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个历史典故。纽伦堡大审判的时候,纳粹高层说自己只是制定政策,没有亲手杀害哪个人;中层说自己只是执行政策;底层说自己只是执行上司老板的命令。法官说什么呢?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判你们都没罪,一种是判你们都有罪,我选择后者。
什么意思呢?很简单,从高层到底层,纳粹形成了一个犯罪链条,每一个链条都起到了犯罪作用,才使得那么多人被剥夺了生命、遭受严重伤害和无数损失。这个链条的每个环节都没罪,可能吗?不可能,所以都判有罪。
今天,从九九年七月全面公开的这场迫害,是江泽民一手发起的,它是这场迫害的元凶。以江鬼为起始的这个犯罪链条,所有下边的环节,都是在执行江鬼的犯罪政策,所以所有在这场迫害中遭受伤害、失去生命、遭受损失的法轮功学员、家属、被牵连的亲朋好友、同事、邻里,都有理由和事实起诉江泽民,所以要谈起诉,首先要起诉江泽民这个罪魁祸首。
比如说,一位法轮功学员因炼法轮功而被拘留,他就可以起诉江泽民。被超期拘留,他又可以因此而诉江。一位法轮功学员因信仰真善忍而被非法劳教,这就是起诉理由。一位法轮功学员在劳教所被殴打、遭酷刑、被迫做奴工、遭受精神折磨,这些都是可以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法轮功学员炼功被迫害致死,家人可以诉江。如此等等。所以每个诉状都可以很简单,一点都不复杂。至于如何用法律判断和叙述,那是律师和法官的事,没有说每个起诉人都必须是法律专家和司马迁。
同时,也不需要很多人联名起诉。每个人受的每一种迫害都可以以个人名义起诉,大陆的法律更适合受理个案。
大陆法律中没有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但因为是个人起诉,也不需要代表“人类”和整个法轮功修炼者群体,所以用酷刑罪(内容很多都可以用)、非法侵害公民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权利、被迫害致死、诽谤罪、精神损失、财产损失等等,就这些每一条都够立很多诉江案了。
一点个人意见,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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