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恩平市梁丽琼等三人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广东报道)广东省恩平市法轮功女学员梁丽琼(66岁)、吴锦球(66岁)、梁秀丽(42岁)控告江泽民,近日向最高检察院邮寄刑事控告状,控告江泽民滥用手中权力与国家资源对法轮功修炼者实施迫害,犯下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罪、非法剥夺公民财产罪、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利用中共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赔偿控告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江泽民一手发动了针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并在1999年6月10日非法成立了专门迫害法轮功的“610”办公室,1999年7月20日起对法轮功发起疯狂迫害,系统性地对数以千万计坚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国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政策,使控告人及其家人深受其害,梁丽琼女士被当地“610”人员非法抄家三次、非法拘留三次(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非法劳教共二次共三年、非法洗脑1次、监视居住三次共30多天。

三位善良妇女表示,作为中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肩负着维护宪法、匡扶正义、除邪灭乱的重任,现在是时候把江泽民押上审判台了。希望能给全中国人民,尤其是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和家属一个历史的交代,也让国际社会对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人刮目相看。

下面是三位妇女在控告状中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梁丽琼诉述的事实和理由

我是1996年六月,由于身体不好才开始修炼法轮功,按照李洪志师父教导,按“真、善、忍”的法理严格要求自己,做个好人。使道德得到升华,身体很快就得到康复。对家庭和社会都有百利而无一害。

我遭“610”迫害的事实如下:

一、 1999年7月20日前后,恩平市政法委书记莫抗狄、公安局长李局长,恩平市“610”头子岑嘉颖受江泽民“610”的指使,派大批民警到我家门口把守,他们分几班,每天日夜把守,前门、后门都有警察,只要我一出门就有至少两个民警跟随左右,影响了我和我家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二、 2000年7月20日前后,恩平市公安局“610”又受江泽民“610”的指使,又一次派大批民警到我家门口把守,他们分几班,每天日夜把守,前门、后门都有警察,只要我一出门就有至少两个民警跟随左右。

三、 还有一次,强迫我单位指派同事轮番在我家门口看着。一天我回娘家,恩平市公安局“610”至少三辆车和我单位几个干部赶到我娘家,逼我即时回家,影响了娘家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四、 1999年11月11日为反迫害上北京上访,在广州被绑架到恩平市看守所非法治安拘留15 天。

五、 2000年,我和禤粤平等法轮功学员,被恩平市“610”骗去洗脑班进行洗脑迫害,强迫我们几个看污蔑法轮功的录像,企图转化我们。当时“610”人员有岑嘉颖、吴坚文、甄惠荣、吴平育等人。

六、 由于给中共领导写信要求:停止迫害法轮功,还法轮功清白、还我们师父清白、还我们的修炼环境。被江门市“610”和恩平市“610”绑架恐吓。

七、 自1999年以来,遭到“610”的三次非法抄家,抢劫了我用于修炼的大法书籍和用于洪法的资料,使家人都受到惊吓、恐慌。

八、 2000年5月11日为反迫害上北京上访被北京公安局绑架,被本地“610”岑嘉颖、甄惠荣、吴平育、吴坚文、还有一个女警带回到恩平市看守所非法拘留15 天。

九、 2000年9月22日为反迫害上北京上访,被北京公安局绑架。被恩平市“610”人员押回看守所继续迫害。在看守所,我和另一位法轮功学员,因为我们炼功,当时看守所的所长是卢极政,他指使恶警给我们锁上硬脚镣,就是把两脚分开40公分左右,锁上一块厚厚的铁板,很重,只要稍一动,脚就被刮出血来了,锁上硬脚镣同时被关进禁闭室,禁闭室里边四面不透风,只有一个能塞进一个饭盘的小洞口。就能躺下两个人那么大的地方,很脏,没有水,里面有个可以大、小便的小坑,不过是被屎和尿堵塞的,很臭。我们随时都被那里的老鼠、蟑螂、蚊子袭击,睡也不能睡,站也不能站,饭也吃不下。那真是人间地狱。就这样非法了折磨了几天,身体很虚弱,瘦的皮包骨。那个指导员问我们:还炼不炼了?我们说:炼。就把我们非法劳教1年,非法劳教书( 2000)粤江劳字 第001468号,在广东省三水女子劳教所非法迫害。参与迫害的民警:冯超、岑嘉颖、张文超、吴坚文、陈有逢、甄惠荣等人。

