,在这场长达十七年的无理迫害运动中,那些陷害善良的610恶徒却是真正的前科犯罪者,特别是那些枉法办案的公检法人员,利用手中的特权,对善良人一次又一次的非法劳教判刑,一次又一次的非法投狱加害,一次又一次的枉法犯罪,最终把他们自己推上了前科惯犯这个位置。

枉法者们自以为法不责众,为党干脏活政府给负责,与己无关,这也是他们的犯罪心理误区,中共的所谓法律和历次政治运动结果也许是那样衡量,但人类的真正法律可不是这样衡定的,人类真正的法律对于犯罪集团中的首犯和从犯是必须严惩的,有时候故意执行命令的从犯受到的惩治比首犯还要严厉,特别是那些触犯了反人类罪的国际罪犯是被终身追查追责的,历史对危害人类的法西斯和独裁者的审判不就是现实例子吗?今天已经触犯了反人类罪的中共江氏集团分子就面临着这样的结局。天理昭昭,法网恢恢,哪里是逃路?在有限的时间里,真心悔罪者,或许还能找到一条生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