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法庭取证和审判长询问核实占去了大量时间。在法庭辩护时,戴东武的辩护律师说:“中国公安部14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是《宪法》第35条、第36条明确规定的,《公安部通告》、《民政部通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都没有通过立法机构确定,都是行政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法轮功学员只是以“真、善、忍”理念为标准做好人,没有触犯《宪法》和哪一条法律,修炼法轮功和法轮功学员的一切行为都是遵循“真、善、忍”的理念去做的,既不违法,又不违宪,请公诉人和审判长给予充分考虑!”
在律师说这番话的时候,审判长只低头翻阅材料,根本不理会律师当时在说些什么。律师说完后,审判长说:“这不是今天要辩护的问题!”其他审判员、公诉人和陪审员,没有给予回应,面带麻木和不屑一顾的表情。
在戴东武作辩护刚刚说“公安部14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时,也当即遭到公诉人和审判长的制止,“这不是今天你要辩护的问题,你只对犯罪事实进行辩护!”
戴东武在对非法关押阶段,遭桓台县国保大队被钢桶扣押头、连续敲击致听力减退,连续10天不让大小便,往衣裤里拉尿,不让睡觉等严重酷刑迫害进行辩护时,同样被公诉人和审判长打断陈述!其他被告当事人对自己遭受迫害进行辩护时,也均遭公诉人和检察长拒绝!
这五人在为自己做辩护时,审判长都分别诱导他们:“只对这些犯罪证据回答对或者不对,是或者不是就行了!”按照他的要求去辩护。
过程中戴东武、宫君玲、魏启荣、孙丽菊均表示无罪,并继续修炼!
尽管戴东武和其他当事人,对一些所谓“事实”不予承认,公诉人还是背书一样,宣读他早已拟定好了的稿子,说,他们5人的犯罪事实,互相印证,属实!
在宣布休庭、等待下次合议判决时,旁听席一旁听人举手表示要发问,也当即遭到审判长、公诉人和众警员的厉声制止。此时他们如草木皆兵,把目光都投向了该旁听人。
开庭前,当有人向警卫人员问到,上次4月29号开庭时,为什么只允许1名当事人家属或亲属旁听时,回答说:“房间小,容纳不开多人!”开庭时,出人意料的是,这次放宽到两人。后边旁听坐席有3排,前排有3名警员,中间排有2名非制服人员(可能是610人员),空闲着10多个座位。还有与上次不同的是,在被告席上特别加了3个木栅栏。
据知情人透露,上次4月29号开庭后,在桓台县公、检、法、“610“的威逼下,张玉珍家属辞退了张传利律师,聘请另外的律师,此人法庭上,按照桓台县公、检、法、“610”等的旨意,对张玉珍做了有罪辩护。
本次休庭后,人们还发现有两辆警察巡逻车,对旁听家属人员进行了暗中追踪。
《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众所周知,“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司法人员依法办案最基本的办案原则。公诉人和审判长只允许对所谓“犯罪事实”作辩护,而不让对所使用法律依据方面作辩护,公诉人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了吗?这不是检察院和法院公然知法违法、执法犯法吗?
无论是在对法轮功学员的拘留、关押、看守、庭审,整个阶段,桓台县公、检、法、“610”都是非法的!有些甚至是犯罪的!“妨碍和破坏法律实施”的,恰恰是所有执法办案参与人员!在法轮功问题上,你们是执行江泽民命令的受害者,应该冷静、理智的思考一下,为自己、为家人、为长远想一下!留条后路!
中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6月2日,中国15省已有145人将江泽民告到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等。再次提请呼吁桓台县公、检、法、司机关的人员,不要再替被告江泽民助纣为虐,必须立即停止对法轮功和法轮功学员的一切迫害,无条件释放所有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退还给他们所有被抢劫诱骗去的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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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法院审判长:张爱玲?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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