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弟子今天所做的一切,都是给正法后留下来的人一条正路。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文号高检发释【2012】2号文件中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同时在第三章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進行,询问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规定要出示证件。“诉江案”的法轮功学员不仅是原告,同时也是证人。(虽然高检没有司法解释权,可规定询问应由检察人员進行是有法律效力的)。
中共恶首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案件,属于全国乃至全球的重大犯罪案件,法轮功学员是在向中国大陆的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控告江泽民,不经高检、高法“立案”、“授权”,地方部门登门造访询问原告,就是在触犯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和第399条徇私枉法罪。
既然师父让大法弟子走人间的法律程序,把江鬼绳之以法,那我们不仅仅要明白师父的法理,也要明白人间的法律。
我们不能因为登门造访的人员听了真相,而认为他们这种骚扰行为就不是违法犯罪的。他们在违法中还能听到真相,那是师父的无量慈悲。但我们不能姑息、纵容他们这种不知法而犯法的行为,姑息、纵容那才是真正的害了他们。
对“诉江”后的地方公安、社区人员的造访,不仅要讲清真相,同时也要指出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共邪党就是以暴力和谎言维持政权,很多公安人员也不懂法。
记的有个同修讲过一件事,她在给“诉江案”骚扰的警察讲【2000】39号文件规定的十四种邪教没有法轮功时,警察很吃惊。警察根本就不知道有这个文件,这说明他们并不知道迫害法轮功在法律上找不到法律依据。
因此,我们在意识上、在交流中、在切磋中,要有最起码的法律意识。在提出一种观点时,要在师父的法理上能找到根据,同时在法律上也能找到根据。这样,就不会让旧势力钻空子,同时也不会误导不懂法律的同修。
个人看法,有不妥的地方,请慈悲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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