十、 2002年10月16日在恩平市根塘街,我骑着自行车被便衣民警拦截并用手枪指着,推上警车绑架到公安局并关在铁笼里,第二天被带到看守所迫害,当时“610”人员有:冯超、岑嘉颖、张文超、吴坚文、甄惠荣等人。

(1) 当时的看守所所长就是卢极政,一进去看守所就被恶警指使吸毒犯人扇耳光,致使左耳变聋了。

(2) 恶警指使几个吸毒犯人摁着我灌食。

(3) 被安在床板上,两只脚用铁环固定在床板上。就象对付杀人犯一样,吃、喝、拉、撒都不能起来。

(4) 送劳教所之前被打了毒针,最后一次在恩平人民医院打针回到看守所非常难受。

(5) 被非法劳教两年,非法判决书 粤江劳 字[2002]第3244号。送广东三水女子劳教所继续迫害。

在劳教所恶警强迫我看污蔑法轮功的录像,逼写“三书”。由包夹管着逼我一个人在操场上操练、逼唱红歌。正值冬天,操场上天气又冷、风又大。一直发低烧,造成长期咳嗽,吐痰又被恶警谩骂、还污辱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师父。派包夹吸毒犯看管着,做劳工,捡瓜子、插塑料花等。一次,我看见同修被迫害,就说了一句公道话,当时那个黄大队长派包夹把我日夜严管起来,就是坐着,不准走动。由于长时间精神折磨、劳动、营养又跟不上,致使肺结核旧病复发。即使这样,还没有得到全天休息,还要半天上工房做工,惨无人道。直到到期才被恩平“610”和街道办事处及家人接回家。

从1999年到现在16年的时间里,除了以上回忆到的迫害的事实外。不管白天或者深夜,恩平公安局“610”蓝超平、岑嘉颖、吴平育、吴坚文、甄惠荣等人,还经常上门来骚扰,家庭电话被监控。从迫害开始16年来,我和我家人都是在恐慌中度过,造成了很大的肉体伤害、精神伤害、经济损失和名誉的损失。

根据刑法规定,江泽民犯下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罪、非法剥夺公民财产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利用(中共邪教组织)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因此,申请最高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江泽民向最高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梁秀丽诉述的控告事实和理由

一九九六年五月,我开始修炼法轮功。修炼法轮功后,彻底改变了我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以前忧郁、心胸狭窄的我变得心情开朗,心胸开阔了。法轮大法使我身心健康,道德提升了,在单位和家庭都是一个公认的好人。

以下具体控告江泽民操控的“六一零办公室”人员、司法机关等人员对我修炼法轮功十几年来的迫害:

1.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以来,对我电话监控、节假日出入哪里,必须向学校请假或汇报。

2.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我因传送法轮大法资料而在良西镇政府遭受非法审讯。审讯完后政保科带人立即到我上班的单位非法抄宿舍,在众目睽睽下抢走大法资料、电话本和信件等物品一批。

3.一九九九年十一月我去北京上访,在广州火车站被绑架回恩平看守所非法扣留十五天。刑拘后被迫停课一段时间,作所谓的“留校察看”。

4.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日我去北京上访,在韶关遭绑架到附近派出所非法审讯及强行摄像。关押几天后,因不报姓名地址而被送韶关收容所迫害。后又被送回恩平看守所,将我非法扣留继续迫害。我被非法抓捕后,恩平不法之徒到我姐姐家非法抄家,抢走大法书、讲法VCD、大法资料等物品,还公然掠夺了我姐姐一千元。

5.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二日我被上脚镣手铐送三水妇教所,非法劳教一年。在三水妇教所劳教期间,因为我炼功,在床上被踢到地下,遭到殴打;又因为我绝食抗议,绝食后的第二天被警察和医生强行灌食,野蛮的动作令人发指,满口牙齿大部分被撬松动,当时令我喝粥水都难咽,直到现在这些牙齿都是松动的,对硬质食物难以咬动,撬坏了的牙齿又是口臭的罪魁祸首,这两方面给我生活带来难以忍受的痛苦。

6.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国保大队长在全市中小学校长会议上公开诬蔑法轮功及修炼法轮功的老师,因此我写信上告于教育局长,要求还大法清白,还我们修炼教师受损的声誉。而二零一四年一月上旬和五月上旬,国保大队长两次率众到我单位对我进行骚扰,影响我的声誉。

以上事实说明,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是被告江泽民,虽然江泽民操控的 “六一零办公室”人员、司法机关等人员的行为已严重触犯《宪法》和《刑法》,但他们的违法行为是在江泽民一手指挥下造成的,他们也是受害者,所以真正的罪魁祸首是江泽民。详见如下:

一、违反《宪法》。

第36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37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注:可见公安和610侵犯了人身自由等)

第38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注:公安、派出所、拘留所、看守所、等诽谤法轮功触犯此条)。

第39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注:公安、派出所、610、居委会等闯入大法弟子家中抓人,抢东西触犯此条)。

第40条: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监控公民电话、手机、信件。

二、触犯刑法,已构成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虐待监管人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诬告陷害罪、故意伤害罪等。

1.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犯罪事实:以关押、洗脑、株连家人亲朋好友等手段逼迫我放弃“真、善、忍”信仰;逼写不修炼保证签字等。

2.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实:将我多次非法拘禁,判劳教。造成我精神、肉体严重伤害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3.虐待被监管人罪。犯罪事实:我被非法关押遭受殴打、罚站、灌食、上脚镣手铐。

4.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事实:我被非法抄单位宿舍和家,抄走大法资料、电话本和信件等物品一批。

5.非法搜查罪。犯罪事实:我被非法抄单位宿舍和家,抄走大法资料、电话本和信件等物品一批。

6.诬告陷害罪。犯罪事实:造谣诽谤法轮功,将炼法轮功的人非法拘禁,判刑。

7. 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我被野蛮灌食,严重损害我的身体健康,直到现在对硬质食物难以咬动,撬坏了的牙齿又是口臭的罪魁祸首。

吴锦球诉述的控告事实和理由:

以前,我常年患偏头痛、慢性结肠炎、浅表性胃炎、鼻窦炎、胆囊炎、风湿性关节炎和低血压等多种疾病。1997年,我开始修炼法轮功。我炼法轮功才一个月,已身心健康,一身病痛不翼而飞!是师父的慈悲苦度和付出, 令我脱离苦难,能够正常工作,并且为单位和国家节约了无量的医药费, 带给家庭幸福和欢乐。以后,我坚持以“真善忍”标准做好人,做道德高尚的人。这是对国家对社会百利无一害的好事。

但江泽民操控的“610零办公室”人员、司法机关等人员对我修炼法轮功进行了十六年的迫害!我的具体控告如下:

(1)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开始镇压法轮功,公安、司法机关定我为重点人物看管,后来被公安、国安、610、派出所、区委会骚扰不断,上班时间在单位,下班时间在家里被监视、限制人身自由。

(2)一九九九年十一月,我去北京上访,在广州市火车站被绑架回恩平市公

安局软禁两天两夜,搞非法审讯 ,逼写不修炼保证和签字。

(3)二零零零年三月,我写信给人大,因信件被扣截,被恶警劫持到派出所非法审讯。

(4)二零零零年四月,我们三人进京上访,在天安门广场被警察带回广东驻京办事处,我们被暴打、被扒光衣服搜身、财物被没收。后来当地610、公安、国安把我扣上手铐绑架回恩平戒毒所。我因2天没饭吃,而一进所就被迫擦地板。那时的我又渴又饿、全身无力,当擦到水池边便舀了一口生水喝了,警察指使毒犯人员凶猛打我,连口生水都不给我喝。十五天后转到看守所刑拘迫害一个月。一进来就被迫扒光衣服非法搜身,在关押期间被强行做灯饰奴工。因我们俩人炼功,被处罚戴长半米、重约 30斤硬脚镣,强迫我们跨开双脚拖着沉重的脚镣,一寸一步移到50多米所谓禁闭室,其实就是人间地狱,室内只是一米宽二米多长,铁门全生锈,一块水泥板凳,墙壁、地板全是发霉潮湿的,没电、没水、没厕所,只能随地拉屎撒尿。垃圾满地,蚂蚁、蟑螂、老鼠、蚊子随面撞,不断被爬身叮咬。墙上只开着一个饭盆大的窗洞,整个室内臭气刺鼻,哪能吃得下一口饭!关了4天,我们饿着肚子过了4天。

(5)二零零零年七月,我被绑架到私设监狱强行洗脑十五天。

(6)二零零零年十月,我进京上访,遭绑架被送回恩平看守所迫害一个月后,又被非法送三水妇教所劳教一年。在劳教所 ,我每天被奴工十几小时 ,不转化 ,不准上厕所,犯人贴身监视、限制人身自由。

(7)二零零二年四月,我和另一位同修因炼法轮功再遭绑架,绑架时有公安、国安、610、刑警人员参与,其中有的人疯狂用脚趾踩踏我们,强行抓捕我们到当地看守所。我在百般迫害下,只好绝食抗议,又被强行灌食辱骂。他们使用暴力审讯,扯拉我的头发、用打火机烧我头发,刑讯迫供,迫我写保证书和在笔录上签字。为了反抗迫害,我继续绝食抗议,再被灌食,被非法送三水妇教所劳教两年。因身体孱弱,劳教所拒收。但他们不甘心这样的结果,又改判我所外执行劳教两年。当地公安、国安、“610” 把我从劳教所接回来后,指使戒毒所一女警和女医生将我送医院打了支毒针,回监室不到半个小时,就开始发作,心闷烦躁、全身腰酸骨痛,象蚂蚁钻骨头又酸又麻说不出的痛苦,痛苦得我在床上、地上打滚,引起全监管室所有人员愤愤不平,热议那些人的恶毒。幸好我丈夫及时来要人,把我背回家,经精心料理3个月才基本恢复,又经一年半身体才完全恢复正常。由江泽民操控所做出的一系列恶劣行为,严重伤害了我的身体健康,使孩子、丈夫长期担惊受怕,严重干扰了我和家人的正常生活。

(8)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威逼我在同一个单位上班的儿子停止上班,在家监视我。

(9)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日(北京召开“十六大”之前),恶警强行闯进入我家,将我从四楼强行抬走,到“党校”私设监狱关押了十四天,并威逼我单位上缴一千元。

(10)二零零三年三月北京两会期间,“610”国安指使多名不法之徒又将我家住宅包围,限制我人身自由。

(11)二零零三年八月,又指使居委会、派出所多次上门骚扰、恐吓我。

(12)二零零三年九月政法委、610、国保等带着江门市不法警察敲门,要绑架我到江门洗脑班。看我不开门,用亲情迫单位派员工引我开门。单位经理、员工早知道他们迫害法轮功好人,是干大坏事、是错的,也不配合,他们才灰溜溜撤走了事。

(13)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我跟世人讲大法真相赠送资料, 被当地派出所绑架后遭非法抄家, 抢走一部分资料,经量血压后放回家。

以上事实说明,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是被告江泽民,虽然江泽民操控的 “六一零办公室”人员、司法机关等人员的行为已严重触犯《宪法》和《刑法》,但他们的违法行为是在江泽民一手指挥下造成的,所以真正的罪魁祸首是江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